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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知识汇总
作者:cad 提交日期:2009-7-6| 分类: |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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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被 伊人 执行取消锁定操作(2007-1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
(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
(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三)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四)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
(五)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重要农产品和其他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标准的制定

第六条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法律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第八条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

第九条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并符合使用要求,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十条制定标准应当做到有关标准的协调配套。

第十一条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第十二条制定标准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
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组织由专家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标准的草拟,参加标准草案的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以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

第三章标准的实施

第十四条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第十五条企业对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申请产品质量认证。认证合格的,由认证部门授予认证证书,准许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规定的认证标志。
已经取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以及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

第十六条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依照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十七条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应当符合标准化要求。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处理有关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争议,以前款规定的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为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
第二十二条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六条本法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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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1990年4月6日国务院令第五十三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
(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
(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三)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四)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五)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方法、互换配合要求;
(六)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下同)产品(含种子、种苗、种畜、种禽,下同)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以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的要求;
(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国家有关计划地发展标准化事业。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

第二章标准化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组织制定全国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三)组织制定国家标准;
(四)指导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作问题;
(五)组织实施标准;
(六)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统一管理全国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八)统一负责对有关国际标准化组织的业务联系。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在本部门、本行业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三)承担国家下达的草拟国家标准的任务,组织制定行业标准;
(四)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
(五)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标准;
(六)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分工管理本行业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制定地方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三)组织制定地方标准;
(四)指导本行政区域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作问题;
(五)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标准;
(六)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本部门、本行业、本行政区域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三)承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草拟地方标准的任务;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标准;
(五)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标准的制定

第十一条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互换配合、通用技术语言要求;
(二)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
(三)基本原料、燃料、材料的技术要求;
(四)通用基础件的技术要求;
(五)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
(六)通用的管理技术要求;
(七)工程建设的重要技术要求;
(八)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
工程建设、药品、食品卫生、兽药、环境保护的国家标准,分别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审批;其编号、发布办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法律对国家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制定行业标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第十五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对地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第十七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农业企业标准制定办法另定),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
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第十八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
(二)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
(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四)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五)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六)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
(七)互换配合标准;
(八)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
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目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第十九条制定标准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
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部门应当组织由用户、生产单位、行业协会、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及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标准草拟和参加标准草案的技术审查工作。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可以由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标准草拟和参加标准草案的技术审查工作。
制定企业标准应当充分听取使用单位、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条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一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代号、编号办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企业标准的代号、编号办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标准的出版、发行办法,由制定标准的部门规定。

第四章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从事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第二十四条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第二十五条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由合同双方约定。
出口产品在国内销售时,属于我国强制性标准管理范围的,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应当符合标准化要求。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授权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行业认证机构,进行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标准实施的监督。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实施的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实施的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实施的监督。
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实施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的监督检验任务。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合理布局,充分利用现有力量。
国家检验机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审查。地方检验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审查。
处理有关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争议,以本条规定的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为准。

第三十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检验机构,负责本行业、本部门的检验工作。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全体公民均有权检举、揭发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标准化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责令限期改进,并可通报批评或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
(一)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
(二)企业未按规定要求将产品标准上报备案的;
(三)企业的产品未按规定附有标识或与其标识不符的;
(四)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
(五)科研、设计、生产中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行政处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决定。

第三十四条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

第三十六条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处罚不免除由此产生的对他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责任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
(二)伪造、篡改检验数据的;
(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

第四十条罚没收入全部上缴财政。对单位的罚款,一律从其自有资金中支付,不得列入成本。对责任人的罚款,不得从公款中核销。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军用标准化管理条例,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规定,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标准化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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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名称的构成

标准名称由几个尽可能短的独立要素,即引导要素、主体要素和补充要素等三个要素构成。

引导要素(肩标题):表示标准隶属的专业技术领域或类别,即标准化对象所属的技术领域范围。
主体要素(主标题):表示在特定的专业技术领域内所讨论的主题,即标准化的对象。
补充要素(副标题):表示标准化对象具体的技术特征。

构成标准名称的三要素,是按从一般到具体(或者说是从宏观到微观)排列的。各要素间既相互独立和补充,而内容又不重复和交叉。例如:
GB/T 17451-1998 技术制图 图样画法 视图
其中“GB/T 17451”为标准代号,“技术制图”为引导要素(肩标题),“图样画法”为主体要素(主标题),“视图”为补充要素(副标题)。

每个标准必须有主体要素,即标准的主标题不能省略。如果主标题和副标题一起使用便可清楚、明确地表达标准的主题时,可省略肩标题。例如:
GB/T 2900.18-1992 电工名词术语 低压电气

在系列标准中,每个分标准的名称中均包括副标题。例如:
GB/T 4459.6-1996 机械制图 动密封圈表示法
GB/T 4459.7-1998 机械制图 滚动轴承表示法

如果主标题包括了主题的全部技术特征,则副标题也可省略。如:
GB/T 3374-1992 齿轮基本术语

2.基本概念

  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标准化――是指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的活动。

制定标准――是指标准制定部门对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编制计划, 组织草拟、审批、编号、发布的活动。它是标准化工作任务之一,也是标准化活动的起点。

标准备案――是指一项标准在其发布后,负责制定标准的部门或单位,将该项标准文本及有关材料,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存案以备查考的活动。

标准复审――是指对使用一定时期后的标准,由其制定部门根据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对标准的技术内容和指标水平所进行的重新审核,以确认标准有效性的活动。

标准的实施――是指有组织、有计划、有措施地贯彻执行标准的活动,是标准制定部门、使用部门或企业将标准规定的内容贯彻到生产、流通、使用等领域中去的过程。它是标准化工作的任务之一,也是标准化工作的目的。

标准实施监督――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标准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处理的活动。它是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标准化活动的重要手段,也是标准化工作任务之一,其目的是促进标准的贯彻,监督标准贯彻执行的效果,考核标准的先进性和合理性,通过标准实施的监督,随时发现标准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修订标准提供依据。

标准体制――是与实现某一特定的标准化目的有关的标准,按其内在联系,根据一些要求所形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它是有关标准分级和标准属性的总体,反映了标准之间相互连接、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内在联系。

标准化法律――从严格意义上讲,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标准化法律是指调整涉及有关标准化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标准化法》以及与之相配套
的各项法规和规章;狭义的标准化法律,即是指198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它是我国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根本法。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它是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

国家标准――是指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其他各级标准不得与之相抵触。国家标准是四级标准体系中的主体。

行业标准――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是对国家标准的补充,是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相应的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地方标准――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不得与国家标准和标业标准相抵触。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布实施后,相应的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企业标准――是指企业所制定的产品标准和在企业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和管理、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企业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

强制性标准――是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要求对于一些标准所规定的技术内容和要求必须执行,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加以违反、变更,这样的标准称之为强制性标准,包括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对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国家将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推荐性标准――是指国家鼓励自愿采用的具有指导作用而又不宜强制执行的标准,即标准所规定的技术内容和要求具有普遍的指导作用,允许使用单位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加以选用。

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已列入《国际标准题内关键词索引》中的27个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和公认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某些标准。

国外先进标准――是指国际上有影响的区域标准,世界主要经济发达国家制定的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某些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国家标准,国际上通行的团体标准以及先进的企业标准。

采用国际标准――包括采用国外先进标准,是指把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内容,通过分析研究,不同程度地纳入我国的各级标准中,并贯彻实施以取得最佳效果的活动。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是采用国际标准的基本方法之一。它是指我国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国际标准完全相同,编写上不作或稍作编辑性修改,可用图示符号“≡”表示,其缩写字母代号为idc或IDC。

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是采用国际标准的基本方法之一。它是指我国标准在技术内容上基本与国际标准相同,仅有小的差异,在编写上则不完全相同于国际标准的方法,可以用图示符号“=”表示,其缩写字母代号为eqv或EQV。

非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是采用国际标准的基本方法之一,它是指我国标准在技术内容的规定上,与国际标准有重大差异。可以用图示符号“≠”表示,其缩写字母代号为neq或NEQ。

图形标志――是指用于表达特定信息的一种标志。它由标志用图形符号、颜色、几何形状(或边框)等元素的固定组合所形成的标志。它与其他标志的主要区别是组成标志的主要元素是标志用图形符号。

指令标志――是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行为或动作的图形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代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代号
  GB--强制性国家标准代号
  GB/T--推荐性国家标准代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代号
序号 行业标准名称 行业标准代号 主管部门
1 农业 NY 农业部
2 水产 SC 农业部
3 水利 SL 水利部
4 林业 LY 国家林业局
5 轻工 QB 国家轻工业局
6 纺织 FZ 国家纺织工业局
7 医药 YY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8 民政 MZ 民政部
9 教育 JY 教育部
10 烟草 YC 国家烟草专卖局
11 黑色冶金 YB 国家冶金工业局
12 有色冶金 YS 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
13 石油天然气 SY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14 化工 HG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15 石油化工 SH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16 建材 JC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17 地质矿产 DZ 国土资源部
18 土地管理 TD 国土资源部
19 测绘 CH 国家测绘局
20 机械 JB 国家机械工业局
21 汽车 QC 国家机械工业局
22 民用航空 MH 中国民航管理总局
23 兵工民品 WJ 国防科工委
24 船舶 CB 国防科工委
25 航空 HB 国防科工委
26 航天 QJ 国防科工委
27 核工业 EJ 国防科工委
28 铁路运输 TB 铁道部
29 交通 JT 交通部
30 劳动和劳动安全 LD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31 电子 SJ 信息产业部
32 通信 YD 信息产业部
33 广播电影电视 GY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34 电力 DL 国家经贸委
35 金融 JR 中国人民银行
36 海洋 HY 国家海洋局
37 档案 DA 国家档案局
38 商检 SN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9 文化 WH 文化部
40 体育 TY 国家体育总局
41 商业 SB 国家国内贸易局
42 物资管理 WB 国家国内贸易局
43 环境保护 HJ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44 稀土 XB 国家计发委稀土办公室
45 城镇建设 CJ 建设部
46 建筑工业 JG 建设部
47 新闻出版 CY 国家新闻出版署
48 煤炭 MT 国家煤炭工业局
49 卫生 WS 卫生部
50 公共安全 GA 公安部
51 包装 BB 中国包装工业总公司
52 * DB 国家*局
53 旅游 LB 国家旅游局
54 气象 QX 中国气象局
55 外经贸 WM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
56 海关 HS 海关总署
57 邮政 YZ 国家邮政局
  注: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表中给出的是强制性行业标准代号,推荐性行业标准的代号是在强制性行业标准代号后面加"/T",例如农业行业的推荐性行业标准代号是NY/T。



JJF 计量检定规程
JJG 计量检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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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国家标准代号


序号 标准代号 标准名称
1 ANSI(前ASA、USASI) 美国国家标准
2 AS 澳大利亚标准
3 BDSI 孟加拉国国家标准
4 BS 英国标准
5 CAS、CA 罗得西亚、中非标准
6 COSQC 伊拉克标准
7 C.S. 斯里兰卡标准
8 CSA 加拿大标准
9 CSK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标准
10 CSN 原捷克斯洛伐克标准
11 DGN 墨西哥官方标准
12 DGNT 玻利维亚标准
13 DIN 德国标准
14 DS 丹麦标准
15 ELOT 希腊标准
16 E.S. 埃及标准
17 ESI 埃塞俄比亚标准
18 GS 加纳标准
19 ICONTEC 哥伦比亚标准
20 INAPI 阿尔及利亚标准
21 INEN 厄瓜多尔标准
22 IOS 伊拉克标准
23 IRAM 阿根廷标准
24 IRS 爱尔兰标准
25 IS 印度标准
26 ISIRI 伊朗标准
27 ITINTEC 秘鲁标准
28 JIS 日本工业标准
29 JS 牙买加标准
30 J.S.S 约旦标准
31 JUS 南斯拉夫标准
32 KS 韩国标准
33 KSS 科威特标准
34 L.S. 黎巴嫩标准
35 LS 利比亚标准
36 MCIR 塞浦路斯标准
37 MS 马来西亚标准
38 MSZ 匈牙利标准
39 NB 巴西标准
40 NBN 比利时标准
41 NC、UNC 古巴标准
42 NCh 智利标准
43 NEN 荷兰标准
44 NF 法国标准
45 NHS 希腊国家标准
46 NI 印度尼西亚标准
47 NOP 秘鲁标准
48 NORVEN 委内瑞拉标准
49 NP 葡萄牙标准
50 NS 挪威标准
51 NSO 尼日利亚标准
52 NZS 新西兰标准
53 ONORM 奥地利标准
54 OSS 苏丹标准
55 PN 波兰标准
56 PNA 巴拉圭标准
57 PS 巴基斯坦标准
58 PTS 菲律宾标准
59 SABS 南非标准
60 SASO 沙特阿拉伯标准
61 S.S. 新加坡
62 SFS 芬兰标准
63 S.I 以色列标准
64 SIS 瑞典标准
65 SLS 斯里兰卡标准
66 SNIMA 摩洛哥标准
67 SNV 瑞士标准协会标准
68 SS 苏丹标准
69 SSS 叙利亚标准
70 STAS 罗马尼亚标准
71 STASH 阿尔巴尼亚标准
72 TCVN 越南民主共和国标准
73 TGL 原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标准
74 TNAI 泰国标准
75 TS 土耳其标准
76 UBS 缅甸联邦标准
77 UNE 西班牙标准
78 UNI 意大利标准
79 UNIT 乌拉圭技术标准协会标准
80 VCT 蒙古国家标准
81 ZS 赞比亚标准
82 БДС 保加利亚标准
83 ГССТ 原苏联标准

ISO 国标标准
API 美国石油学会标准
ANSI 美国国家标准
MSS 美国阀门和管件制造厂标准化协会标准
BS 英国国家标准
AWS 美国焊接协会标准
DIN 德国国家标准
AWWA 美国水道工作协会标准
JIS 日本工业标准
JPI 日本石油学会标准
ASME 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标准
IEC 国际电工委员会
ASTM 美国材料试验协会标准 *

中国标准化大事记
1949 -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成立,设有标准规格处。中财委批准了中央技术管理局制定的《工程制图》标准。
1955 - 国家技术委员会成立,设标准局,负责管理全国的标准化工作。
1956 - 中国标准化代表团到莫斯科参加社会主义国家标准化机构代表会议第一届年会。
1957 - 中国以世界动力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委员会名义申请加入国际电工委员会(IEC),8月被接纳为成员国。同年,中国派出了代表团以观察员身份参加了在莫斯科召开的IEC第22届年会。
- 国家技术委员会草拟了关于建立和开展全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稿,提出中国国家标准化工作的基本方针:结合我国具体情况,以学习苏联国家标准为基础,并吸取世界先进经验,建立为我国社会主义工业体系服务的国家标准制度。
1958 - 国务院科学规划委员会与国家技术委员会合并为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设标准局,负责管理全国的标准化工作。
- 国家发布GBI-58《标准幅面与格式》国家标准。同年,提出《编写国家标准草案暂行办法》,规定了标准的编写要求。
1961 - 国务院颁布《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暂行管理办法》。
196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通过了《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办法》。
- 社会主义国家标准化机构代表会议第七届年会在北京召开。
1963 - 国家科委发布统一标准代号、编号的几项规定,对部标准代号、编 号、部指导性技术文件代号、编号和企业标准代号、编号作了统一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了《工农业品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办法》。
- 第一次全国标准化工作会议召开。
-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中国第一个十年标准化发展规划。
- 国家科委指定了32个研究所、设计单位为国家的标准化核心机构,负责各行业标准的起草、归口管理工作。
- 标准化综合研究所成立。
- 技术标准出版社成立。
1964 -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召开农业方面的标准化工作会议。
197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计量局成立,由中国科学院代管。原国家科委标准局撤销。
1976 - 国家标准计量局和第一机械工业部在上海召开有12个城市参加的在进行企业技术改造时搞好标准化工作的经验交流会。
1977 - 国际物品编码协会(EAN)成立。
1978 - 中国申请加入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同年8月被ISO接纳为成员国,时间从1978年9月1日算起。
- 国家标准总局成立,由国家经委代管,撤销原国家标准计量局。
- 中国标准化协会成立,主要负责标准化的宣传、推广和学术交流工作。
- ISO秘书长访问中国。
1979 - 联邦德国标准化学会代表团访问我国,与中国标准化协会在京签订1979年度合作议定书。
- 中国标准化协会代表团访问联邦德国标准化学会在柏林签定标准化合作协议。
1979 - 国家标准局和法国标准化专署于杭州签订标准化协议。
- 国家标准总局提出在各省、市、自治区筹建成立标准情报资料中心的建设。
- 国家标准总局发出《关于部标准直接提为国家标准程序的暂行规定》。
- 中国标准化协会召开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 通过了《中国标准化协会章程》,选举产生了第一届理事会。
- 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
- 中国第一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I“全国电压电流等级和频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
- 国家标准总局质量监督局成立。
- 纤维检验局恢复成立,由国家标准总局领导。
- 中国标准化协会表团参加在日内瓦召开的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第11届全体大会。
1980 - 国家标准总局发布《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活动暂行规定》。
- 中国标准化协会和美国国家标准学会于纽约签订标准化协议。 
- 中国标准化协会和英国标准学会于北京签订标准化合作协议。
- 国家标准总局召开第一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会议。
- 在第45届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年会上,中国被选为IEC执行委员会委员,任期从1981年至1986年。
- 中国标准化协会在京举行“世界标准日”纪念活动。
1981 - ISO/TC46“文献委员会”第19届年会在中国召开。
- 中国电子元器件质量认证委员会成立。
- 我国粉末冶金测氧方法标准被采纳为国际标准草案ISO/DIS4493。
- 国家标准总局召开全国能源标准化工作会议 。
- 国家标准总局召开全国企业标准化工作会议。
- 国家标准总局发布《工业企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1982 - 国家标准总局改名为国家标准局。
- 在ISO第12届全体会议上,中国被选为ISO理事会成员国,任期从1983年至1985年 。
- 国家标准局召开采用国际标准经验交流和制定规划座谈会(第一次全国 采标会议)。
- 国务院批转国家标准局《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的报告》。
1983 - IEC电子元件质量评定体系(IECQ)的认证管理委员会(CMC)接纳中国为正式成员。
- 中国标准化协会和加拿大标准理事会于北京签订标准合作协议。
1984 - 国家经委和国家标准局联合召开采用国际标准工作会议(第二次全国采标会议)。
- 国家标准局发布《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 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
- 国家标准局颁布《专业标准管理办法》。
-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加快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的报告》。
- 国家标准局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成立。
- 国家标准局、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科委、对外经济贸易部联合发布《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1985 - 国家标准局、农牧渔业部联合召开全国农业标准化工作会议(第一次全国农业标准化工作会议)。
- 在ISO第13次全体大会上,中国继续被选为ISO理事会成员国,任期从 1986年至1988年。
- 国务院发布 《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并建立国家产品质量监督制度。
- 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专业纤维检验工作的通知》,决定“纤维检验局”改称“中国纤维检验局”,仍由国家标准局领导。
- 国务院批准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标准科技成果纳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范围。
1986 - 国家标准局召开全国采用国际标准工作会议(第三次全国采标会议)。
- 国家标准局发布《国家实物标准暂行管理办法》、《制定工农业产品国家标准工作程序的补充规定》、《主要工农业产品国家标准出版发行管理办法》。
- ISO主席和IEC主席分别访问中国。
- 国家标准局实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制度,分为合格认证标志和安全认证标志两种。
1987 - 中国标准情报中心成立。
- 国家标准局和农牧渔业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乡镇企业标准化工作的若 干规定》。
- 国际标准化组织与国际电工委员会第一联合技术委员会(ISO-IEC/JTC1)即计算机与信息处理委员会成立。
- 中国标准化综合研究所和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合并,成立中国标准化与 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
1988 - 国务院决定撤消原国家标准局、国家计量局、国家经委质量局,合并成 立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国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并进行执法监督工作。
- 亚洲、大洋州开放系统互联研究会(AOW)成立。
-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 标准化法》,于1989年4月1日起实施。
- 在ISO第14次全体大会上,中国第三次被选为ISO理事会成员国,任期 从1989年至1991年。
- 我国承担ISO/TC20/SC1和ISO/TC179/SC2两个分会秘书处工作。
- 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成立。
1989 - 第一次全国技术监督工作会议召开,确定了“以质量为中心,以标准 计量为基础”的技术监督工作方针。
- 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SO/IEC)导则出版。
- 海峡两岸的中文信息编码学术讨论会在北京举行。
1990 -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第54届大会在北京召开。
- 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 国家技术监督局布置对各级标准依法进行清理整顿。
- 国家技术监督局和意大利全国标准化协会于北京签订标准化合作协议。
1991 - 在ISO第15次全体大会上,中国第四次被选为ISO理事国成员,任期从1992年至1994年。
- 国家技术监督局召开第二次全国技术监督局工作会议。提出要适当控制 标准数量的增长,贯彻“提高水平,改善结构,发展重点”的原则,进一步提高我国各类标准的水平。
- 国家技术监督局确定各行业标准管理范围及各行业标准代号。
-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
- 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标准档案管理办法》、《标准出版发行管理办法》、《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 国家技术监督局召开第一次全国农业标准化工作会议(第二次全国农业标准化会议)。
1992 - 国家技术监督局召开第一次全国质量认证工作会议。
1993 - 国家经贸委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召开第四次全国采用国际标准工作会议。
- 国家技术监督局对6400多个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了复审,最后确定其中1666项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 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实行采 标产品标志制度。
- 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1994 - 国家技术监督局召开第三次全国技术监督工作会议。提出标准化工作要全国落实第四次全国采标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积极稳妥的推行采标产 品标志制度,积极推行消灭无标生产活动。要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加快 国家标准制修订速度。
- 相继建立“中国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R)”、“中国认证实验室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L)”、“中国产品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P)”和“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CRBA)”。
- ISO章程和工作程序规则发布。
1995 - 国家技术监督局开始在全国建立农业标准化示范区。
- 国家技术监督局和美国国家标准技术研究院在北京签订标准和计量合作议定书。
- 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
1996 - 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农业部联合召开第三次全国农业标准化工作会议。确定标准化工作“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
- 国家技术监督局召开第四次技术监督工作会议,确定技术监督工作“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包括标准化工作“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
- 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关于加强农业标准和农业监测工作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发展意见》。
1997 - 国家技术监督局召开全国消灭无标生产经验交流暨工作会议。
- 国家技术监督局与国家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标准出版管理办法》。
- 国家技术监督局召开全国消灭无标生产工作暨试点县经验交流会议,形成了我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县以下工业企业消灭无标生产工作的意见。
1998 - 国家技术监督局更名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国的标准化、计量、质量、认证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
1999 - 中国标准研究中心成立。它是在原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中国技术监督情报研究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管理研究所合并成立的。主要负责标准化、质量、商品条码、企事业单位代码的研究、咨询、服务和开发工作。
-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第22届大会在京召开。 *

标准知识问答之1(共3部分)

什么是标准化?  
 
  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称为标准化。它包括制定、发布及实施标准的过程。标准化的重要意义是改进产品、过程和服务的适用性,防止贸易壁垒,促进技术合作。

标准化的实质和目的是什么?  
   
  "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是标准化的实质。"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则是标准化的目的。

标准化的对象是什么?  
   
  在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中,凡具有多次重复使用和需要制定标准的具体产品,以及各种定额、规划、要求、方法、概念等,都可称为标准化对象。
  标准化对象一般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标准化的具体对象,即需要制定标准的具体事物;另一类是标准化总体对象,即各种具体对象的总和所构成的整体,通过它可以研究各种具体对象的共同属性、本质和普遍规律。

标准化的基本原理是什么?  
 
   标准化的基本原理通常是指统一原理、简化原理、协调原理和最优化原理。下面分别作一介绍:统一原理就是为了保证事物发展所必须的秩序和效率,对事物的形成、功能或其他特性,确定适合于一定时期和一定条件的一致规范,并是这种一致规范与被取代的对象在功能上达到等效。统一原理包含以下要点:
  ① 统一是为了确定一组对象的一致规范,其目的是保证事物所必须的秩序和效率;
  ② 统一的原则是功能等效,从一组对象中选择确定一致规范,应能包含被取代对象所具备的必要功能;
  ③ 统一是相对的,确定的一致规范,只适用于一定时期和一定条件,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条件的改变,旧的统一就要由新的统一所代替。

标准化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标准化的主要作用表现在以下十个方面:
  ①标准化为科学管理奠定了基础。所谓科学管理,就是依据生产技术的发展规律和客观经济规律对企业进行管理,而各种科学管理制度的形式,都以标准化为基础;
  ②促进经济全面发展,提高经济效益。标准化应用于科学研究,可以避免在研究上的重复劳动;应用于产品设计,可以缩短设计周期;应用于生产,可使生产在科学的和有秩序的基础上进行;应用于管理,可促进统一、协调、高效率等;
  ③标准化是科研、生产、使用三者之间的桥梁。一项科研成果,一旦纳入相应标准,就能迅速得到推广和应用。因此,标准化可使新技术和新科研成果得到推广应用,从而促进技术进步;
  ④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的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生产规模越来越大,技术要求越来越复杂,分工越来越细,生产协作越来越广泛,这就必须通过制定和使用标准,来保证各生产部门的活动,在技术上保持高度的统一和协调,以使生产正常进行;所以,我们说标准化为组织现代化生产创造了前提条件;
  ⑤促进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持生态平衡,维护人类社会当前和长远的利益;
  ⑥合理发展产品品种,提高企业应变能力,以更好的满足社会需求;
  ⑦保证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
  ⑧在社会生产组成部分之间进行协调,确立共同遵循的准则,建立稳定的秩序;
  ⑨在消除贸易障碍,促进国际技术交流和贸易发展,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方面具有重大作用;
  ⑩保障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大量的环保标准、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制定发布后,用法律形式强制执行,对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大作用。

制定标准的目的是什么?  
 
   "获得最佳秩序"、"促进最佳社会效益"是制定标准的目的;这里所说的最佳效益,就是要发挥出标准的最佳系统效应,产生理想的效果;这里所说的最佳秩序,则是指通过实施标准使标准化对象的有序化程度提高,发挥出最好的功能。

GB/T中的"T"表示什么意思?  
 
  国家标准(GB)中的"T"是推荐的意思。例如:GB/T13387-1992《电子材料晶片参考面长度测量方法》系指该标准为推荐性标准。值得注意的是"T"的读音为汉语拼音中的"tui"。

什么是标准有效期?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标准复审重新确认、修订或废止的时间,称为标准的有效期;又称标龄。由于各国情况不同,标准有效期也不同。以ISO标准每5年复审一次,平均标龄为4.92年。我国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中规定国家标准实施5年内要进行复审,即国家标准有效期一般为5年。

什么是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
  国家标准的年限一般为五年,过了年限后,国家标准就要被修订或重新制定。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需要制定新的标准来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因此,标准是种动态信息。
强制性国家标准是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

什么是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是指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行标应用范围广、数量多,收集较为不易。

我国标准分为几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将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四级。

我国的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是如何划分的,哪些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具有法律属性,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手段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① 药品、食品卫生、兽药、农药和劳动卫生标准;
  ② 产品生产、贮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及劳动安全标准;
  ③ 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等标准;
  ④ 环境保护和环境质量方面的标准;
  ⑤ 有关国计民生方面的重要产品标准等。

什么叫推荐性标准?  
   
  推荐性标准又称非强制性标准或自愿性标准。是指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一类标准。这类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均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违犯这类标准,不构成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应当指出的是,推荐性标准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

《标准化法》与企业生产经营的关系是什么?  
   
  企业是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企业与标准化法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比如说: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按标准生产,对产品检验要遵守统一的检验方法,要有统一的包装、运输方式。可以这样说,没有标准,企业就无法组织好生产,生产的产品也无法更快更好的进入市场,也就不可能获取更多更好的经济效益;同时,违反强制性标准的企业,还要受到处罚。企业为了提高产品的信誉和产品的竞争能力,按标准化法规定,可以申请认证。认证是国际上通行的贸易管理制度。取得贸易合格认证的产品,就能得到用户的信赖。

对哪些违反标准的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  
   
  ①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要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②已经受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其认证证书;③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④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成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什么叫超前标准?  
   
  在产品生产之前,依据预测科学技术发展情况所制定的具有超前指标的标准,称为超前标准。超前标准的主要特点就是其有效期范围内始终处于最佳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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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知识问答之2(共3部分)

什么叫动态标准化?  
 
  以标准化的阶梯原理为指导思想,以企业当时的最高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为依据,对实物或信息对象制定标准,并以该标准为基准,依照环境条件(技术的、管理的等)的变化,经常按阶段进行修订的过程,称为动态标准化。
  实施动态标准化应注意的问题是:① 制定标准时要以企业当时的最高技术水平与管理水平为基准;② 标准的技术水平在适用期内应始终高于技术陈旧曲线;③ 要及时废弃落后和无效的标准,制定新标准,以不断适应科学技术的新发展。

什么叫综合标准化?  
   
  综合标准化是现代科技迅速发展的产物,是现代标准化的重要特征和基本形式之一,是在现代条件下保证原料、材料、配套产品和成品标准化整体协调一致性的重要标准化方法。
  综合标准化是用系统分析方法针对具体的标准化对象及其相关要素所形成的系统进行整体标准化的方法。其主要目的是综合地解决提高产品质量的问题。可以这样说,综合标准化的实质就在于使那些能够保证产品达到最佳技术水平和质量水平的所有相关要素保持完整的系统性和最佳关系。
  综合标准化以标准化对象的整体最佳效益为目标,对包括设计、工艺、原材料、零部件、半成品、配套制品、技术手段、生产准备、检验方法等综合考虑、进行整体标准化。综合标准化的基本特征是系统性、目标性和整体最佳化。

什么叫地区性标准组织?  
   
  只限于在世界上一个指定地区的某些国家组成的标准化组织,称为地区性标准组织。
例如:亚洲标准咨询委员会(ASAC),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等。这些组织有的是政
府性的,有的是非政府性的。其主要职能是制定、发布和协调该地区的标准。

什么叫地区标准?  
   
  地区标准又称为区域标准,泛指世界某一区域标准化团体所通过的标准。通常提到的
地区标准,主要是指原经互会标准化组织、欧洲标准化委员会、非洲地区标准化组织等地
区组织所制定和使用的标准。

什么叫地方标准?  
   
  由一个国家的地方一级行政机构(省、州或加盟共和国)制定的标准,称为地方标准。它一般由地方所属的各企业与单位执行。

什么叫行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由我国各主管部、委(局)批准发布,在该部门范围内统一使用的标准,称为行业标准。例如:机械、电子、建筑、化工、冶金、经工、纺织、交通、能源、农业、林业、水利等等,都制定有行业标准。

什么叫技术标准?  
   
  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称为技术标准。它是从事生产、建设及商品流通的一种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技术标准的分类方法很多,按其标准化对象特征和作用,可分为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安全卫生与环境保护标准等;按其标准化对象在生产流程中的作用,可为零部件标准、原材料与毛坯标准、工装标准、设备维修保养标准及检查标准等;按标准的强制程度,可分为强制性与推荐性标准;按标准在企业中的适用范围,又可分为公司标准、工厂标准和科室标准等。

什么叫基础标准?
   
  在一定范围内作为其他标准的基础并普遍使用,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标准,称为基础标准。基础标准按性质和作用的不同,一般分为以下几种:① 概念和符号标准;② 精度和互换性标准;③ 实现系列化和保证配套关系的标准;④ 结构要素标准;⑤ 产品质量保证和环境条件标准;⑥ 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标准;⑦ 管理标准;⑧ 量和单位。

什么叫指导性标准?  
   
  对标准化工作的原则和一些具体做法的统一规定,称为指导性标准。例如:产品型号编制规则、各类标准编制导则等。

什么叫经济标准?      
 
  规定和衡量标准化对象的经济性能和经济价值和标准,称为经济标准。经济标准按其本质是商品价值的反映,是商品所含社会必要劳动量的反映,也是价值规律的反映。经济标准一般应包括:① 各类消耗标准;② 各项费用标准;③ 各类占用标准;④ 各类生产率标准;⑤ 各类价格标准与收费标准;⑥ 各种利润标准、利率标准、税率标准;⑦ 投资回收期标准与投资效益标准等。

什么叫经济管理标准?  
   
  对生产、建设、投资的经济效果以对生产、交换、流通、分配、积累、消费等经济关系的调节、管理所制定的标准,称为经济管理标准。经济管理标准是合理组织国民经济生产,正确处理各种经济关系和分配原则,合理安排积累与消费的比例、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措施,也是用经济办法管理经济,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步发展的重要手段。
  经济管理标准的内容主要包括下述8个方面:
  ① 产品价格标准;
  ② 生产成本、各项费用标准;
  ③ 工资、待遇、奖励和福利标准;
  ④ 设备、劳动力和物资利用标准;
  ⑤ 利润提成与分配标准;
  ⑥ 税金和利率标准;
  ⑦ 资金利用率、投资回收期和投资效果方面的标准;
  ⑧ 经济核算、经济评审、经济效果分析计算方法与程序标准。

什么叫产品标准?
   
  对产品结构、规格、质量和检验方法所做的技术规定,称为产品标准。产品标准按其适用范围,分别由国家、部门和企业制定;它是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具有约束力的产品技术准则,是产品生产、质量检验、选购验收、使用维护和洽谈贸易的技术依据。
  产品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① 产品的适用范围;② 产品的品种、规格和结构形式;③ 产品的主要性能;④ 产品的试验、检验方法和验收规则;⑤ 产品的包装、储存和运输等方面的要求

什么叫产品管理标准?  
     
  以各种产品的管理事项为对象所制定的标准,称为产品管理标准。产品管理标准的范围主要包括:产吕分类、分级管理标准;产品开发程序管理规程;新产品试制管理规程;产品标准化管理规程;产品生产准备管理规程;产品生产过程管理规程;产品标准件、通用件、专用件管理办法;产品销售管理规程;产品财务管理办法等。

什么叫检测、试验方法标准?
   
  以产品性能与质量方面的检测、试验方法为对象而制定的标准称为检测、试验方法标准。检测、试验方法标准包括二方面的内容:①对检测或实验的原理、类别、抽样、取样、操作和精度要求等方面的统一规定。② 对所用仪器、设备、检测或试验条件、方法、步骤、数据计算、结果分析、合格标准及复验规则等方面的统一规定。

什么叫产品包装标准?  
   
  在生产技术活动中,对所有制作的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的品种、规格、尺寸、参数、工艺、成分、性能等所做的统一规定,称为产品包装标准。产品包装标准是包装设计、生产、制造和检验包装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据。目前,我国的产品包装标准主要包括建材、机械、电工、轻工、医疗器械、仪器仪表、中西药、食品、农畜水产、邮电、军工等14大类。

什么是半成品标准?  
   
  以生产过程中的半成品为对象制定的标准,称为半成品标准。半成品标准的内容包括对半成品的生产工艺、规格尺寸、质量要求、检测手段及贮存、运输等方面的各种规定。

什么叫管理标准化?  
     
  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为根本目的,以管理领域中的重复性事物为对象而开展的有组织的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的活动,称为管理标准化。

什么叫管理标准?  
   
  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称为管理标准。管理标准按其对象可分为技术管理标准、生产组织标准、经济管理标准、行政管理标准、业务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等。制定管理标准的目的是为合理组织、利用和发展生产力,正确处理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中的相互关系及科学地行使计划、监督、指挥、调整、控制等行政与管理机构的职能 *

标准知识问答之3(共3部分)

什么叫设备管理标准,它包括哪几方面的内容?  
   
  以设备的选择、评价、使用、维修和更新等管理事项为对象而制定的标准,称为设备管理标准。设备管理标准主要包括:
  ① 设备选择与评价标准,包括设备寿命标准、设备经济使用期标准、设备投资回收期标准、设备租赁标准等;
  ② 设备分类及编号标准,包括设备分类标准、设备代号标准、设备编码标准及设备技术档案标准等;
  ③ 设备使用、保养与维修标准,包括设备利用指标、设备保养规程、设备检查规程、设备维修规程等。

什么叫物资管理标准?  
   
  以物资管理及其有关事项为对象而制定的标准,称为物资管理标准。物资管理标准主要包括:物资分类、采购、储存和消耗等4方面的内容。

什么叫工作标准?  
   
  对工作的内容、方法、程序和质量要求所制定的标准,称为工作标准。工作标准的内容包括:各岗位的职责和任务、每项任务的数量、质量要求及完成期限,完成各项任务的程和方法,与相关岗位的协调、信息传递方式,工作人员的考核与奖罚方法等。

什么叫工作程序标准?  
 
  对生产和业务工作的先后顺序、内容和要达到的要求所作的规定称为工作程序标准。工作程序标准是工作标准的一种,其目的是使各项工作条理化、标准化和规范化,以求得最佳工作秩序、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什么叫职责标准,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职责标准,又称工作条例标准。是对某一工作部门的任务、责任与权限所作的统一规定。职责标准主要内容包括:根据什么和为什么要设置该部门,它的基本任务是什么,设置哪些机构和配备哪些人员,各需要多少人,它对哪些事项负责,有哪些权限,受哪些部门制约等。

什么叫档案工作标准化?  
 
  由档案工作的主管部门与标准化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共同协商对档案工作的管理、原则、方法、质量、概念、设施等,制定出科学的、统一的规范,并予以贯彻执行和适时修订的全部活动过程,称为档案工作标准化。

什么叫术语标准?  
   
  以各种专用术语为对象所制定的标准,称为术语标准。术语标准中一般规定术语、定义(或解释性说明)和对应的外文名称。

什么叫环境标准?  
   
  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以保护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为目标而制定的统一规范,称为环境标准

什么是国外先进标准?  
 
  国外先进标准是指未经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的标准,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区域性组织的标准和国际上有权威的团体标准与企业(公司)标准中的先进标准。例如:美国标准(ANSI),德国标准(DIN),英国标准(BS),日本工业标准(JIS),法国标准(NF)以及前苏联国家标准(GOST)等。

什么是国际标准?  
 
  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国际标准在世界范围内统一使用。
  目前,被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是:(1)国际计量局(BIPM)、国际人造纤维标准化局(BISFA)、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时空系统咨询委员会(CCSDS)、国际建筑研究实验与文献委员会(CIB)、国际照明委员会(CIE)、国际内燃机会议(CIMAC)、国际牙科联盟会(FDI)、国际信息与文献联合会(FID)、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国际民航组织(ICAO)、国际谷类加工食品科学技术协会(ICC)、国际排灌研究委员会(ICID)、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ICRP)、国际辐射单位和测试委员会(ICRU)、国际制酪业联合会(IDF)、万围网工程特别工作组(IETF)、国际图书馆协会与学会联合会(IFTA)、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IFOAM)、国际煤气工业联合会(IGU)、国际制冷学会(IIR)、国际劳工组织(ILO)、国际海底组织(IMO)、国际种子检验协会(ISTA)、国际电信联盟(ITU)、国际理论与应用化学联合会(IUPAC)、国际毛纺组织(IWTO)、国际动物流行病学局(OIE)、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国际葡萄与葡萄酒局(OIV)、材料与结构研究实验所国际联合会(RILEM)、贸易信息交流促进委员会(TarFIX)、国际铁路联盟(UIC)、经营交易和运输程序和实施促进中心(UN/CEFACT)、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国际海关组织(WCO)、国际卫生组织(WH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世界气象组织(WMO)。

什么叫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指把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内容,通过分析研究,不同程度地纳入我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起草、审批、发布,在生产建设、使用流通中贯彻执行,经过企业部门验收的才算正式采用。

我国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是认真研究,积极采用,区别对待。
主要遵循的原则是:
  ① 要密切结合我国国情,有利于促进生产力发展;
  ② 有利于完善我国标准体系,促进我国标准水平的不断提高,努力达到和超过世界先进水平;
  ③ 要合理安排采用的顺序,注意国际上的通行需要,还要考虑综合标准化的要求;
  ④ 采用国外先进标准要根据标准的内容区别对待。

国际上有权威的团体标准主要指那些?  
   
  国际上有权威的团体标准主要指美国试验与材料协会标准(ASTM),美国石油学会标准(API),美国军用标准(MIL)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标准(ASME),美国电气制造商协会标准(NEMA),美国电子工业协会标准(EIA),英国船级社标准(LR)等。

什么叫软件标准?  
 
  对一切不具有实物形态的对象所制定的标准,统称为软件标准。例如:各种管理标准、优先数和优先数系标准等。

什么叫硬件标准?  
   
  对一切具有实物形态的对象所制定的标准,称为硬件标准。如各种产品标准。 *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ISO的前身是国际标准化协会(ISA),ISA成立于1926年(1926年美、英、加等七国标准化机构第三次代表联席会议决定成立国际标准化协会,并于1928年成立)。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迫使ISA停止工作。战争结束后,大环境为工业恢复提供了条件,于是1946年10月,来自25个国家标准化机构的领导人在伦敦聚会,讨论成立国际标准化组织的问题,并把这个新组织称为ISO,即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的简称。会议一致通过了ISO章程和议事规则。1947年2月23日ISO开始正式运行,ISO的中央办事机构设在瑞士的日内瓦。中国既是发起国又是首批成员国。

国际标准化组织是一个由国家标准化机构组成的世界范围的联合会,现有140个成员国。根据该组织章程,每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最有代表性的标准化团体作为其成员,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以CSBTS名义国参加ISO活动。

1、ISO的宗旨

其宗旨是:在世界范围内促进标准化工作的发展,以利于国际物资交流和互助,并扩大知识、科学、技术和经济方面的合作。其主要任务是:制定国际标准,协调世界范围内的标准化工作,与其他国际性组织合作研究有关标准化问题。

2、ISO的组织机构

ISO的组织机构如下:

合格评定委员会(CASCO)

消费者政策委员会(COPOLCO)

发展中国家事务委员会(DEVCO)

信息系统和服务委员会(INFCO)

特别咨询小组

技术管理局

技术委员会TC

理事会

中央秘书处

ISO全体大会

合格评定委员会(CASCO)

消费者政策委员会(COPOLCO)

发展中国家事务委员会(DEVCO)

信息系统和服务委员会(INFCO)

  ISO的组织机构分为非常设机构和常设机构。ISO的最高权力机构是ISO全体大会(General Assembly),是ISO的非常设机构。1994年以前,全体大会每3年召开一次。全体大会召开时,所有ISO团体成员、通信成员、与ISO有联络关系的国际组织均派代表与会,每个成员有3个正式代表的席位,多于3位以的代表以观察员的身份与会;全体大会的规模大约200~260人。大会的主要议程包括年度报告中涉及的有关项目的活动情况、ISO的战略计划以及财政情况等。ISO中央秘书处承担全体大会、全体大会设立的4个政策制定委员会、理事会、技术管理局和通用标准化原理委员会的秘书处的工作。自1994年开始根据ISO新章程,ISO全体大会改为一年一次。

ISO的主要官员有5位,他们是:ISO主席(President);ISO副主席(政策)(Vice President,Policy),ISO副主席(技术)(Vice President,Technical Management);ISO司库(Treasurer);ISO秘书长(Secretary—General),所有主要官员由理事会任命,享有终身任期;ISO秘书长负责主持ISO的日常工作。

3、ISO的技术活动

ISO的技术活动是制定并出版国际标准(International Standards)。ISO的工作涉及除电工标准以外的各个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活动。进入九十年代以后,通信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展现出快速的发展趋势,成为国际标准化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ISO与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信联盟(ITU)加强合作,相互协调,三大组织联合形成了全世界范围标准化工作的核心。ISO与IEC共同制定了《ISO/IEC技术工作导则》,该导则规定了从机构设置到人员任命以及各人职责的一系列细节,把ISO的技术工作从国际一级到国家(Member body)一级再到技术委员会(Technical Committee简称TC)、分委员会(Sub-Committee简称SC),最后到工作组(Working Group简称WG)连成一个机的整体,从而保证了这个具有140个成员国、187个技术委员会、572个分委员会、2063个工作组、45个特别工作小组和30000名专家参加的国际化庞大机构的有效运转。至1999年12月,ISO已经发布国际标准12524个,其中包括409个技术报告。此外,ISO/IEC还发布了37个指南。目前ISO还有4975个工作草案正在制定过程中。为制定这些标准,平均每个工作日有15个ISO会议在世界各地召开。

ISO的工作引起了各国际组织的兴趣,现在535个国际组织与ISO的技术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建立了联络关系。为沟通信息,ISO建立了情报网(ISONET),现在已经有82个国家的标准信息中心向该网提供快速存取,网络已经收入500000件标准、技术法规和其它标准类出版物,有10750个国际标准和2700个国际标准草案的录入数据。 *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

国际电工委员会的起源是1904年在美国圣路易召开的一次电气大会上通过一项决议。根据这项决议,1906年成立了IEC,它是世界上成立最早的一个标准化国际机构。

1、IEC的宗旨

IEC的宗旨是通过其成员,促进电气化、电子工程领域的标准化和有关方面的国际合作,例如根据标准进行合格评定的工作,电气、电子和相关技术方面的合作等。

2、IEC的组织机构

IEC目前有60个成员国。称为IEC国家委员会。每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机构作为其成员。IEC的成员分为两类,一类是正式成员,一个国家只有一个机构以国家委员会的名义被接纳为IEC成员,积极参加IEC活动,有投票权。如要成为IEC成员,该委员会必须声明向本国所有有兴趣参加IEC活动的政府或非政府机构开放。另一类成员是协作成员。由于资源有限,它只参加部分活动。它们可以观察员的身份参加所有的IEC会议,但是没有投票权。此外还有一种叫预协作成员,是由IEC中央办公室或某邻国的IEC国家委员会帮助建立国家委员会的成员,它们在5年内可以成为IEC的协作成员。

IEC的组织机构如下图所示

IEC理事会

管理顾问委员

理事局(常委)

中央办公室

执行委员会

合格评定委员

行业委员会

技术委员会

技术顾问委员

电子元件质量认证委员会

电器设备安全认证委员

防爆电气认证委员会

IEC理事会

管理顾问委员

理事局(常委)

中央办公室

执行委员会

      IEC的官员有IEC主席、IEC前任主度、IEC当选主席、IEC副主席、司库和秘书长。

IEC的最高权力机关是理事会,每一个成员国都是理事会成员。理事会会议每年一次。IEC年会是每年一度的综合性大会,轮流在各个成员国中召开。年会期间,还召开各种技术委员会(TC)会议。

根据IEC的章程,IEC的任务覆盖了包括电子、电磁、电工、电气、电信、能源生产和分配等所有电工技术的标准化。此外在上述领域中的一些通用基础工作方面,IEC也制定相应的国际标准,如术语和图形符号、测量和性能、可靠性、设计开发、安全和环境等。1997年,根据来自ISO/IEC联合技术咨询委员会(JTAB)的建议,IEC的所有标准、指南和技术报告的编号限定在60000至79999之内。原来的标准编号均加上60000。如原标准IEC34-1改为IEC60034-1。

IEC开展上述工作目的是:①有效地满足全求市场的需求;②保证在世界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使用IEC标准和IEC合格评定程序;③对其标准涉及的产品和服务质量进行评定;④为复杂系统的可操作性提供条件;⑤提高生产过程中的效率;⑥改进人类的健康安全;⑦促进环境保护。

IEC与ISO有许多共同之外。首先,它们都是制定国际标准的机构,使用共同的技术工作导则,遵循共同工作程序。在信息技术方面ISO与IEC成立了联合技术委员会(ISO/IEC/JTC1),负责制定信息技术领域中的国际标准。该联合技术委员会是ISO、IEC中最大的技术委员会,其工作量几乎是ISO、IEC的三分之一,所发布的国际标准也占三分之一。

IEC与ISO最大区别是运作模式不同。ISO的工作模式是分散型的,技术工作要由各承担的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管理。标准制定计划确定后,由ISO中央秘书处负责协调。只有到了国际标准草案(DIS)阶段ISO才予以介入。随着电子技术的应用,ISO进行了机构改革,从标准制定一开始,中央秘书处就以电子形式跟踪制定的全过程,以便加速标准制定周期。而IEC采取的集中管理模式,即所有文件从一开始就由IEC中央办公室负责管理。

IEC标准的权威性是世界公认的。IEC每年要在世界各地召开一百多次国际标准会议,世界各国近10万名专家在参与IEC的标准制订、修订工作。IEC现在有技术委员会88个;分技术委员会106个。IEC标准在迅速增加,1963年只有120个,目前已经有4600多个。 *

国际电信联盟ITU

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

国际电信联盟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也是联合国机构中历史最长的一个国际组织,简称“国际电联”、“电联”或“ITU”。这个国际组织成立于1865年5月17日,是法、德、俄等20个国家为了顺利实现国际电报通信而在巴黎召开会议成立的国际组织,定名“国际电报联盟”。

1932年,70个国家代表在西班牙马德里召开会议,决议把“国际电报联盟”改为“国际电信联盟”,这个名称一直沿用至今。

1947年在美国大西洋城召开国际电信联盟会议,经联合国同意,国际电信联盟成为联合国一个专门机构。总部由瑞士伯尔尼迁至日内瓦。另外,还成立了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IFRB)。

为了适应电信业发展的需要,国际电报联盟成立后,相继产生了三个咨询委员会:1924年在巴黎成立的“国际电话咨询委员(CCIT)”;1926年成立的国际电报咨询委员会;1927年在华盛顿成立的“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CCIR)”。这三个咨询委员会都召开了不少会议,解决了不少问题。1956年,国际电话咨询委员会和国际电报咨询委员会合并成为“国际电报电话咨询委员会”,即CCITT。

1972年12月,国际电信联盟在日内瓦召开了全体代表大会,通过了国际电信联盟的改革方案,国际电信联盟的实质性工作由三大部门承担,它们是:国际电信联盟标准化部门(ITU-T)、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通信部门和国际电信联盟电信发展部门。其中电信标准化部门由原来国际电报电话咨询委员会(CCITT)和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CCIR)的标准化工作部门合并而成,主要职责是完成国际电信联盟有关电信标准化的目标、使全世界的电信标准化。

我国于1920年加入了国际电报联盟,1932年派代表参加了马德里国际电信联盟全体代表大会,1947年在美国大西洋城召开的全权代表大会上被选为行政理事会的理事国和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的合法席位一度被非法剥夺。1972年5月30日在国际电信联盟第27界行政理事会上,正式恢复了我国在国际电信联盟的合法权利和席位,我国积极参加了国际电信联盟的各项活动。 *

其他标准化组织简介

部分标准化组织简介
UL:美国保险商实验所
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
  UL成立于1894年,它是美国最具权威的保险机构。UL标准有五分之三为美国国家标准(ANSI)采用。其前身是美国火灾保险商协会。
  UL主要制定安全标准,下设电气、防盗、事故、防火和船舶工程部,以及消费者咨询委员会,负责UL标准的制定工作。UL在国内外从事对各种设备、系统和材料的安全试验与检查,以确定对生命财产是否存在危险,并将检查结果公之于各保险公司、政府机构及其他组织。经检查合格者,发给UL质量标志。UL标志已在许多国家通行。
  在标准化工作方面,UL与许多组织都有协作关系,如:ANSI、ASTM等。

ANSI:美国国家标准学会
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s Institute
  美国国家标准学会是非赢利性质的民间标准化团体,但它实 际上已成为美国国家标准化中心,美国各界标准化活动都围绕它 进行。通过它,使政府有关系统和民间系统相互配合,起到了政 府和民间标准化系统之间的桥梁作用。
  ANSI协调并指导美国全国的标准化活动,给标准制定、研究 和使用单位以帮助,提供国内外标准化情报。同时,又起着行政 管理机关的作用。

BSI:英国标准学会
British Standards Institution
  英国标准学会(BSI)是世界上最早的全国性标准化机构,它不受政府控制但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 BSI制定和修订英国标准,并促进其贯彻执行。
  BSI不断发展自己的工作队伍,完善自己的工作机构和体制,把标准化和质量管理以及对外贸易紧密结合起来开展工作。
  BSI的宗旨:
1.为增产节约努力协调生产者和用户之间的关系,促进生产,达到标准化(包括简化)。
2.制定和修订英国标准,并促进其贯彻执行。
3.以学会名义,对各种标志进行登记,并颁发许可证。
4.必要时采取各种行动,保护学会利益。

DIN:德国标准化学会
Deutsches Institut fur Normung
  DIN是德国的标准化主管机关,作为全国性标准化机构参加国际和区域的非政府性标准化机构。
  DIN是一个经注册的私立协会,大约有6000个工业公司和组织为其会员。目前设有123个标准委员会和3655个工作委员会。
  DIN于1951年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由DIN和德国电气工程师协会(VDE)联合组成的德国电工委员会(DKE)代表德国参加国际电工委员会。DIN还是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 (CENELEC)和国际标准实践联合会(IFAN)的积极参加国。

AFNOR:法国标准化协会
  法国标准化协会是一个公益性的民间团体,也是一个被政府承认,为国家服务的组织。它接受标准化专署领导,负责标准的制、修订等工作。

JIS:日本工业标准调查会
Japanese Industrial Standard
  日本工业标准调查会成立于1946年2月,隶属于通产省工业技术院。它由总会、标准会议、部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
  标准会议下设29个部会,负责审查部会的设置与废除,协调部会间工作,负责管理调查会的全部业务和制定综合计划。各部会负责最后审查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通过JIS标准草案。专门委员 会负责审查JIS标准的实质内容。

ASME: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
American Society of Mechanical Engineers
  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成立于1881年12月24日,会员约693000人。ASME主要从事发展机械工程及其有关领域的科学技术,鼓励基础研究,促进学术交流,发展与其他工程学、协会的合作,开展标准化活动,制定机械规范和标准。
  ASME是ANSI五个发起单位之一。ANSI的机械类标准,主要由它协助提出,并代表美国国家标准委员会技术顾问小组,参加ISO的活动。

IEEE:美国电气电子工程师学会
Institute of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s Engineers
  IEEE于1963年美国电气工程师学会(AIEE)和美国无线电工程师学会(IRE)合并而成,是美国规模最大的专业学会。它由大约十七万名从事电气工程、电子和有关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分设十个地区和206个地方分会,设有31个技术委员会。
  IEEE的标准制定内容有:电气与电子设备、试验方法、原器件、符号、定义以及测试方法等。

AFNOR:法国标准化协会
Association Francaise de Normalisation
  1926年,法国标准化协会成立。它是一个公益性的民间团体,也是一个被政府承认,为国家服务的组织。1941年5月24日颁布的一项法令确认AFNOR接受法国政府的标准化管理机构—标准化专署领导,按政府指导开展工作,并定期向标准化专员汇报工作。
AFNOR负责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宣传、出版、发行标准。

ASTM: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
American Society for Testing and Materials
  1902年,美国成立材料试验协会,1961年改为现用名。ASTM在国内外设有许多分会,拥有会员291000个。其中近17155名会员在其各个委员会中担任技术专家工作,他们代表81540个参加单位。ASTM下设138个技术委员会,每个委员会又下设5—10个小组委员会。
  ASTM主要致力于制定各种材料的性能和试验方法的标准。从1973年起,扩大了业务范围,开始制定关于产品、系统和服务等领域的试验方法标准。标准包括:标准规格、试验方法、分类、定义、操作规程以及有关建议。

NFPA:美国全国防火协会
National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美国全国防火协会成立于1896年,该协会是一个国际性的技术与教育组织,拥有150个学会,协会等组织的集体会员,32000名个人会员。此外,还有80多其他国家的会。下设162个技术委员会及其分会。
  NFPA制定防火规范,标准、推荐操作、规程、手册、指南及标准法规等。
  NFPA的目的:旨在促进防火科学的发展,改进消防技术与起防方法,组织情报交流,建立防护设备,减少由于火灾造成的生命财产的损失。

IPC:美国印刷电路学会
Institute of Printed Circuits
  美国印刷电路学会由300多家电子设备与印刷电路制造商,以及原材料与生产设备供应商等组成,下设若干技术委员会。
  IPC主要制定与发展规格、标准,它还积极参加IEC的电子元件标准的制定。IPC的一些标准已为美国国家标准所采用。 *

ISO 9000 与 ISO 14000 比较
  ISO 9000族标准的颁布,打破了ISO以往孤立地制定个别技术标准的格局,它不仅把国际标准化活动同国际贸易紧密地结合起来,引起产业界对标准的重视,而且把系统理论引进了标准化,从而极大地提高了标准的科学性和社会地位,这是世界标准化发展史上的创举,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ISO 14000系列,沿用ISO 9000的指导思想,把国际标准化的目标指向了人类社会最为关切的环境问题,引起了产业界、科学界、政府部门等各方面的兴趣,它产生的影响将会比ISO 9000的影响还要大。

  1、ISO 14000和ISO 9000的相近和相同之点

  ·都是自愿采用的管理型的国际标准。

  ·都遵循相同的管理系统原理,通过实施一套完整的标准体系,在组织内建立起一个完整、有效的文件化管理体系。

  ·通过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和改进,对组织内的活动、过程及其要素进行控制和优化,实施方针并达到预期的目标。

  ·质量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在结构和要素等内容上有许多相同或相似之外。

  ·质量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都含有第三方认证机构审核的内容,因此,两个体系的实施均涉及诸如:审核机构、审核员以及对认证审核机构和实审员的认可等内容。

  ·两套体系均可能成为贸易的条件,都服务于国际贸易,意在消除贸易壁垒。

  2、ISO 14000和ISO 9000的不同之处

  ·对象和目的不同。ISO 14000是帮助建立环境管理体系,目的是规范组织的环境行为,达到改善环境善的目的;ISO 9000是指导组织建立质量体系,通过对影响质量的过程和要素的控制,达到提高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的目的。

  ·要素的内容不完全相同。虽然两个体系中有不少要素的名称是相似或一致的,但其内容却不完全一样。例如,两个体系中都有不合格控制和纠正预防措施这个要素,但ISO 9000-1的内容和ISO 14001的内容却全然不同(见不合格控制与纠正和预防措施比较表),当然也有基本相同的要素,如“文件控制”(参阅BS7750)。

  ·两个体系的结构和要素不一一对应,特别是要素内容上的差别较大,两个体系是功能不同互相独立的体系,不可能互相取代。

  ·两个体系在企业里分别隶属于两个不同的部门管理(中国、外国都有这种情况),从而增大了两个体系沟通的障碍和扩大两个体系之间差导的可能性。 *

ISO/TS16949标准讲义
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引言
0.1总则
采用质量管理体系应当是组织的一项战略性决策。一个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设计和实施受各种需求、具体目标、所提供的产品、所采用的过程以及该组织的规模和结构的影响,统一质量管理体系的结构或文件不是本标准的目的。
本标准所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是对产品要求的补充。“注”是理解和说明有关要求的指南。
本标准能用于内部和外部(包括认证机构)评定组织满足顾客、法律法规和组织自身要求的能力。
本标准的制定已经考虑了ISO9001和ISO9004中所阐明的质量管理原则。

0.2过程方法
本标准鼓励在建立、实施质量管理体系以及改进其有效性时采用过程方法,通过满足顾客要求,增强顾客满意。
为使组织有效动作,必须识别和管理众多相互关联的活动。通过使用资源和管理,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活动可视为过程。通常,一个过程的输出直接形成下一个过程的输入。
组织内诸过程系统的应用,连同这些过程的识别和相互作用及其管理,可称之为“过程方法”。
过程方法的优点是对诸过程的系统中单个过程之间的联系以及过程的组合和相互作用进行连续的控制。
过程方法在质量管理体系中应用时,强调以下方面的重要性:
a)理解并满足要求;
b)需要从增值的角度考虑过程;
c)获得过程业绩和有效性的结果;
d)基于客观的测量,持续改进过程。
图1所反映的过程为基础的质量管理体系模式展示了4~8章中所提出的过程联系。这种展示反映了在规定输入要求时,顾客起着重要作用,对顾客满意的监视要求对顾客有关组织是否
已满足其需要的感受的信息进行评价。该模式虽覆盖了本标准的所有要求,但却未详细的反映
各过程。
注:此外,称之为“PDCA”的方法可适用于所有过程。PDCA模式可简述如下:
P—策划:根据顾客的要求和组织的方针,为提供结果建立必要的目标和过程;
D—实施:实施过程;
C—检查:根据方针、目标和产品要求,对过程和产品进行监视和测量,并报告结果;
A—处置:采取措施,以持续改进过程业绩。

0.3与ISO9004的关系
ISO9001和ISO9004已制定为一对协调一致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他们相互补充,但也可单独使用。虽然这两项标准具有不同的范围,但却具有相似的结构,以有助于他们作为协调一致的一对标准的应用。
ISO9001规定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可供组织内部使用,也可用于认证或合同目的。在满足顾客要求方面,ISO9001所关注的是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与ISO9001相比,ISO9004为质量体系更宽范围的目的提供了指南。除了有效性,该标准还特别关注持续改进组织的总体业绩与效率。对于最高管理者希望通过追求业绩持续改进而超越ISO9001要求的那些组织,ISO9004推荐了指南。然而,用于认证或合同不是ISO9004的目的。
注:应该由最高管理者在组织内展示和串联ISO9000:2000和ISO9004:2000中涉及的八项质量管理原则的知识及其运用。

0.3 1LATF关于ISO/TS16949:2002的指南
  《LATF关于ISO/TS16949:2002的指南》是一项包括了推荐的汽车行业经验、范例、图解和解释的文件,并提供了对实施的帮助以符合这项技术规范的要求。
这份LATF指南文件的目的不是获得认证或获得订单。
0.4与与其他管理体系的相容性
为了使用者的权利,本标准与ISO14001:1996相互趋近,以增强两类标准的相容性。
本标准不包括针对其他管理体系的要求,如环境管理、职业卫生与安全管理、财务管理或风险管理的特定要求。然而本标准使组织能够将自身的质量管理体系与相关的管理体系要求结合或整合。组织为了建立符合本标准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可能会改变现行的管理体系。

0.5本技术规范的目标
本技术规范的目标是要建立能够在供应链中提供持续改进,强调缺陷预防,减少变差和浪费的质量管理体系。
本技术规范与适当的顾客特殊要求相配合,定义了签署这项文件的组织的基本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本技术规范是为了避免多重认证,并为汽车生产件和相关的服务件组织,提供了质量管理体系的共同方法。
1范围
1.1总则
本标准为有下列需求的组织规定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a)需要证实其有能力稳定地提供满足顾客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
b)通过体系的有效应用,包括体系持续改进的过程以及保证符合顾客与使用的法律法规要求,旨在增强顾客满意。
注:在本标准中,术语“产品”仅适用于预防提供给顾客所要求的产品。

质量管理体系—汽车供方—关于应用ISO9001:2000的特殊要求

本技术规范与ISO9001:2000相结合,规定了用于与汽车相关产品的设计与开发、生产、安装和服务(若有关时)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本技术标准规范适用于组织的顾客指定产品,或服务件的制造现场。
现场或外部的支持功能,例如设计中心、公司总部和配送中心,构成现场审核的一部分,但不能独立获得关于本技术规范的认证。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整个汽车供应链。
1.2应用
本标准规定的所有要求是通用的,旨在适用于各种类型、不同规模和提供不同产品的组织。
当本标准的任何要求因组织信其产品的特点而不适应时,可以考虑对其进行删减。
除非删减仅限于本标准第七章中那些不影响组织提供满足顾客和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的能力或责任的要求,否则不能声称符合本标准。

技术规范中只有与7.3中组织没有产品设计和开发职责有关的部分是允许的删减。
允许的删减不包括制造过程的设计。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秫,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秫。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以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ISO9000中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表述供应链所使用的以下术语经过了更改,以反映当前的使用情况:
供方     组织     顾客
本标准中术语“组织”用以取代ISO9001:1994所使用的术语“供方”,术语“供方”用以取代术语“分承包方”。
本标准中所出现的术语“产品”,也可指“服务”。
3.1汽车待业术语和定义
根据本技术行业规范的目的,采用ISO9001:2000中及以下术语和定义。但当下列术语的
定义与ISO9000:2000中不同时,采用本技术规范中的定义。

3.1.1 持续改进continual improvement
    使产品或过程的特性和参数优化至一目标值。( 注:持续改进只有在符合规定的要求之后才适应)

3.1.2 控制计划   control plan
    对控制零件和过程的系统进行的形成文件的描述,以对质量和工程要求有关的所有重要特性提供控制。

3.1.3 设计责任组织 design responsible organization
    对于交付给顾客的产品,有权开发新的、或对现有的产品规范进行更改的组织。
  注:本职责包括按顾客指定方法进行设计性能的实验和验证。

3.1.4 防错 error proofing
    使用产品或制造过程设计和开发特性来防止制造不合格产品。

3.1.5 实验室 laboratory
    可包括化学、金相、尺寸、物理、电气、可靠性实验或实验确认的试验设施。

3.1.6 实验室范围 laboratory scope
    包括如下内容的质量记录:   (1)实验室有能力进行的特定的试验、评价、和校准;
(2)用以进行上述活动的设备清单;   (3)进行上述活动所用的方法和标准清单;

3.1.7 制造 manufacturing
    制造或装配以下事项的过程:(1)生产原材料 (2)生产或服务件(3)装配或             (4)热处理、焊接、喷漆、电镀或其他修饰服务。

3.1.8 外包 outsourcing
    从组织外部获得产品的过程。

3.1.9 预见性维护 predictive maintenance
    根据过程数据,针对通过预见可能的失效模式来避免维护性问题,以防止生产过程中断所进行活动。

3.1.10超额运费 premium freight
    合同规定的交付费用以外发生的费用。

3.1.11外部场所remote location
    对现场起支持作用的、但不进行生产加工过程的场所。

3.1.12现场site
    进行增值生产过程的场所(1.包括其他公司制造的零件分销商;2.不包括间接材料、产品的供方)

3.1.13特殊特性special characteristics
可能影响安全性或符合法规、可装配性、功能、或后续生产过程的产品特性或制造过程参数。
4质量管理体系
4.1总要求
组织应按本标准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加以实施和保持,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
组织应:
a)识别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过程及其在组织中应用(见1.2);
b)确定这些过程的顺序和相互作用
c)确定为确保这些过程的有效运行和控制所需的准则和方法;
d)确保可以获得必要的资源和信息,以支持这些过程的运行和对这些过程的监视;
e)监视、测量和分析这些过程;
f)实施必要的措施,以实现对这些过程策划的结果和对这些过程的持续改进。
组织应按标准的要求管理这些过程。
针对组织所选择的任何影响产品符合要求的外包过程,组织应确保对其实施控制。对此类外包过程的控制应在质量管理体系中加以识别。
注:上述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过程应当与管理活动、资源提供、产品实现和测量有关的过程。
4.2.2质量手册
组织应编制和保持手册,质量手册包括:
a)质量管理体系的范围,包括任何删减的细节与合理性(见1.2);
b)为质量管理体系编制形成的文件的程序或对其引用;
c)质量管理体系过程之间的相互作用的表述。
注:上述条款适用于本技术规范的所有要求。

4.2.3文件控制
质量管理体系所要求的文件应予以控制,记录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文件,应依据4.2.4的要求进行控制。
应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规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
a)文件发布前得到批准,以确保文件是否充分与适宜的;
b)必要时对文件进行评审与更新,并再次批准;
c)确保文件的更改和现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
d)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适用文件的有关版本。
e)确保文件保持清晰,易于识别;
f)确保外来文件得到识别,并控制其分发;
g)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若因任何原因而保留作废文件时,对这些文件进行适当的标识。
4.2.3.1工程规范

组织应制定保证及时评审、发放和实施所有顾客工程标准/规范及其更改的程序文件。组织应保存每项更改在生产中实施日期记录。实施应包括所有文件的更新。
注1:对于“及时评审”应尽快进行,不应超过两个工作周。
注2:当这些规范在设计记录中引用,或如果影响到生产件批准过程文件时,如控制计划、失效模式及后果分析(FMEAs)等,对这些标准/规范的更改将要求更新顾客生产件批准记录。
4.2.4记录控制
应建立并保持记录,以提供符合质量要求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记录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应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规定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所需的控制。

注1:上述“处置”包括顾客规定的记录。
注2:“质量记录”也包括顾客规定的记录。

4.2.4.1记录保存

组织应规定与质量体系有关的文件和记录的保存期限,至少满足法规和顾客要求。
5管理职责
5.1管理承诺
最高管理者应通过以下活动,对其建立、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的承诺提供证据:
a)向组织传达满足顾客和法律法规要求的重要性;
b)制定质量方针;
c)确保质量目标的制定;
d)进行管理评审;
e)确保资源的获得。
5.1.1过程效率
  最高管理层应监视产品实现过程及支持过程,以保证其有效性和效率。
5.2质量方针
最高管理者应确保质量方针:
a)与组织的宗旨相适应;
b)包括对满足要求和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的承诺;
c)提供制定和评审质量目标的框架;
d)在组织内得到沟通和理解
e)在持续适宜性方面得到评审
5.4策划
5.4.1质量目标
最高管理者应明确在组织的相关职能和层次上建立质量目标,质量目标包括满足产品要求所需要的内容(见7.1)。质量目标应是可测量的,并与质量方针保持一致。
5.4.1.1质量目标—补充

最高管理者应对质量目标和测量工作加以明确,这些内容应包含在经营计划中并用于质量
方针的贯彻实施。
  注:质量目标应体现顾客期望,且在规定的时间内是可以达到的。
5.4.2质量管理体系策划
最高管理者应确保:
a)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策划,以满足质量目标以及4.1的要求。
b)在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变更进行策划和实施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的完整性。
5.5职责、权限和沟通
5.5.1职责和权限
最高管理者应确保组织内的职责、权限得到规定和沟通。
5.5.1.1质量职责

应立即把不符合要求的产品或过程通报给负有纠正措施职责权限的管理者。负责质量的
人员,应有权停止生产,以纠正质量问题。所有班次的生产操作,必须制定负责,或职责代表
的人员,以确保产品质量的人员。
5.5.2管理者代表
最高管理者应指定一名管理者,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职责和权限:
a)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过程得到建立、实施和保持;
b)向最高管理者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业绩和任何改进和需求;
c)确保在整个组织内提高满足顾客要求的意识。
注:管理者代表的职责可包括与质量管理体系有关事宜的外部联络。
5.5.2.1顾客代表

最高管理者应指定适当的人员,在涉及质量要求的方面代表顾客的需求,如选择特殊特性、
制定质量目标、培训、纠正和预防措施、产品设计和开发。
5.5.3内部沟通
最高管理者应确保在组织内建立适当的沟通过程,并确保对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沟通。

5.6管理评审
5.6.1总则
最高管理者应按策划的时间间隔评审质量管理体系,以确保其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评审应包括评价质量管理体系改进的机会和变更的需要,包括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应保持管理评审的记录(见4.2.2)。
5.6.1.1质量管理体系业绩
这些评审应包括对质量体系的所有要素及其业绩趋势的评审,将其作为持续改进过程的一个基本部分。对质量目标进行监视及对不良质量成本定期报告和评审是管理评审的一部分内容(见8.4.1和8.5.1)评价结果应予以记录,至少能证明已实现了以下各项:
——质量方针中规定的目标
——经营计划中规定的目标
——顾客对所供应产品的满意程度
5.6.2评审输入
管理评审的输入应包括以下方面的信息:
a)审核结果;
b)顾客反馈;
c)过程的业绩和产品的符合性
d)预防和纠正措施的状况;
e)以往管理评审的跟踪措施;
f)可能影响质量管理体系的变更;
g)改进的建议。
5.6.2.1评审输入—补充
管理评审的输入应包括对实际和潜在现场失效的分析,及其对质量、安全或环境的影响。

5.6.3评审输出
管理评审的输出应包括与以下方面有关的任何决定和措施:
a)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过程有效性的改进;
b)与顾客要求有关的产品的改进;
c)资源需求。
6资源管理
6.1资源提供
组织应确定并提供以下方面所需的资源:
a)   实施、保持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
b)   通过满足顾客要求,增强顾客满意度。
6.2人力资源
6.2.1总则
基于适当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人员应是能够胜任的
6.2.2能力、意识和培训
组织应:
a)   确定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所必要的能力;
b)   提供培训或采取其他措施以满足这些需要;
c)   评价所采取的有效性
d)   确保员工认识到所从事活动的相关性和重要性,以及如何为实现质量目标作出贡献;
e)   保持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的适当记录(见4。2。4)
6.2.2.1产品设计技能
组织应确保负有产品设计职责的人员有能力达到设计要求,和熟练掌握适用的工具和技术。

6.2.2培训
组织必须建立并保持形成文件的程序,识别培训需求,并对所有从事产品质量有影响的工作的
人员都进行培训。对从事特殊指定工作的人员的资格,应按照满足顾客要求的特殊要求进行考核。

6.2.3在岗培训

对影响产品质量的岗位,组织应对新上岗或调整工作的人员提供在岗培训,包括合同工和代理
工作人员。

6.2.4员工激励和授权

组织应建立一个促进员工实现质量目标,进行持续改进,和建立促进创新的环境的过程,该过
程应包括促进整个组织对质量和技术的认知程度。
组织应具有衡量过程,衡量员工是否清楚他们的工作和他们对达到质量目标的贡献之间的关系
和重要性(见6。2。2。d)
6.3基础设施
组织应确定、提供并维护为达到产品符合要求所需的基础设施,适用时,基础设施包括:
a)   建筑物、工作场所和相关的设施;
b)   过程设备(硬件和软件)
c)   支持性服务(如运输或通讯)
6.3.1工厂、设施、和设备策划

组织应采用多方论证的方法(见7.3.1.1)来制定工厂、设施及设备的计划。工厂的布局应尽量减少材料的转移和搬运,优化对场地空间的增值利用,应便于材料的同步流动。应制
定评价现有操作和过程有效性的方法。
注:这些要求应关注于精益制造原则,并与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相联系。

6.3.2应急计划

组织应制定应急计划(如供应中断、劳动力短缺、关键设备故障,和使用中退货等)以在
紧急情况下满足顾客要求。
6.4工作环境
组织应确定并管理为达到产品符合要求所需的工作环境。
6.4.1人员安全

组织应注明产品的安全性和方法,以最大程度降低对员工造成的潜在风险,特别是设计和开发过程和制造活动中。

6.4.2生产现场的清洁

组织应保持生产现场处于有序、清洁的状态,并按产品制造过程需求进行适当的维护。

7产品实现
7.1产品实现的策划
组织应策划和开发产品实现所需的过程。产品实现的策划应与质量管理体系其他过程的要求相一致(见4。1)
在对产品实现进行策划时,组织应确定以下方面的适当内容。
a)   产品的质量目标和要求;
b)   针对产品确定过程、文件和资源的需求;
c)   产品所要求的验证、确认、监视、检验和试验活动, 以及产品接收准则;
d)   为实现过程及其产品满足要求提供证据所需的记录(见4。2。4)。
策划的输出形式应适合于组织的运作方式
注1:对应用于特定产品、项目或合同的质量体系的过程(包括产品实现过程)和资源作出规定的文件可称之为质量计划。
注:有些顾客将项目管理或产品质量先期策划作为一种产品实现的方法,产品质量先期策划

7.1.1产品实现和策划——补充
    作为质量计划的一部分,产品实现和策划应包括顾客要求,和对技术规范的参考。

7.1.2接收准则
    接收准则应有组织定义,要求时,应由顾客批准。
    对于计数型数据抽样,接收等级应是零缺陷(见8.2.3.1)。
7.1.3保密性
    组织应确保顾客采购的产品,正在开发的计划和有关信息的保密。

7.1.4更改控制
组织应对影响产品实现的更改,进行控制和反应的过程。任何更改的影响(包括由任何供方引起的更改),应被评定和验证,确认的活动应被定义,以确保与顾客要求一致。更改在执行前应被确认。影响外形、装配和功能(包括性能,和/或耐久度)的,具有专利的设计应由顾客评审,以适当的评价所有影响。当顾客要求时,额外的验证/识别要求,例如新产品介绍的要求,应被满足。
注1:任何影响顾客要求的产品实现更改要求通知顾客,并征得顾客同意。
注2:以上要求适用于产品和制造过程更改。
7.2与顾客有关的过程
7.2.1与产品有关的要求的确定
组织应确定:
a)   顾客规定的要求,包括对交付及交付后活动的要求;
b)   顾客虽然没有明示,但规定的用途或已知预期用途所必需的要求;
c)   与产品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d)   组织确定的任何附加要求。
注1:邮寄交付活动包括作为顾客合同、或采购订单一部分的任何售后产品服务。
注2:本要求包括再循环、考虑环境影响和根据组织对产品和制造过程的知识识别的特性
(见7.3.2.3)
注3:与条款(C)的一致性包括所有适用的政府、安全和环境法规,适用于材料的获得、
存储、搬运、消除和处理。

7.2.1.1顾客批准的特殊特性
    组织应证明与顾客指定、文件化和控制的特殊特性相一致。
7.2.2与产品有关的要求的评审
组织应评审与产品有关的要求。评审应在组织向顾客作出提供产品的承诺之前进行(如:提交标书、接受合同或订单及接受合同或订单的更改),并应确保:
a)   产品要求得到规定;
b)   与以前表述不一致的合同或订单的要求已予解决;
c)   组织有能力满足规定的要求。
评审结果及评审所引起的措施的记录应予保持(见4。2。4)
若顾客提供的要求没有形成文件,组织在接受顾客要求前应对顾客要求进行确认。
若产品要求 发生变更,组织应确保相关文件得到修改,并确保相关人员知道已变更的要求。
注:在某些情况下,如网上销售,对每一个订单进行正式评审可能不实际的,而代之对有关的产品信息,如产品目录、产品广告内容进行评审

注: 以上注中的对正式评审要求的放弃,应该要求顾客授权。

7.2.2.1组织制造可行性
组织在进行预期产品的合同评审时,应调查、确认并文件化该产品的制造的可能性,包括
风险分析。

7.2.3顾客沟通
组织应对以下有关方面确定并实施与顾客沟通的有效安排;
a)   产品信息;
b)   问询、合同或订单的处理,包括对其修改;
c)   顾客反馈,包括顾客抱怨。
7.2.3.1顾客沟通——补充
组织应具有用顾客使用的语言、按顾客规定的格式传递必要的信息和资料的能力(例如:
计算机辅助设计数据、电子数据交换等)。

7.3设计和开发
  注:条款7.3的要求包括生产和制造过程的设计和开发,并应该关注于错误预防,而不是探测。

7.3设计和开发
7.3.1设计和开发策划
组织应对产品的设计和开发进行策划和控制。
在进行设计和开发策划时,组织应确定:
a)   设计和开发策划;
b)   适用于每个设计和开发阶段的评审、验证和确认活动;
c)   设计和开发的职责和权限。
组织应对参与设计和开发的不同小组之间的接口进行管理,以确保有效的沟通,并明确职责分工。
随设计和开发的进展,在适当时,策划的输出应予更新。
7.3.1多方论证方法
组织应采用多方论证的方法,进行产品实现的准备工作,包括:
—特殊特性的开发/最终确定和监视;
—FAMA的开发和评审
—控制计划的开发和评审
注:典型的多方论证包括组织的设计、制造、工程、质量、生产和其他适当人的人员
7.3.2设计和开发输入
应确定与产品要求有关的输入,并保持记录。这些输入应包括:
a)   功能和性能要求;
b)   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
c)   适用时,以前类似设计提供的信息;
d)   设计和开发所必需的其他要求。
应对这些输入进行评审,以确保输入是充分与适宜的。要求应完整、清楚,并且不能自相矛盾。
注:特殊特性(见7。2。1。1)包含在这个要求中。

7.3.2.1产品设计输入
组织应对产品设计输入要求进行识别、形成文件并进行评审,包括:
—顾客要求(合同评审),例如:特殊特性(见7。3。2。3)、标识、可追溯性和包装;
—信息的使用:组织应有过程为现在或将来的相似项目展开从以前的设计项目、竞争者分析
、供方反馈、内部输入、现场数据和其他相关资源中获得的信息;
—产品质量、寿命、可靠性、耐久性、可维护性、时间安排和成本目标。

7.3.2.2制造过程设计输入
组织应对过程设计输入要求进行识别、形成文件并进行评审,包括:
—产品设计输出数据;
—生产率、过程能力及成本目标;
—顾客要求,如果有,和
—以往的开发经验
注:制造过程设计包括针对问题的大小,以适当的程度和与遭遇到的风险相称的使用防错方法。

7.3.2.3特殊特性
组织应识别特殊特性(见7。3。3D)和
—与控制计划中包含所有特殊特性;
—与顾客指定的定义和符号相一致,和
—识别过程控制文件,包括图样、FAMA、控制计划及作业指导书,应标明顾客的特殊特性符号,
或组织的等效符号或记号,以包括对特殊特性有影响的过程步骤。
注:特殊特性可包括产品特性和过程参数。

7.3.3设计和开发输出
设计和开发输出应以能够针对设计和开发的输入进行验证的方式提出,并应在放行前得到批准。
设计和开发输出应:
a)   满足设计和开发输入的要求;
b)   给出采购、生产和服务提供的适当信息;
c)   包括或引用产品接收准则;
d)   规定对产品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所必需的产品特性。
7.3.3.1产品设计输出—补充
产品设计输出应以能根据产品设计输入的要求,进行验证和确认的方式来表示,产品设计输出应包括:
—设计FMEA,可靠性结果;
—产品防错,适当时:
—产品定义,包括图样、数学数据;
—产品设计评审结果,和
—诊断指南,适当时。

7.3.3.2制造过程设计输出
过程设计输出应以能根据过程设计输入的要求,进行验证和确认的方式来表示。过程设计
输出应包括:
—规范及图纸;                 —制造过程流程图/场地平面布置图;
—制造过程FMEA;               —控制计划;
—作业指导书;                 —过程批准接收准则;
—有关质量、可靠性、可维护性,及可测量性的数据;
—适当时,防错活动的结果,和
—产品/制造过程不合格的快速探测和反馈方法
7.3.4设计和开发评审
在适宜的阶段,应依据所策划的安排(见7.3.1)对设计和开发进行系统的评审,以便:
a)   评价设计和开发的结果满足要求的能力;
b)   识别任何问题并提出必要的措施;
评审的参加者应包括与所评审的设计和开发阶段有关的职能的代表。评审结果及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应予保持(见4.2.4)
注:这些评审通常与设计阶段相协调,还应该包括制造过程设计和开发。

7.3.4.1监视
  在设计和开发特殊阶段的测量应被定义、分析,并以概要结果的形式报告,作为管理评审的输入。
  注:这些测量包括质量风险、成本、导入期、关键路径和其他,适当时。

7.3.5设计和开发验证
为确保设计和开发输出满足输入的需求,应依据所策划的安排(见7.3.1)对设计和开发进行验证。验证结果及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应予保持(见4.2.4)
7.3.6设计和开发确认
为确保产品能够满足规定的使用要求或已知的预期用途的要求,应依据所策划的安排(见7.3.1)对设计和开发进行确认。只要可行,确认应在产品交付可实施之前完成。确认结果及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应予保持(见4.2.4)
注1:确认过程通常包括类似产品的现场报告的分析。
注2:上述要求7.3.5和7.3.6适用于产品和制造过程。

7.3.6.1 设计和开发确认—补充
  设计和开发确认应与顾客要求一致,包括项目时间。

7.3.6.2样件试制计划
当顾客要求时,组织应制定样件计划和控制计划。组织应尽可能使用与正式生产相同的供方、
工装、和制造过程。
应监督所有的性能试验活动,及时完成并符合要求。
当这些服务被分包时,组织应对外包服务负责,包括提供技术指导。

7.3.6.3产品批准过程
组织应符合顾客认可的产品和过程的批准程序
注:产品批准应是制造过程验证后程序。
供方应遵守产品和制造过程批准程序。
7.3.7设计和开发更改的控制
应识别设计和开发的更改,并保持记录。适当时,应对设计和开发的更改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在实施前得到批准。只要可行,确认应在产品交付或实施之前完成。
确认结果及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应予保持(见4。2。4)
7.4采购
7.4.1采购过程
组织应确保采购的产品符合规定的采购要求。对供方及采购的产品控制的类型和程度应取决于采购的产品对随后的产品实现或最终产品的影响。
组织应根据供方按组织的要求提供产品的能力评价和选择供方。应制定选择、评价和重新评价的准则。
评价结果及评价所引起的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应予保持。(见4。2。4)

注1:上述采购产品包括所有影响顾客要求的所有产品和服务,例如:子装配、顺序、分类、
返工和校准服务。
注2:当与供方存在兼并、获得或从属关系时,组织应验证供方质量管理体系的延续性和有效性。

7.4.1.1法规的符合性
用于零件制造的所有采购的产品和材料,均应满足适用的法规的要求。

7.4.1.2供方质量管理体系的开发

作为第一步,组织的供方应通过经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的ISO9001:2000认证组织应以供方符合本技术规范为目的,进行供方质量体系开发。
注1:要求在2003年12月15日之前,必须符合ISO9001:2000。
注2:顾客可能提出其他选择性的要求。
注3:供方开发的优先顺序由供方的质量表现和所供应产品、材料或服务的很重要性决定。

7.4.1.3顾客批准的来源
若合同(如顾客工程图样、规范)中有规定,组织应从经顾客批准的来源处采购产品、材料和服务。采用顾客指定的来源(包括工装和量具供方)不能免除组织确保采购零件、材料和服务质量的责任。
7.4.2采购信息
采购信息应表述拟采购的产品,适当时包括:
a)   产品、程序、过程和设备的批准要求;
b)   人员资格要求;
c)   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
在与供方沟通前,组织应确保所规定的采购要求是充分与适宜的。

7.4.3采购产品的验证
组织应确定并实施检验或其他必要的活动,以确保采购的产品满足规定的采购要求。
当组织或其顾客拟在供方的现场实施验证时,组织应在采购信息中对拟验证的安排和产品放行的方法作出规定。
7.4.3.1进货产品质量
组织应有过程确保采购产品的质量(见7.4.3),可以采用下列的一种或多种方法:
—由组织对收到统计数据加以评价;
—接收检验和/或试验,例如基于性能的抽样;
—结合已交付的可接受的产品质量记录,由第二方或第三方机构对供方现场进行评估或审核;
—由指定的实验室评价零件;
—顾客同意的其他方法。

7.4.3.2供方监视
应通过下列指标对供方表现进行监测:
——已交付产品的质量;
——顾客中断,包括使用中退货;
——交付时间表现(包括发生的超额运费);
——与质量和交付问题有关的特殊状态顾客通知。
组织应促进供方监视制造过程表现。

7.5生产和服务提供
7.5.1生产和服务提供的控制
组织应策划并在受控条件下进行生产和服务提供。适用时受控条件应包括:
a)   获得表述产品特性的信息;
b)   必要时,获得作业指导书
c)   使用适宜的设备;
d)   获得和使用监视和测量装置;
e)   实施监视和测量
f)   放行、交付和交付后活动的实施。
7.5.1.1控制计划
组织应:
——针对所提供的产品在系统、子系统、部件和/或材料各层次上开发控制计划(见附录A),
包括流程散装材料的过程,和
——有考虑了设计FMEA和制造过程FMEA的试生产和生产控制计划。
控制计划应:
——列出用于制造过程控制的控制方法;
——包括监视由顾客和组织共同定义的特殊特性控制(见7.3.2.3)的方法;
——包括顾客要求的信息,和
——当过程不稳定或不具有统计能力时启动明确的反应计划(见8.2.3.1)
当任何影响产品、过程、测量、物流、供应资源或FMEA的更改发生时,应重新评审和更新控制计划。
注:顾客可能要求批准评审或更新后的控制计划。

7.5.1.2作业指导书
组织应为所有负责影响产品质量操作的人员,提供文件化的作业指导书。这些指导书应在工作现场易于得到。
这些指导书应来源于适当的文件,如质量计划、控制计划及产品实现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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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ISO9001:2000版最新标准强调新的品质管理系统有八大原则,流程导向就是其中之一。但如何理解流程导向,如何在公司实现流程导向等问题在国际标准中,并未加以说明。下面我将品规课研讨之结果简要介绍如下,以供商讨。
一、何谓流程
  简单的可以说任何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活动或作业均可称之为流程。以此我们可以了解到流程包括:输入、输出和实现输入转化为输出的活动或过程。而流程导向也就是指我们在规划建立品质管理系统时,应规避纯文件化式的系统,而强调以输入与输出为基础的效果性系统。
二、ISO9001:2000版标准流程模式型结构理解
  标准分四大部分:管理者责任;资源管理;产品实现;量测、分析、改善。该四部分组成了一个完整的PDCA循环,其流程的输入与输出分别为客户(产品)需求与客户满意(产品实现度),下面对环境作一说明。

 1.P阶段:在我们明确了输入与输出后,就需要对流程进行设计规划,以决定为实现该活动需要哪些资源(人力、物力与财力),如何分配这些资源,即为资源管理。

 2.D阶段:当我们完成了资源的规划与准备后,需要按照设计之流程动作以实现流程之输入与输出转化,即为产品实现部分。

 3.C阶段:输出的产品是否满足或符合我们的要求,流程是否按预计之执行,为判定类似问题,公司就需要用一种方式或手段对流程本身及其结果进行量测评估,即为量测、分析部分。

 4.A阶段:很明显该作业即是分析、改善部分。

 5.管理者责任:大家可能都已经看到上面并没有包含管理者责任。其实,该部分贯穿于整个环境之中。管理者必须很好的把握流程各个分阶段的权责分工,各层级各职位的权责大小,权力集中与分权的程度,才能保证流程顺利实现。
三、ISO9001:2000版标准流程模式型结构优点
 1.按新标准建立的品质管理系统将不拘泥于形式,灵活性更大,只要达到将输入转化成输出的效果。

 2.流程模式型结构标准的应用范围可以不受限制,包括所有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只要有输入输出及其实现的过程,均可使用。

 3.按新标准建立的品质管理系统贯彻了客户导向的要求。因为标准明确指出以识别客户要求及其产品要求为出发点,量测并评估客户满意度为落脚点,把客户满意度作为系统运作是否良好的指针,并以此作为系统改善的依据和方向。

 4.按新标准建立的品质管理系统提供了持续改善的基础。因为系统本身就是一个持续改善的圈,就是一个总的运行改善模式,系统的执行本身就是在进行系统的持续改善。

 5.强调系统执行效果而非系统文件的要求。标准将产品实现作为流程系统的一个环节,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决定系统文件数量及其复杂程度,只要执行的效果良好;而不像旧版本,在建立系统时,要求以物料的流动建立大量的程序文件,使系统显得臃肿且缺乏可操作性。
四、如何考虑建立流程
  从上面对ISO9001:2000版标准流程模式型结构的理解,我们可以概括归纳在建立流程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讨:

 1.流程输入与流程输出:我们在界定流程的输入与输出时,首先应明确在整个品质管理实现过程中'客户'的含义,应具有'下工段就是客户'的观念。这样我们就可比较容易识别各个流程的输入与输出了。

 2.流程实现规划:做任何事我们都必须有计划,在建立流程时我们也要先行确定流程的实现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会涉及到哪些部门、人员?需要什么资源?在考虑资源需求时,应包括人力、资源、科技、设备、材料、财力以及环境要求等。

 3.权责界定与分配:详细具体界定流程涉及到的部门或人员的职责与权限,避免权责不明,工作职责模糊,工作分工不落实等情况。

 4.资源管理与分配:界定各项资源在流程中的需求量与等级,并对其进行有效管理,以达到资源利用最大化、最有效、及时补充流程中需求之资源。

 5.流程监控评估方法。

 6.流程间的依存性:即相关流程间的依存性、符合性。
五、如何用流程的概念建立系统
 1.流程的建立与管理以两种方式为主:一种是信息流管理,一种是物料流管理。所以,在建立系统时,组织应首先确定一个本组织品质管理系统建立或运作的主线,而这个主线我们可以用流程图的形式加以表现。

 2.可以根据产品实现或客户要求实现的流程等级将流程分为:主系统、次系统、支持性系统。根据需要还可加入主系统、次副系统等层级。

 3.流程环环相扣:一个流程的输出可能直接成为另一个流程的输入,因此,组织应特别强调流程间的相互关系,流程间输入与输出的连接。

 4.具体到某一个流程,则可按第四大项内容进行。

六、我公司品质管理系统流程模式分析

我公司现阶段标准化管理系统包括15个标准化项目组织:研磨加工管理、铣削加工管理、线割加工管理、放电加工管理、成型加工管理、陶瓷加工管理、材料应用管理、产品自动化管理、资源管理、信息科技管理、运筹物流管理、行政总务管理、品质管理、检测与量测管理以及产品/模具设计管理系统,它包括了公司所有的品质活动。下面我们从新国际标准的流程模式导向之四大部分对其作一简要分析:

  1.我们先将15个项目分为以下几大类:
 A类-加工现场作业型:成型、研磨、铣削、放电、线割与陶瓷加工项目,材料应用之热处理。
 B类-资源管理类:产品自动化、资源管理、信息科技。
 C类-生产、资源服务类:运筹物流、行政总务。
 D类-品质管理类:品质管理、材料应用之
材料检验、检测与量测。
 E类-产品开发类:产品/模具设计项目。
  2.D类-品质管理类可以重新分为:品质规划类与品质改善类。
  3.一个PDCA流程模式:

 P阶段:包括D类之品质规划与B类项目。
 D阶段:包括A类与C类。
 C阶段:包括D类之品质改善。
 A阶段:包括D类之品质管理,E类-产品开发类。

  4.从上面流程包含的内容可以清楚地看出,这并不能很好的体现标准之客户导向与持续改善,因此需要确定以反映客户导向的客户需求界定,及其实现与监控流程;反映持续改善的量测、分析与改善的流程。这是否需要从品质管理项目中将相应内容提出来,或者仍然分散在各相应文件规定中,还需商讨。

  5.产品实现的部分可以依照旧版本标准模式进行组建次系统,即以物流管理为主线:
采购→进料→仓储→加工→生产支持→出货
我们可清楚了解到,上述流程除了现场加工作业外,包含的实际上主要是公司运筹物流项目内容:采购、仓储管理、生产支持和关务的部分。 *

4楼的“83   ГССТ 原苏联标准”应为“ГОСТ 原苏联标准” *

建筑方面还有建设部标准和中建协标准 *

标准化知识

1. 为什么要制定《标准化法》?
  为了适用标准化手段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善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标准化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贸易的需要,解决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深入改革对标准化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需要通过立法手段来调整各方面的关系,故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2.《标准化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标准化法》分为五章二十六条,其主要内容是:确定了标准体制和标准化管理体制,规定了制定标准 的对象与原则以及实施标准的要求,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办法。
  3.《标准化法》的性质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重要法律,《标准化法》规定了我国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任务和标准化体制等。它是国家推行标准化,实施标准化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依据。
  4.颁布《标准化法》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是我国标准化工作的基本法。颁布《标准化法》的重要意义是:
  ①《标准化法》是制定标准,推行标准化,实施标准化管理和监督的依据。《标准化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标准化工作已进入法制管理的新阶段,②标准化是组织专业化生产的技术纽带。《标准化法》的颁布,有利于发展社会化大生产,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③标准是科研、生产、交换和使用的技术依据。《标准化法》规定,企业必须按标准组织生产,对于那些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必须强制执行,违反暑,要追究其法律责任。《标准化法》的颁布,有利于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

  5.《标准化法》何时通过,何时开始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88年12月29日通过,1989年4月1日起实施。标准化法的实施条例由国务院制定。

  6.《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何时发布,何时开始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0年4月6日发布,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我国标准分为几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将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四级。
  8.我国各级标准分别由谁来制定?
  我国的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企业标准由企业自己制定。
  9.标准“备案”的作用是什么,各级标准的备案机关是如何规定的?
  标准“备案”的作用主要有以下3点:
  ①可以了解标准的制定情况,特别是便于检查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制定了标准。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既没有国家标准,又没有行业标准,也没有制定企业标准,就可以监督、帮助企业尽快制定企业标准。②便于发现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是否遵守有关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如果发现有违背的情况,可以及时予纠正或停止执行相应的标准。③对于企业的产品标准来说,当供需双方由于产品贸易发生争议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合同规定的企业产品标准进行仲裁和检验。这个企业标准,应该是已备案的标准,而不是企业随意选用的标准。
  关于备案机关的规定:行业标准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标准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的产品标准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0.我国的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是如何划分的,哪些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具有法律属性,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手段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①药品、食品卫生、兽药、农药和劳动卫生标准;
  ②产品生产、贮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及劳动安全标准;
  ③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等标准;
  ④环境保护和环境质量方面的标准;
  ⑤有关国计民生方面的重要产品标准等。
  11.什么叫推荐性标准?
  推荐性标准又称为非强制性标准或自愿性标准。是指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一类标准。这类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均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违犯这类标准,不构成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应当指出的是,推荐性标准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
  12.《标准化法》对标准的复审有什么规定?
  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标准发布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根据科技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对标准进行复审,以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国家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13.《标准化法》与企业生产经营的关系是什么?
  企业是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企业与标准化法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比如说: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按标准生产,对产品检验要遵守统工的检验方法,要有统一的包装、运输方式。可以这样说,没有标准,企业就无法组织好生产,生产的产品也无法更快更好地进入市场,也就不可能获取更多更好的经济效益;同时,违反强制性标准的企业,还要受到处罚。企业为了提高产品的信誉和产品的竞争能力,按标硅化法规定,可以申请认证。认证是国际上通行的贸易管理制度。取得贸易合格认证的产品,就能得到用户的信赖。
  14.《标准化法》颁布对消费者有什么直接关系?
  在科学技术、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中,我们都离不开标准,标准是制定产品质量的依据。人们经常接触的食品、饮料、服装、鞋帽、电冰箱、收录机、种子、农药、化肥以及信息产业、高科技产品等,都有标准问题。《标准化法》实施后,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就有了法律保障。
  15.对标准实施监督的必要性以及由谁来实施监督?
  对标准实施监督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下列3个方面:
  ①可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标准;
  ②可以发现企业违反标准的问题,并依法给予罚处,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③可以检查标准的规定是否科学、合理,反馈标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修订标准,以促进经济技术的发展。
  实施监督的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监督。
  国家检验机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划、审查。地方检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审查。
  处理有关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争议,以上述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为准。
  16.为什么由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这主要是由于:
  ①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是政府行使监督的职能部门。相对于一个产品来说,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既不是生产方,也不是使用方,而是国际上通称的第三方。因此,由他依法进行监督,具有客观性、公正性和权威性。②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标准和熟悉标准,并具有相应的检验手段和检验人员,具备正确行使监督职能的条件。因此,由他依法进行的监督,具有科学性。
  17.标准的实施监督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对哪些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呢?应当说,凡是强制性标准的实施,都要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在本地区内是强制性标准)。这就是说,不仅要对强制性的产品标准,而且要对强制性的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境保护标准、基础标准、方法标准和管理标准等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18.对哪些违反标准的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
  ①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要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②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证书;③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④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9.什么是标准?
  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称为标准。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认机构的批准。标准应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
  20.什么是标准化?
  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称为标准化。它包括制定、发布及实施标准的过程。标准化的重要意义是改进产品、过程和服务的适用性,防止贸易壁垒,促进技术合作。
  21.标准化的实质和目的是什么?
  “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是标准化的实质。“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则是标准化的目的。
  22.标准化的对象是什么?
  在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中,凡具有多次重复使用和需要制定标准的具体产品,以及各种定额、规则、要求、方法、概念等,都可成为标准化对象。
  标准化对象一般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标准化的具体对象,即:需要制定标准的具体事物;另一类是标准化总体对象,即:各种具体对象的总和所构成的整体,通过它可以研究各种具体对象的共同属性、本质和普遍规律。
  23.标准化的基本特性是什么?
  标准化的基本特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抽象性;②技术性;③经济性;④连续性,亦称继承性;⑤约束性;⑤政策性。
  24.标准化的基本原理是什么?
  标准化的基本原理通常是指统一原理、简化原理、协调原理和最优化原理。下面分别作一介绍:
  统一原理就是为了保证事物发展所必须的秩序和效率,对事物的形成、功能或其它特性,确定适合于一定时期和一定条件的一致规范,并使这种一致规范与被取代的对象在功能上达到等效。统一原理包含以下要点:
  ①统一是为了确定一组对象的一致规范,其目的是保证事物所必须的秩序和效率;
  ②统一的原则是功能等效,从一组对象中选择确定一致规范,应能包含被取代对象所具备的必要功能;
  ③统一是相对的,确定的一致规范只适用于一定时期和一定条件;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条件的改变,旧的统一就要由新的统一所代替。
  简化原理就是为了经济有效地满足需要,对标准化对象的结构、型式、规格或其他性能进行筛选提炼,剔除其中多余的、低效能的、可替换的环节,精炼并确定出能满足全面需要所必要的高效能的环节,保持整体构成精简合理,使之功能效率最高。简化原理包含以下几个要点:
  ①简化的目的是为了经济,使之更有效地满足需要;
  ②简化的原则是从全面满足需要出发,保持整体构成精简合理,使之功能效率最高。所谓功能效率系指功能满足全面需要的能力;
  ③简化的基本方法是对处于自然存在状态的对象进行科学的筛选提炼,剔除其中多余的、低效能的、可替换的环节,精炼出高效能的能满足全面需要所必要的环节;
  ④简化的实质不是简单化而是精炼化,其结果不是以少替多,而是以少胜多。
  协调原理就是为了使标准系统的整体功能达到最佳,并产生实际效果,必须通过有效的方式协调好系统内外相关因素之间的关系,确定为建立和保持相互一致,适应或平衡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协调原理包含以下要点:
  ①协调的目的在于使标准系统的整体功能达到最佳并产生实际效果;
  ②协调对象是系统内相关因素的关系以及系统与外部相关因素的关系;
  ③相关因素之间需要建立相互一致关系(连接尺寸),相互适应关系(供需交接条件),相互平衡关系(技术经济招标平衡,有关各方利益矛盾的平衡),为此必须确立条件;
  ④协调的有效方式有:有关各方面的协商一致,多因素的综合效果最优化,多因素矛盾的综合平衡等。
  按照特定的目标,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对标准系统的构成因素及其关系进行选择。设计或调整,使之达到最理想的效果,这样的标准化原理称为最优化原理。
  25.标准化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标准化的主要作用表现在以下10个方面:标准化为科学管理奠定了基础。所谓科学管理,就是依据生产技术的发展规律和客观经济规律对企业进行管理,而各种科学管理制度的形成,都是以标准化为基础的;
  ②促进经济全面发展,提高经济效益。标准化应用于科学研究,可以避免在研究上的重复劳动;应用于产品设计,可以缩短设计周期;应用于生产,可使生产在科学的和有秩序的基础上进行;应用于管理,可促进统一、协调、高效率等;
  ③标准化是科研、生产、使用三者之间的桥梁。一项科研成果,一旦纳入相应标准,就能迅速得到推广和应用。因此,标准化可使新技术和新科研成果得到推广应用,从而促进技术进步;
  ④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的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生产规模越业越大,技术要求越来越复杂,分工越来越细,生产协作越来越广泛,这就必须通过制定和使用标准来保证各生产部门的活动,使其在技术上保持高度的统一和直辖市,使生产正常进行。所以我们说,标准化为组织现代化生产创造了前提条件:
  ⑤促进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持生态平衡,维护人类社会当前和长远的利益;
  ⑥合理发展产品品种,提高企业应变能力,以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
  ⑦保证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
  ⑧在社会生产组成部分之间进行协调,确立共同遵循的准则,建立稳定的秩序;
  ⑨在消除贸易障碍,促进国际技术交流和贸易发展,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方面具有重大作用;
  保障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大量和环保标准、卫星标准和安全标准制定发布后,用法律形式强制执行,对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很大作用。
  26.制定标准的原则是什么?
  制定标准应遵循的原则是:①要从全局利益出发,认真贯彻国家技术经济政策;②充分满足使用要求;③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发展。
  27.制定标准的目的是什么?
  “获得最佳秩序”、“促进最佳社会效益”是制定标准的目的;这里所说的最佳效益,就是要发挥出标准的最佳系统效应,产生理想的效果;这里所说的最佳秩序,则是指通过实施标准,使标准化对象扔序化程度提高,发押出最好的功能。
  28.标准贯彻的主要形式是什么?
  标准贯彻的主要形式是什么?
  标准贯彻的主要形式有3种:①直接贯彻。就是对标准的条文不作任何压缩和补充,原原本本地进行贯彻;②压缩贯彻。即标准贯彻时,对标准的内容进行压缩与部分选用;③补充贯彻。即当标准的内容比较概括、标准中的指标不能满足需要时,对其内容和质量指标补充后再贯彻。
  标准的贯彻工作,大致分为计划、准备、实施、检查和总结5个阶段。
  29.何谓标准的三维空间?
  用标准的三要素(对象、内容和级别)分别作为坐标轴所构成的空间叫标准的三维空间。这一概念最早是由波兰的约·沃吉次基在1960年提出的。如果将标准等级的提高、领域的扩大和内容的不断充实看作是一个发展的过程,则标准的三维空间便成为标准化的三维空间。
  30.什么叫层次分类法?
  层次分类法是标准的一种分类方法。它是将标准系统的结构要素(标准),按其发生作用的有效范围划分为不同的层次。这种层次关系,通常又称为标准的级别。从世界范围来看,标准分为国际标准、区域性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与企业标准。我国目前将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
  31.GB/T中的“T”表示什么意思?
  国家标准(GB)中的“T”是推荐的意思。例如:GB/T 13387-1992《电子材料晶片参考面长度测量方法》系指该标准为推荐性标准。值得注意的是“T”的读音为汉语拼音中的“tui”。
  32.什么是标准有效期?
  目标准实施之日起,至标准复审重新确认、修订或废止的时间,称为标准的有效期,又称标龄。由于各国情况不同,标准有效期也不同。以ISO为例,ISO标准每5年复审一次,平均标龄为4.92年。我国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中规定,国家标准实施5年后要进行复审,即国家标准有效期一般为5年。
  33.编写标准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编写标准的基本要求是:①符合GB/T 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的规定;②应准确、简明;③必须消除一切技术错误;④应与国家法规、法令和有关标准相一致;⑤名词、术语、符号、代号等应统一。
  34 GB/ T 1.1—1993规定标准中的要素分为哪三类?每类要素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构成一项标准的全部要素分为3类:①概述要素:包括识别标准,介绍标准内容,说明标准背景、标准的制定以及与其他标准的关系等内容;②标准要素:规定了标准的要求和必须遵守的条文;③补充要素:提供有助于理解标准或使用标准的补充信息。
  35.标准的前言如何缩写?
  ①每个标准都应有前言,它由专用部分和基本部分组成。
  专用部分适当给出下列信息:
  ——指明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采用程度和版本;说明对国际导则或其他类似标准、规范等文件的采用情况;
  ——指明与采用对象的主要技术差异及简要理由;
  ——对前版的重要技术内容改变情况的说明;
  ——与标准文件或其他文件的关系的说明;
  ——实施过渡期的要求;该标准导致废止或代替其他标准文件的全部或一部分的说明;
  ——指明哪些附录是标准的附录,哪些是提示的附录。基本部分适当给出下列信息;
  ——本标准由×××部门(由本部门审批的标准除外)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单位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当需要时可指明负责起草单位和参加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一般不超过5人,重大综合性基础标准不超过7人;
  ——本标准首次发布、历次修订或复审确认的年月;
  ——本标准委托×××单位负责解释。
  ③当等同、等效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或根据国际导则及其他类似的标准规范等文件制定为我国标准时,应在前言之后保留采用对象的前言;非等效采用时,也可根据需要保留采用对象的前言,其标题为“××××前言”。如:采用ISO标准时,其标题为“ISO前言”。
  36.标准的技术性审查有哪些内容?
  技术标准在批准发布前,需进行一次综合地、政策性地、全面地审查,其审查的内容与要点如下:
  ①宏观审查。审查标准的幅面是否符合规定,标准的名称与内容是否相符,页数是否齐全,有无签字和公章,附件是否齐全;
  ②完整性审查。标准内容是否完整;
  ③内容审查。标准中的各项规定是否正确,有无相互矛盾之处,指标水平定得是否合适;
  ④格式审查。封面、正文各栏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章、条等的编号。移行等是否符合规定,公式、表格、标题的格式是否符合规定等;
  ⑤统一性审查。名称、计量单位及符号、引用标准条文与原文等是否统一,与有关标准的是否统一;
  ⑥数字审查。审查数值是否正确、是否符合一定的规律,有关数值之间有无矛盾;
  ⑦图形审查。是否符合机械制图标准;
  ⑧文字审查。是否做到了层次分明,语言通顺,文字简练,限定准确,用语得当,用字正确,标点清楚。
  37.什么是标准的附录?
  标准的附录是标准正文内容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标准条文具有同等效力。只是为了保证标准结构的均匀,将某些内容放在附录中,成为标准的附录。
  38.什么是提示的附录?
  用来给出附加信息,帮助理解标准内容,以便正确掌握和使用标准的可供参考的附录,称为提示的附录。它不是应包含的要求。
  39.什么叫标准的编辑性修改?
  在《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中规定,等同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可对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作编辑性修改,即:不改变技术内容的修改。例如:计量单位改用本国法定计量单位,表示小数点由“,”改为“.”;标准个别条文序号或结构的局部变动;增加说明或引用资料等。
  40.编写标准技术内容有哪些规定?
  编写标准技术内容应根据各类标准的特点和需要,并遵守有关标准的编写规定。
  (1)术语标准。一般按下述内容和顺序编写:
  ①词条编号;②术语;③外文对应词;④定义或说明;⑤术语的图形或符号(必要时);⑥同义词(被代替的同义词应写在括号内);⑦索引。
  (2)符号代号标准。一般按下列内容和顺序编写:
  ①符号代号编号;②符号代号及其名称或主题词;③符号代号的说明;④被代替的符号代号(必要时);⑤符号代号索引。
  (3)产品标准。一般按下述内容和顺序编写:
  ①产品分类;②技术要求;③试验方法;④检验规则;⑤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4)化学分析方法标准。一般按下述内容和顺序编写:
  ①方法提要或原理;②试验或材料;③设备和仪器;④试样;⑤分析步骤;⑤分析结果的计算;⑦精密度或允许差。
  (5)包装标准。一般按下列内容和顺序编写:
  ①包装技术与方法;②包装材料与要求;③内包装物的要求;④包装试验方法;⑤包装检验规则。
  (6)信息分类编码标准。一般按下列内容和顺序编写:
  ①分类原则;②编码方法;③分类与代码表(或代号表);④代码表索引。
  (7)可根据各类标准化对象的特点和需要,合理编写相应的技术内容。
  41.怎样编写产品标准?
  产品标准要素的编排一般按表1规定。表1系常用的编排示例,可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增减、合并或重新排序。
  

表1产品标准要素的编排,

要素的类型
要素

概述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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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前言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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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要素
一般要素
标准名称
范围
引用标准

技术要素
定义、符号和缩略语
分类与命名
要求
抽样
试验方法
质量评定程序或检验规则
标志、标签、使用说明书
包装、运输、贮存
标准的附录

补充要素
提示的附录
脚注
采用说明的注 *

2楼的兄弟辛苦,有关采用国际标准的一些内容在GB/T20000.2-2001有所变化: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是采用国际标准的基本方法之一。它是指我国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国际标准完全相同,编写上不作或稍作编辑性修改,可用图示符号“≡”表示,其缩写字母代号为idc或IDC。”
标识为IDT(idtentical),不用图示符号。

“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是采用国际标准的基本方法之一。它是指我国标准在技术内容上基本与国际标准相同,仅有小的差异,在编写上则不完全相同于国际标准的方法,可以用图示符号“=”表示,其缩写字母代号为eqv或EQV。”
标识为MOD(modified),不用图示符号。

“非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是采用国际标准的基本方法之一,它是指我国标准在技术内容的规定上,与国际标准有重大差异。可以用图示符号“≠”表示,其缩写字母代号为neq或NEQ。”
标识为NEQ。 *

EN标准的层次:
欧洲法规 regulations - > 指令 Directives - > A类标准 Class A standard - > C (B)类特殊产品标准 Class C standard (part I 通用标准 - > part II 具体产品标准) *

AAMA-American Architectural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
            美国建筑生产商协会
AWWA-美国水工作协会
API-美国管道协会
NACE International-美国腐蚀工程师协会
NSF-美国公共健康和安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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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标准的管理,确保行业标准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三条 需要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   (二)工、农业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参数、质量指标,试验方法以及安全、卫生要求;   (三)工、农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维修方法以及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四)通用零部件的技术要求;     (五)产品结构要素和互换配合要求;   (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管理技术等要求。
  第四条 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行业标准:
  (一)药品行业标准、兽药行业标准、农药行业标准、食品卫生行业标准;   (二)工农业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行业标准;   (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行业标准;   (四)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行业标准;   (五)互换配合行业标准;     (六)行业范围内需要控制的产品通用试验方法、检验方法和重要的工农业产品行业标准。 其它行业标准是推荐性行业标准。
  第五条 产品质量行业标准,凡需要而又可能分等分级的,应作出合理的分等分级规定。
  第六条 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统一管理。行业标准的归口部门及其所管理的行业标准范围,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并公布该行业的行业标准代号。
  第七条 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在制定行业标准计划时,必须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以建立科学、合理的标准体系。
  第八条 在制定行业标准工作中,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行业的行业标准计划;   (二)负责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标准项目的分工;   (三)组织制定本行业的行业标准;   (四)统一审批、编号、发布本行业的行业标准;   (五)办理行业标准的备案;   (六)组织本行业行业标准的复审工作。
  第九条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提出本行业标准计划的建议,组织本行业标准的起草及审查等工作。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提出的行业标准计划建议,经行业标准归口部门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分工后,由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下达实施。
  第十条 制定行业标准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吸收其参加标准起草和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行业标准的计划,应当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抄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一式二份。
  第十二条 按行业标准计划的安排,行业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提出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修改为送审稿,送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第十三条 行业标准送审稿,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委托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组织审查。 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审查时,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进行。 由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组织审查时,参加审查的人员,应有生产、使用、经销、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的有关专家。其中,使用方面的人员不应少于四分之一。 行业标准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会议审查时应进行充分讨论,尽量取得一致意见。需要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函审时,必须有四分之三的回函同意为通过。会议审查结果应写出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如实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函审时应写出"函审结论"(格式按附件2)并附有"函审单"(格式按附件3)。会议代表的出席率和函审单的回函率应不低于三分之二。 行业标准送审时,应附有"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格式按附件1)及其它有关附件。
  第十四条 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审批、编号、发布。 行业标准报批时,应有"标准报批稿"、"标准编制说明"、"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及其"函审单"、"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其它有关附件。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时,应附有该标准的原文或译文。 行业标准的审批必须尊重"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对报批稿进行修改应有充分科学论据,并征求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的意见。对报批稿有重大修改时,应进行重新审查。 确定行业标准的强制性或推荐性,应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提出意见,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审定。
  第十五条 行业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行业标准的复审工作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组织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进行。 行业标准的复审也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复审时一般要有参加过该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参加。 标准复审后,应提出"复审报告",报送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行业标准代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及年号组成。
  (一)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 ----××××--××     (二)推荐性行业标准编号 ----/T××××--××
  第十七条 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应在行业标准发布后三十日内,将已发布的行业标准及编制说明连同发布文件各一份,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的行业标准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成行业标准归口部门限期改正或停止实施。
  第十八条 编写行业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行业标准的出版,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确定。 行业标准出版后的正式文本,应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一式五份。
  第十九条 行业标准属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行业标准,应纳入国家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科技进步奖励范围,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素,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要求和互换配合要求;   (二)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包括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工程建设的安全、卫生要求,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基本原料、材料、燃料的技术要求;   (四)通用基础件的技术要求;   (五)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   (六)工农业生产、工程建设、信息、能源、资源和交通运输等通用的管理技术要求;   (七)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重要技术要求;   (八)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和工程建设的通用技术要求。
  第三条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 下列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
  (一)药品国家标准、食品卫生国家标准、兽药国家标准、农药国家标准;     (二)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国家标准,劳动安全、卫生国家标准,运输安全国家标准;   (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国家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四)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和环境质量国家标准;     (五)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国家标准;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国家标准;   (七)互换配合国家标准;   (八)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国家标准。 其他的国家标准是推荐性国家标准。
  第四条 国家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 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国家标准发布的年号(即发布年份的后两位数字)构成。示例: GB×××× GB/T××××
  第五条 制定国家标准应当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有利于合理开发和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对外贸易的发展;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环境;充分考虑使用要求,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协调配套。
  第六条 产品质量标准,凡需要而又可能分等分级的,应做出合理的分等分级规定。
  第七条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协调项目分工,组织制订(含修订,下同),统一审批、编号、发布。 法律对国家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国家标准的计划     第八条 编制国家标准的计划项目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科技发展计划、标准化发展计划等作为依据。
  第九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六月提出编制下年度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下达给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与管理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编制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转发给由其负责领导和管理的全国专业标准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简称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下同)。
  第十条 各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根据编制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提出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建议,报其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协调后,于九月底提出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草案和项目任务收(格式按附件1,2)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协调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过程中有困难时,可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草案,统一汇总、审查、协调,于十二月底前将批准后的下年度国家标准计划项目下达。
  第十二条 执行国家标准计划过程中,必要时可以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调整的原则和内容是:
  (一)确属急需制定国家标准的项目,可以增补;   (二)确属特殊情况,可以对计划项目的内容进行调整;   (三)确属不宜制定国家标准的项目,应予撤销。
  第十三条 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进行调整的程序如下:
  (一)凡符合上述调整原则的项目,必须由负责起草单位填写"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格式按附件3)。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通知项目主管部门;   (三)当调整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申请未被批准是,必须依照原定计划进行工作。
  第十四条 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境保护和工程建设的国家标准计划,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下达。 第三章 国家标准的制订     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与管理的技术委员会,按下达的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组织实施。应经常检查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进展情况,督促并创造条件,保证负责起草单位按计划完成任务。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所订国家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应按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起草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同时编写"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国家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国家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国家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修订国家标准时,应增列新旧国家标准水平的对比;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   (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七)国家标准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或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建议;   (八)贯彻国家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   (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十)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对需要有标准样品对照的国家标准,一般应在审查国家标准前制备相应的标准样品。
  第十七条 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经负责起草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查后,印发各有关部门的主要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验等单位及大专院校征求意见。 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应明确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可列出征求意见的表格,以利对意见的综合、整理。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不复函,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
  第十八条 负责起草单位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提出国家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格式按附件4),送负责该项目的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技术归口单位审阅,并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重新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凡已成立技术委员会的,由技术委员会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组织进行。
  第二十条 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技术归口单位组织进行。参加审查的,应有各有关部门的主要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验等单位及大专院校的代表。其中,使用方面的代表不应少于四分之一。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对技术、经济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分歧意见较多的国家标准送审稿可会议审查;其余的可函审。会议审查或函审由组织者决定。   会议审查时,组织者至少应在会议前一个月将会议通知、国家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提交给参加国家标准审查会议的部门、单位和人员。函审时,组织者应在审表决前两个月将函审通知和上述文件及"函审单"(格式按附件5)提交给参加函审的部门、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一条 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国家标准的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参加表决者的四分之一。函审时,必须有四分之三回函同意为通过。会议代表出席率及函审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重新组织审查。
  会议审查,应写出"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及未参加审查会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名单;函审,应写出"函审结论"(格式按附件6),并附"函审单"。
  "会议纪要"应如实反映审查情况;内容包括对本办法第十六条中第(二)至(十)项内容的审查结论。 负责起草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国家标准报批稿。
  国家标准报批稿和会议纪要应经与会代表通过。
  第二十二条 国家标准报批稿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与管理的技术委员会,报国家标准审批部门审批。国家标准报批稿内容应与国家标准审查时审定内容一致,如对技术内容有改动,应附有说明。报送的文件应有:
  (一)报批国家标准的公文一份(格式按附件7)   (二)国家标准报批稿四份,另附应符合制版要求的插图一份;   (三)"国家标准申报单"(格式按附件8)、"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国家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各两份;   (四)如系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订的国家标准,应有该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复制件)和译文各一份。 第四章 国家标准的审批、发布     第二十三条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编号、发布(批文格式按附件9,发布公告格式按附件10),并将批准的国家标准一份退报批部门。其中,药品、兽药国家标准,分别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食品卫生、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分别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号、发布;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第二十四条 制定国家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按标准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归档。 第二十五条国家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药品、兽药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出版,由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另行安排。 在国家标准出版过程中,发现内容有疑点或错误时,由标准出版单位及时与负责起草单位联系。如国家标准技术内容需更改时,须经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 需要翻译为外文出版的国家标准,其译文由该国家标准的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翻译和审定,并由国家标准的出版单位出版。
  第二十六条 国家标准出版后,发现个别技术内容有问题,必须作少量修改或补充时,由负责起草单位提出"国家标准修改通知单"(格式按附件11、12),经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审核,报该国家标准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备文并附"国家标准修改通知单"一式四份,报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批复格式按附件13);按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发布。   第五章 国家标准的复审     第二十七条 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由该国家标准的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国家标准的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会议审查或函审,一般要有参加过该国家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人员参加。
  第二十八条 国家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国家标准确认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国家标准,不改顺序号和年号。 当国家标准重版时,在国家标准封面上、国家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作修改的国家标准作为修订项目,列入计划。修订的国家标准顺序号不变,把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国家标准,予以废止。
  第二十九条 负责国家标准复审的单位,在复审结束后,应写出复审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处理意见,复审结论。经该国家标准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一式四份,报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按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发布。
  第三十条 国家标准属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国家标准,应当纳入国家或部门科技进步奖励范围,予以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总局1982年2月4日颁发的《关于国家标准的计划编制、制订和复审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国家标准修改、补充的暂行办法》、原国家标准局1983年4月2日颁发的《关于报批国家标准工作若干补充要求的通知》和1996年10月15日颁发的《制订工农业产品国家标准工作程序的补充规定(试行)》即行废止。 *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下列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   (二)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种子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规定非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计划、组织制定、审批、编号和发布。
  第五条 制定地方标准的工作程序: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含地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部署制定地方标准年度计划的要求,由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计划的要求提出计划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计划建议进行协调审查,制定出年度计划。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制定地方标准的年度计划,组织起草小组或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   (三)负责起草地方标准的单位或起草小组,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试验验证后,编写出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与编制说明,经征求意见后编写成标准送审稿。     (四)地方标准送审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或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审查工作可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组织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检验、标准、学术团体等有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查。审查形式可会审,也可以函审。     (五)组织起草地方标准的单位将审查通过的地方标准送审稿,修改成报批稿,连同附件,包括编制说明、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验证材料、参加审查人员名单,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
  第六条 药品、兽药地方标准的制定、审批、编号、发布,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食品卫生和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制定、审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发布。
  第七条 地方标准发布后,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三十日内,应分别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地方标准批文、地方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各一份。
  第八条 受理备案的部门,当发现备案的地方标准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时,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成申报备案的部门限期改正或停止实施。  
  第九条 地方标准的编写、出版,参照国家标准GB l《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地方标准的代号、编号:
  (一)地方标准的代号 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再加斜线,组成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再加"T",组成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见附表。 示例: 山西省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DB14/ 山西省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DB14/T   (二)地方标准的编号 地方标准的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地方标准顺序号和年号三部分组成。 示例1: DB××/×××-×× 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 示例2: DB××/T×××-×× 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
  第十二条 地方标准的出版、发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三条 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十四条 地方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地方标准应当纳入当地科技进步奖励范围,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   北京市110000 湖南省430000 天津市120000 广西壮族自治区450000   河北省130000 广东省440000 山西省140000 内蒙古自治区150000 海南省460000 *省510000 辽宁省210000 黑龙江省230000   吉林省220000 云南省530000 贵州省520000 西藏自治区540000   上海市310000 江苏省320000 陕西省610000 浙江省330000 甘肃省620000 安徽省340000 青海省630000 福建省350000   河南省410000 江西省360000 山东省37000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650000   湖北省420000 台湾省7l000 宁夏回族自治区640000 *

世界标准日的来历及简介:
  1946年10月14日至26日,中、英、美、法、苏共25个国家的64名代表集会于伦敦,正式表决通过建立国际标准化组织(ISO)。1947年2月23日,ISO国际标准化组织宣告正式成立。1969年9月ISO理事会发布的第1969/59号决议,决定把每年的10月14日定为世界标准化日。1970年10月14日举行了第一届世界范围的庆祝世界标准日的活动。
  为了庆祝世界标准化日,ISO理事会于1978年9月召开会议通过决议,"理事会希望看到世界上有最大规模的标准化宣传活动。决定在每年10月14日庆祝世界标准化日,并鼓励ISO成员在他们的国家里庆祝这个日子,规模越大越好"。此后,每年的10月14日,就成为了世界各国标准化工作者开展宣传标准化,举行纪念活动的盛大节日。
  我国自从1978年重新进入ISO以后,每年的10月14日世界标准化日,全国各大、中城市都要举办各种形式的报告会、座谈会、纪念会,紧密结合当年ISO的世界标准化日的宣传主题,广泛宣传标准化活动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高人们的标准化意识。
  世界标准化日的庆祝始于1970年10月14日,由当时的ISO主席Mr.Faruk Sunter (土尔其)所创立。从1970年10月14日第一届世界标准化日起,至今年已经是第34届。在第23届世界标准化日以前,均是由ISO和IEC主席联合发出祝词,从第24届开始,国际电信联盟(ITU)也参加了世界标准化日的纪念活动,由ISO和IEC主席及ITU秘书长联合发出祝词。从第17届起,世界标准化日祝词开始赋予了主题,以突出当年世界标准化日的宣传重点。
  世界标准化日的目的是提高对国际标准化在世界经济活动中重要性的认识,以促进国际标准化工作适应世界范围内的商业、工业、政府和消费者的需要。这个国际节日是献给全世界成千上万从事标准化工作的志愿者的礼物。
  ISO成员国如何庆祝世界标准化日
  各ISO成员国均根据自己要达到的具体目的、视自己的财政情况、以自己的方式来庆祝世界标准化日。尽管世界标准化日的庆祝方式在哥本哈根、内罗毕、维也纳、加拉卡斯和北京各有不同形式,且标准化日常工作也各有侧重,但是都拥有着一个共同的目的。很多国家利用世界标准化日这个机会组织一些特别的活动或聚会,例如采用会议、展览、研讨会、电影、电视和广播访谈等多种形式来丰富这个10月14日所在的"标准周"。
  ISO和IEC中央办公室对此世界标准化日庆祝所做的工作
  ISO和IEC中央办公室对此世界标准化日庆祝所做的工作由以下几项组成:ISO主席和IEC秘书长向所有成员国发表联合祝词、世界标准化日的宣传画、新闻公告。事实上所有成员国都使用这个祝词来强调标准化的重要性,并且很多国家充分利用每年的宣传画来突出世界标准化日的主题。
  注:ISO和IEC的成员联合庆祝世界标准化日的决定是1988年决定的。ITU从1993年开始同ISO和IEC一起联合发表世界标准化日祝词。
  历届世界标准化日主题
2006年 第37届:标准:为小企业创造大效益
2005年 第36届:标准使世界更安全
2004年 第35届:标准联结全世界
2003年 第34届:为全球信息社会制订全球标准
2002年 第33届:一个标准 一次检验 全球接受
2001年 第32届:环境与标准:紧密相连
2000年 第31届:国际标准促进和平与繁荣
1999年 第30届:耸立在建筑上的标准
1998年 第29届:标准在日常生活中
1997年 第28届:世界贸易需要国际标准
1996年 第27届:呼唤服务标准
1995年 第26届:一个移动着的世界
1994年 第25届:标准与消费者--一个更加美好世界的伙伴
1993年 第24届:全球标准使信息处理的更好
1992年 第23届:国际标准--打开市场的关键
1991年 第22届:劳动安全
1990年 第21届:国际标准为世界免遭破坏起的作用
1989年 第20届:卫生技术标准
1988年 第19届:照明
1987年 第18届:国际标准化
1986年 第17届:国际标准化 *

常见标准认证

 
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ISO14000标准介绍
 
ISO14000系列国际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汇集全球环境管理及标准化方面的专家,在总结全世界环境管理科学经验基础上制定并正式发布的一套环境管理的国际标准,涉及到环境管理体系、环境审核、环境标志、生命周期评价等国际环境领域内的诸多焦点问题。旨在指导各类组织(企业、公司)取得和表现正确的环境行为。ISO该14000系列标准共预留100个标准号。该系列标准共分七个系列,其标准号从14001至14100,共100个标准号,统称为ISO14000系列标准。
 
ISO14000系列标准 标准号分配表
     名 称    标 准 号
SC1    环境管理体系(EMS)    14001—14009
SC2    环境审核(EA)    14010—14019
SC3    环境标志(EL)    14020—14029
SC4    环境行为评价(EPE)    14030—14039
SC5    生命周期评估(LCA)    14040—14049
SC6    术语和定义(T&D)    14050—14059
WG1    产品标准中的环境指标    14060
     备用    14061—14100
ISO14000系列标准是顺应国际环境保护的发展,依据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目前正式颁布的有ISO14001、ISO14004、ISO14010、ISO14011、ISO14012、ISO14040等5个标准,其中ISO14001是系列标准的核心标准,也是唯一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标准。该标准已经在全球获得了普遍的认同,ISO14000系列标准突出了"全面管理、预防污染、持续改进"的思想,作为ISO14000系列标准中最重要也是最基础的一项标准,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站在政府、社会、采购方的角度对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环境管理制度)提出了共同的要求,以有效地预防与控制污染并提高资源与能源的利用效率。ISO14001是组织建立与实施环境管理体系和开展认证的依据。
ISO14001标准由环境方针、策划、实施与运行、检查和纠正、管理评审等5个部分的17个要素构成。各要素之间有机结合,紧密联系,形成PDCA循环的管理体系,并确保组织的环境行为持续改进。ISO14000系列标准在世界各国开始了如火如荼的认证推广过程。目前,全世界已经有11000余家公司或企业获得了ISO14001标准认证证书,我国也有100余家企业获得了证书。
随着环境保护立法的日益严峻以及消费者环境意识的逐渐兴起,为了获得更好的经营环境,任何企业的管理者都会试图避免企业发生由于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而支付罚款和更多排污费的情况,企业也必须去适应市场的绿色潮流。在这种情况下,优秀的企业管理者不会仅仅满足于"事后管理"的旧有模式,而会选择积极主动的措施来改进企业的经营管理。
ISO14000环境管理认证被称为国际市场认可的"绿色护照",准通过认证,无疑就获得了"国际通行证"。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纷纷宣布,没有环境管理认证的商品,将在进口时受到数量和价格上的限制。如,欧洲国家宣布,电脑产品必须具有"绿色护照"方可入境,美国能源部规定,政府采购只有取得认证厂家才有资格投标。

SA8000社会责任标准认证
 
SA8000认证介绍
SA8000即“社会责任标准”,是Social Accoutability 8000的英文简称是全球首个道德规范国际标准。其宗旨是确保供应商所供应的产品,皆复合社会责任标准的要求。
SA8000(SocialAccountability8000),它规定了企业必须承担的对社会和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对工作环境、员工健康与安全、员工培训、薪酬、工会权利等具体问题指定了最低要求,例如禁止雇佣童工和必须消除性别或种族歧视等。SA8000也有管理体系和持续改进的要求,有一套由第三方认证机构审核的国际标准,但SA8000只有一个国际统一认证机构:SAI(SocialAccountabilityInternational),即社会责任国际。
  SA8000标准主要取自于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它是随着发源于20世纪末期的西方企业社会责任运动而发展起来的。2001年12月SAI发布了第一个修订版:《SA8000:2001》。目前,要加入跨国公司的全球产业链,大都要通过SA8000认证或者该企业的根据SA8000进行的社会责任审核。

TL9000电讯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开发的,来自电信行业主要代表决定,通过制订行业专业标准和清晰的目标,达到持续改进的目的。
TL9000是一套专为通讯行业制定的质量管理体系,以ISO9001:2000标准为基本要求,再加上通讯业的普遍运作,包括:质量管理体系及衡量指标为标准基础。1997年10月,通讯业这市场领导者更成立了杰出品质通讯供应商协会(QuEST Forum),藉以促进通讯业的质量有持续之进步及确保其服务可靠性,及后更制定了TL9000质量体系要求及衡量指标草案以作为拣选供应商时的参考标准。1999年制定的TL9000质量体系要求(第2.5版)及TL9000质量体系衡量指标(第2.5版)均作为TL9000认证评审之用。
1987年国际标准化组织创立了ISO 9000标准。标准发布后,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迅速的推广和广泛的认可,成为全世界衡量质量管理水平与质量保证能力的公共标准。九十年代,美国三大汽车公司和航天企业在ISO9000的基础上,分别开发了自己的专门标准QS9000和AS9000。随着电讯行业的全球化,在该行业中设立一套统一的质量体系要求,已经成为全世界电讯企业的共同需求。1996年春,以贝尔公司为首的一些电讯业知名服务提供商提出要制定一个统一的质量体系标准,并于1997年10月成立了QuEST论坛(Quality Excellence for Suppiers of Telecommunications Forum)。QuEST论坛是一个电讯业服务提供商和产品制造商之间合作和沟通的世界论坛,其目标是统一所有电讯业的质量体系标准,在现有标准和实践的基础上制订和保持一个通用的电讯业质量体系管理标准TL9000。论坛负责该标准的制定、发布和修改,并保持TL9000和其它标准的一致性。
TL9000标准共分两大部分--质量体系要求和质量体系指标。质量体系要求为电讯产品(硬件、软件和服务)的供方建立了一套通用的质量体系要求,这些要求是在现有的行业标准(包括ISO9000国际标准)的基础之上制定的;质量体系指标定义了一系列最基本绩效指标,以衡量和评价质量体系运行的结果。 TL9000认证介绍
TL9000是专为通讯行业设计的质量管理标准。



各国认证要求概要

不同国家/地区有不同的认证要求,以下是BTIHEA国际认证管理部 根据企业需求及实际认证经验对中国厂商主要出口国的认证要求的简要说明:
美洲
在美国,许多大的产品经销商或进口商在经营或进口产品时,都坚持产品一定要通过UL认证。而对与大多数产品而言,因美国和加拿大的标准基本无差异或仅存在部分差异,因此厂家可在取得UL认证同时,获得CUL标志。UL认证的实验可在国内的UL 实验室完成,BTIHEA作为UL认可实验室,1990年成功完成UL在国内检测站进行的第一个测试项目。目前是UL在国内第三方数据交换计划成员中最活跃的实验室。
UL标志不仅在北美地区有广泛的影响力,在南美的许多国家也同样有效。
欧洲
家电产品目前出口欧洲均需粘贴CE标志。虽然,CE标志并非安全认证标志,但为降低风险,国内厂家也往往通过一些国际权威认证机构(如,英国BEAB,德国VDE及TUV,等)作出CE声明。而要使产品在市场上更具竞争力,厂商往往还需取得安全认证标志。如,BEAB安全认证标志,TUV的GS标志,VDE的安全认证标志等。BTIHEA作为BEAB的认可实验室,同时还与TUV,VDE及意大利的IMQ,瑞典的SEMKO,荷兰KEMA的欧洲各知名认证机构有紧密合作关系,可根据客户需要提供CE及欧洲各国安全认证服务。
亚太地区
澳大利亚不仅对产品安全有要求,在很多产品上对EMC及能耗也有强制要求。BTIHEA作为澳知名认证机构QAS的合作伙伴,也帮助国内产品进军澳大利亚市场。
在中东地区,如沙特,对产品进口也有强制性要求,BTIHEA作为沙特认证机构SASO的认可实验室,可协助厂商获取进入沙特所必须的COC证书。
对于出口国多为CB成员国的厂商来说,取得CB证书,将有利于产品迅速通关。许多国家,如南非,日本,新加坡等都将接受CB证书及CB测试报告。CB测试必须在CB实验室进行(如,BTIHEA)。



1.   德国电磁兼认证标记(TUV)、德国TÜV北德集团是欧洲最早建立的,最大的,从事检验、实验、质量保证和认证的国际性检验认证机构之一,其总部设在德国的汉堡和汉诺威。自1869年成立以来,经过130多年的发展,TÜV北德集团已成为国际上最有权威的认证机构,不仅在质量管理体系、环境保护体系的认证方面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同时也在许多产品和技术认证方面具有国际权威性。     

2.      日本志愿干扰控制委员会(VCCI)、电磁兼容认证 VCCI VCCI 是日本的电磁兼容认证标志,由日本电磁干扰控制委员会 (Voluntary Control Council for Interference by Information Technology Equipment) 管理,根据 CISPR 22 评估信息技术产品是否符合 VCCI 要求。VCCI 认证是非强制性的,但是在日本销售的信息技术产品,一般会被要求进行 VCCI 认证。制造商首先应申请成为 VCCI 的成员,才可以使用 VCCI 标志。为了获得 VCCI 的认可,所提供的 EMI 测试报告必须由 VCCI 注册认可的测试机构签发。     

3.       ETL是美国电子测试实验室(Electrical Testing Laboratories)的简称。ETL试验室是由美国发明家爱迪生在1896年一手创立的,在美国及世界范围内享有极高的声誉。同UL、CSA一样,ETL可根据UL标准或美国国家标准测试核发ETL认证标志,也可同时按照UL标准或美国国家标准和CSA标准或加拿大标准测试核发复合认证标志。右下方的"us"表示适用于美国,左下方的"c"表示适用于加拿大,同时具有"us"和"c"则在两个国家都适用。任何电气、机械或机电产品只要带有ETL标志就表明此产品已经达到经普遍认可的美国及加拿大产品安全标准的最低要求,它是经过测试符合相关的产品安全标准;而且也代表着生产工厂同意接收严格的定期检查,以保证产品品质的一致性,可以销往美国和加拿大两国市场。
ETL也要求其生产场地已经过检验,并且申请人同意此后对其工厂进行定期的跟踪检验,以确保产品始终符合此要求。     

4.   GS认证介绍
GS的含义是德语"Geprufte Sicherheit"(安全性已认证),也有"Germany Safety" (德国安全)的意思。GS认证以德国产品安全法(SGS)为依据,按照欧盟统一标准EN或德国工业标准DIN进行检测的一种自愿性认证,是欧洲市场公认的德国安全认证标志。
GS标志表示该产品的使用安全性已经通过公信力的独立机构的测试。GS标志,虽然不是法律强制要求,但是它确实能在产品发生故障而造成意外事故时,使制造商受到严格的德国(欧洲)产品安全法的约束。所以GS标志是强有力的市场工具,能增强顾客的信心及购买欲望。虽然GS是德国标准,但欧洲绝大多数国家都认同。而且满足GS认证的同时,产品也会满足欧共体的CE标志的要求。和CE不一样,GS标志并无法律强制要求,但由于安全意识已深入普通消费者,一个有GS标志的电器在市场可能会较一般产品有更大的竞争力。     

5    MET研究室是一个鉴定机电、电子、机动车、医疗、通讯设备的私立的、独立的实验证明机构。在美国产品的实验、认证是由独立的、被认可的机构执行。MET研究室是全美国第一个由美国政府认可的实验、认证机电产品的实验室,是美国中型的机构,大约有70位左右的员工和四个装备齐全的合格实验室。还有8个卫星站遍布全美。   MET研究室还和世界各地的许多研究机构达成合作协议。MET研究室的工作是:提供电磁调配试验、环境压力测试、机械测试和电讯测试,合格后发给安全证书。MET研究室是一个正在准备由盈利转向盈利的机构。原因是MET研究室要购买检验设备和支付高额的税赋。MET研究室是美国安全检测实验室公司(UL)、加拿大标准协会(CSA)签约实验室。MET研究室的检测任务95%是政府给的;5%的任务是制造商的需求。目前,MET研究室正在寻求机动车工业产品的认证实验。    


1.   计算机及外设、电信终端产品的 MIC 认证。韩国信息及通信部 (MIC) 颁布的“无线电管理法”。MIC标志是由无线电研究实验室(RRL)所颁发的认证标志。其资讯即通讯设备认证规范主要是依据电信基本法第33条,及无线电波法第46和57条。MIC标志同样也参照IEC标准。韩国目前获RRL授权执行MIC标志测试的实验室共37家,包括KTL,KETI和ERI。UL能以中间申请人的身份协助制造商申请MIC标志。     

2.    电气产品安全认证 (EK Mark) ,韩国工商及能源部 (MOICE) 发布的“电气产品安全管理法”, 2000 年 7 月 1 日生效。 韩国的安全认证体系采用EK 安全标志。韩国产业资源部(MOCIE)技术标准局(ATS)是指定EK安全认证机构的政府主管部门。 韩国检测实验室(KTL)、韩国电气检测所(KETI)和电磁兼容性研究所 (ERI)是ATS指定的可颁发EK安全标志的认证机构。 在产品EK安全标志的认证中, 安全检测占主体, 而电磁兼容性的检测则是补充性的。
  企业如果需要申请EK 安全标志,首先必须向韩国检测实验室(KTL)、韩国电气检测所 (KETI)和韩国电气制品安全振兴院(ESAK)等安全标志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当一件产品是由几个独立的工厂生产时, 尽管产品是同一型号, 几个工厂都应同时取得认证标志。 海外生产厂家可以直接申请或者授权韩国当地的代理机构和代表厂家申请。     

(C-tick)

(RMC)    3.      C-Tick是澳大利亚的电磁兼容部分,由澳大利亚通讯局(ACA - Australia Community Association)来管制, 目前只对干扰部份进行管制,管制范围内的产品从1999年1/01开始强制执行。
在澳大利亚,电气安全符合性评估是地方政府的责任。每一个主管部门统一采用“1945年电气安全法”的互惠认可架构(Approvals Scheme)。此架构将电气产品分为“公告“ (Declared)及”非公告“(Non-declared)两大类。
公告产品须符合相关的澳洲安全标准,并取得州主管机关的认可证书。
澳大利亚对EMC的要求采用EMC架构(1992无线电通信法)的自我宣告方式。在此架构规范的电气产品都须符合澳大利亚标准,并取得澳大利亚通信局的认可,才能使用C-Tick标志。
若产品同时符合电气安全及电磁兼容要求,亦可申请法规符合标志(RMC)。任何获得澳大利亚安全标志的产品,在新西兰都被承认。     

4.      俄罗斯标准协会 (GOSSTANDARD)
大多数销往俄罗斯的产品须持有GOST- R证书。一种为 one-time-shipment 证书,另一种为三年有效证书包含EMC和安全要求GOST标志是俄罗斯产品合格认证标志。中国向俄罗斯出口的大多数产品属于强制认证范围。因此,中国出口商了解俄罗斯认证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根据俄罗斯法律规定,商品如果属于强制认证范围,不论是在俄罗斯生产的,还是进口的,都应依据现行的安全规定通过认证并领取俄罗斯国家标准合格证书(缩写GOST合格证)。没有GOST证书产品不能上市销售,对许多进口产品来说,连海关也不能通过。     

5    在日本开展第三方认证的机构中,最具影响和权威的是日本电器用品和环境实验所(Japan Electrical Safety & Environment Technology Laboratory,简称 JET),和日本品质保证组织UapanQualityAssuranceOrganization,简称JQA)。 JET和JQA都开展产品认证,质量体系认证和环境认证。JET在产品安全认证方面更具影响,JQA在体系认证方面更具影响。JET和JQA目前都可以进行S-Mark的认证工作,其标志分别为S-JET Mark和S-JQA Mark。

JET的总部设在日本东京,在横滨,关西和名古屋有事业所。JET的电气产品的认证称为S-Mark认证。产品认证后获得JET颁布的证书,并可使用安全认证标志(S-Mark标志)。同时,JET可以对《电气用品取缔法》要求强制性认证的8大类165种产品中的164种进行测试和认证。
A 类 : 指定的电气设备和材料产品
B 类 : 其它的电气设备和材料产品


标签上必需有菱形的 PSE 标志    
标签上必需有圆形的 PSE 标志 *

产品标准

产品标准
一、    产品标准的含义
产品标准:是以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各个有关环节的物(如仪器、仪表、工装、零部件、原材料等)和方法作为标准化对象,对其主要功能和(或)特性必须实现的使用性能(即适用性)所作的规定。鉴于产品标准的核心是质量,所以,其内容以产品质量指标为重点,并以下列有关项目为标准化对象的技术内容来加以规定:
a.    分类及命名方法
b.    技术要求
c.    试验方法
d.    检验规则
e.    标志、标签和使用说明书
f.    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从上述产品标准所具备的技术内容提要可以看出,产品标准对实现产品的使用功能,对改进、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 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产品标准不仅是用来衡量产品质量水平的尺度, 而且是用来揭示生产规律、评定产品质量水平的尺度,而且是用来作为生产厂家和用户订立供销合同,交验产品,共同遵守的技术文件和交流的语言;对内作为协调各生产环节之间关系的必不可少的技术依据。
二、    产品标准的种类
上列各项要求作为某产品的标准化内容所制定的标准称之为完整的产品标准,或产品的综合标准。如果只是将其中和某一项或某几项作为标准化对象内容抽制定的标准,则称之为产品的单项标准。
凡是在技术上和生产上比较成熟,通用性比较强,适用范围比较广,能在较大范围内起到简化作用的项目,或可能形成系列的产品,应尽可能地制定出完整的产品标准。
在工作实践中,所制造的产品尚不具备上述条件,而工作中又需将某些部分内容先制定 出单项标准,或为了适应新产品在不断发展阶段的特点,或已有同类产品的通用标准可供应用而没有必要再制定 完整的产品标准时,则可分为若干独立部分,分别制定产品的单项标准。例如:对产品类别的划分、型号的命名的编制方法、某项重要的技术要求、抽样和检验方法及规则、试验方法以及产品标准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标准等。
为了保持产品标准的完整性,便于标准的使用和管理,对同一产品的各部分技术内容,一般不宜分割过细。
产品的各种单项标准所涉及的范围和主要包含的技术内容,简要说明如下:
1、    产品分类标准是为了便于对产品实施科学管理的方法标准。其内容主要包括产品的类别、型式与规格的划分,有关产品工作状况和生产能力参数的确定,以及产品的基本结构尺寸、联接尺寸、安装尺寸和外开尺寸的规定动作等。
2、    产品型号(代号)命名方法标准
产品型号(代号)是反映产品功能范围、技术特征的标志,是生产管理工作的基础和用户识别产品的依据,是为了避免产品繁杂和型号(代号)的不统一,对同类产品型号(代号)的命名和编制方法所作的规定。
3、    产品的单项(专项)技术要求标准
主要是针对重要的使用性能要求, 以及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方面的专项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4、    产品的试验方法标准
是针对产品质量特性的取样方法、测量方法、试验方法、计算方法和程序等内容所作的规定。
产品标准中的试验方法,系指对产品标准中部分或全部技术要求之试验方法所作的统一规定,但不能用作衡量产品综合性能。
5、    标志、标签、使用说明、包装、运输和贮存标准
必要时规定产品的包装要求,或说明在某种运输和贮存条件下的注意事项,为使储存过程中有关人员清楚地了解这些要求,就需要正确使用这些标志,并规定产品操作说明的主要内容。 在这种情况下,应对这些相关内容的特殊要求作出具体规定,制定专用的单项标准
6、    产品技术条件(规范)标准
是为了保证产品的综合要求,对某些质量特性应达到的技术水准所作的一般规定。如果一个产品只需对某些质量特性及试验与检验方法加以标准化,不存在对产品类别的划分和型式、规格的分类等问题,即其标准化内容只需满足产品的技术市场性能要求时,则这种标准就是产品技术条件标准也称之为“技术规范”、“规范”等。产品技术条件标准的主要内容提要包括:
    a.    技术要求
    b.    试验方法
    c.    检验规则
    d.    标志、标签、使用说明书
    e.    包装、运输、贮存等
产品通用技术条件(通用规范)标准同是对大类产品之共性要求所作的一般规定。是制定大类产品中某个具体产品标准或技术条件标准的依据。
  产品通用技术条件标准是同类产品都必须达到的要求,也是每一具体必须具备的质量特性的检验依据。但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标准, 不一定能够满足不同场合的质量检验和监督要求。所以在贯彻实施这类标准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一些补充性的技术要求和(或)试验方法。
如果某个产品的基本质量要求在通用技术条件标准中已有规定,但是,对某些技术内容仍有特殊要求(如高强度螺栓)那么应将这些特殊要求单独制定标准。这种标准也叫技术条件标准,但必须要在该标准说明:同时适用该类产品的通用技术条件标准。 *

日本工业标准JIS简介
 JIS(Japanese Industrial Standards)是日本工业标准的代号。JIS的制定对象是矿业品及工业制品。但在工业制品中具有特殊标准体系的药品、农药、化肥以及农业物资不作为JIS的制订对象。JIS标准是由日本工业标准调查会JISC(Japanese Industrial Standards Committe)所制订的标准,该组织是日本官方机构,由通产省大臣和副大臣任JISC的正、副会长。办事机构是日本通产省工业技术院,成员包括各方面专家、学者、政府部门及消费者代表,主要任务是审批、发布JIS标准。这样的建制是由1949年7月1日实施《工业标准化法》后实施的。
JIS标准按其标准对象分类。目前共有“土木建筑”、“汽车”、“钢铁”、“有色金属”等18类部门,各用英文字母表示(标于标准号中的“JIS”和“××××(标准号)”之间)。与我们相关的钢铁→G;化学→K;其他(包括试验方法、焊接等)→Z。按JIS标准内容的性质分为:①产品标准 ②试验方法标准 ③基础标准。
JIS标准制定过程有着标准化的程序,并保持透明度。从制订项目的确立、标准草案的制定、标准审议等过程均在官方标准化杂志上发布官方公告,供任何有兴趣有意见者有机会提出自己的意见。目前,JIS共计有8000多个标准,其中钢铁标准有320多个,JIS钢铁标准的特点是除机械结构钢外,标准中“钢”与“钢产品”是统一的,并且用途特点比较突出,在使用上比较方便。除试验方法以标准外,不存在标准引用标准的复杂情况。同时,标准指标比较粗线条,同一标准可供制造厂在生产产品时具有较大自由度。
日本于1952年参加ISO,1953年参加IEC,为了达到WTO/TBT协定(世贸组织标准守则)的要求,日本积极参加ISO标准的制定工作并任多个技术委员会的秘书国,并于1995年3月制定了“JIS与ISO整合化”的三年计划,目前已在多个JIS标准后附上相应ISO标准内容,并尽量也其靠拢。
除制定JIS标准外,“JIS标志制度”也是日本工业标准化制度的另一大支柱。JIS标志制度是一种官方认证制度,它主要是通过对按JIS生产产品的制造厂及产品本身进行审查以判断该产品是否事实上符合相关JIS标准规定对产品进行识别标志,从而达到使产品的购买者放心、产品的生产者努力提高产吕质量的目的,其具体办法是:①由各主管大臣对本部门适于实施JIS标志制度的产品标准进行指定,官报公告。②凡JIS标志指定产品的制造厂、加工厂均可申请,填写规定的申请书,向该主品的主管大臣提出申请。③主管大臣向申请工厂指派审查官员,按“指定产品的审查事项和审查基准”进行制造设备、检查设备、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审查,并对产品本身进行全面检验以判断该工厂是否具有制造符合JIS标准产品并能继续进行生产的能力,在确认该工厂的能力后由主管大臣签发证书允许该工厂在它们生产的产品上标上JIS标志 。
 
该认证制度于1980年起向日本国外按JIS标准生产的产品开放,由国外的制造厂商向日本各主管大臣提出申请,经审查后确认者予以认可,由主管大臣签发证书。至今巳有300多件国外制造者获JIS认证证书。宝钢于1995年7月获《日本工业标准标志承认书》二项,即JIS G 3101《一般结构用轧制钢材》和JIS G 3141 《冷轧钢板及钢带》。
宝钢建设一期工程全面从日本引进设备和技术,除无缝钢管外对象产品都是按JIS标准和新日铁企标生产的产品,三期工程中的1550机组对象产品主要为汽车用板,引进日本钢管(NKK)技术,而NKK也与日本其他钢铁企业一起执行日晒钢铁协会的汽车用钢标准,宝钢1550机组的产品企业标准就采用了这些标准。因此,除JIS标准外本摘编也列入部分新日铁企标、日本钢铁协会汽车用钢板标准和日本钢管企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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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代号 含义 主管部门
1 BB 包装 中国包装工业总公司包改办
2 CB 船舶 国防科工委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船舶)
3 CH 测绘 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
4 CJ 城镇建设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城镇建设)
5 CY 新闻出版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印刷业管理司
6 DA 档案 国家档案局政法司
7 DB * 国家*局震害防预司
8 DL 电力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
9 DZ 地质矿产 国土资源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地质)
10 EJ 核工业 国防科工委中国核工业总公司(核工业)
11 FZ 纺织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科技发展中心
12 GA 公共安全 公安部科技司
13 GY 广播电影电视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司
14 HB 航空 国防科工委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航空)
15 HG 化工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质量部(化工、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气)
16 HJ 环境保护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
17 HS 海关 海关总署政法司
18 HY 海洋 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
19 JB 机械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20 JC 建材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质量部
21 JG 建筑工业 建设部(建筑工业)
22 JR 金融 中国人民银行科技与支付司
23 JT 交通 交通部科教司
24 JY 教育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教育)
25 LB 旅游 国家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司
26 LD 劳动和劳动安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工资定额)
27 LY 林业 国家林业局科技司
28 MH 民用航空 中国民航管理局规划科技司
29 MT 煤炭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30 MZ 民政 民政部人事教育司
31 NY 农业 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农业)
32 QB 轻工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33 QC 汽车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34 QJ 航天 国防科工委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航天)
35 QX 气象 中国气象局检测网络司
36 SB 商业 中国商业联合会
37 SC 水产 农业部(水产)
38 SH 石油化工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质量部(化工、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气)
39 SJ 电子 信息产业部科技司(电子)
40 SL 水利 水利部科教司
41 SN 商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42 SY 石油天然气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质量部(化工、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气)
43 SY(>10000) 海洋石油天然气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44 TB 铁路运输 铁道部科教司
45 TD 土地管理 国土资源部(土地)
46 TY 体育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经济司
47 WB 物资管理 中国物资流通协会行业部
48 WH 文化 文化部科教司
49 WJ 兵工民品 国防科工委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兵器)
50 WM 外经贸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科技司
51 WS 卫生 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
52 XB 稀土 国家计委稀土办公室
53 YB 黑色冶金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科技环保部
54 YC 烟草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教司
55 YD 通信 信息产业部科技司(邮电)
56 YS 有色冶金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规划发展司
57 YY 医药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药司
58 YZ 邮政 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部

注: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表中给出的是强制性行业标准代号,推荐性行业标准的代号是在强制性行业标准代号后面加 “/T”,例如农业行业的推荐性行业标准代号是NY/T。



地 方 标 准 代 号
序号 代号 含义 管理部门
1 DB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2 DB + */T 中华人民共和国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注: *表示省级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




企 业 标 准 代 号
序号 代号 含义 管理部门
1 Q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产品标准 企业
注: *表示企业代号 *

CB体系 - 全球互认制度

CB体系(电工产品合格测试与认证的IEC体系)是IECEE运作的-个国际体系,IECEE各成员国认证机构以IEC标准为基础对电工产品安全性能进行测试,其测试结果即CB测试报告和CB测试证书在IECEE各成员国得到相互认可的体系。目的是为了减少由于必须满足不同国家认证或批准准则而产生的国际贸易壁垒。IECEE 是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合格测试与认证组织的简称。
目前,CB体系开展了十四大类的电工产品的测试
奥地利、澳大利亚、比利时、加拿大、瑞士、中国、捷克、德国、丹麦、西班牙、芬兰、法国、英国、
希腊、匈牙利、印度、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日本、韩国、墨西哥、荷兰、新西兰、挪威、波兰、
葡萄牙、 俄罗斯、罗马尼亚、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南非、土耳其、乌克兰、美国、南斯拉夫。
对于制造商,原则上取得了 CB认证和CB报告可以节省申请其他认证的时间和费用。
例如:取得了CB证书,再申请GS,CCEE,BSI认证,原则上,只需要少量附加费用,无需支付额外的检测费用就可以取得GS,CCEE,BSI认证。
CB证书通常没有必要单独申请,在CB组织实验室申请认证,可以附带要一份CB报告。这样就大大节省认证费用。
CB体系的十六大类电工产品目录

缩写    产品名称
CABL     电线电缆 Cables and Cords
CAP     电容器 Capacitors as components
CONT     家用电器的自动控制开关和器具开关
Switches for appliances and automatic controls for electrical household   appliances
HOUS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Household and similar equipment
INST     安装附件及连接装置 Installation accessories and connection devices
LITE     照明设备 Lighting
MEAS     测量仪器 Measuring instruments
MED     医用电气设备 Electrical equipment for medical use
OFF     信息技术和办公设备 IT and office equipment
POW     低压大功率开关设备 Low voltage, high power switching equipment
PROT     装置保护设备 Installation protective equipment
SAFE     安全变压器及类似设备 Safety transformers and similar equipment
TOOL     便携式电动工具 Portable tools
TRON     电子娱乐设备 Electronics, entertainment
BATT    电池Batteries
MISC    其它Miscellaneous *

荷兰 KEMA认证
KEMA(Keuring Van Elektrotechnische Materialen) 是荷兰电力试验所为世界性电力试验认证机关
  KEMA—KEUR 是为了(电的)安全的质量标志。电的产品必须顺从“欧洲低电压指示”的标准,和 CE 产品的标准一致。具体的要求和欧洲的标准是一致的。一件产品如果拿到了 KEMA—KEUR 的标志,达到了这些要求,也就意味着可以自动地达到欧洲法律的要求。
  我们的专家在测试范围、评估、检查、审计和颁发证书各方面提供服务。也可以提供训练和顾问的服务。我们所涉及的范围不仅包括机电工程,也包括环境、安全和工作环境。
荷兰电工材料协会( KEMA )
  N.V.KEMA 执行欧洲共同体关于低压电工产品的法令( 1973 年 2 月 19 日),荷兰“电器法要求所有在荷兰市场上销售的电工产品均应满足其规定的安全标准。
由于 KEMA 按照这些标准颁发认证标志,所以 KEMA 一 KEUR 便可以证明该电工产品符合荷兰的“电器法令”。 KEMA 是由经济事务部认可,并由欧洲共同体官方认可的作为荷兰的低压电工产品的试验机构。
KEMA 的 KEMA 一 KEUR 认证体系在荷兰政府机构领导下所建立的独立机构——荷兰认证委员会所认可。
大多数 KEMA 标准在很大程度上等同于荷兰电工委员会标准( NEN 标准),后者又均以 IEC 或 CENELEC 标准为基础。
PSE认证简介
日本新颁布的、取代原电气用品取缔法的《电器及材料安全法规》非常复杂,以手机充电器为例:
手机充电器按该法规属于A类产品,A类产品必须由日本政府授权的和METI管理的试验室进行检测。这样的试验室例如:JQA,LET,UL Apex,非日本国的试验室如UL也是该类产品(按电池充电器和AC适配器)的授权试验室。中国目前没有日本授权的试验室。
    因此,申请PSE认证的企业应首先选择一个日本授权的试验室,获得该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产品符合日本的技术要求。
  日本对电池充电器有两套技术要求,客户可以任意选择:
第一种是非常传统的日本技术要求
第二种是与IEC60950 2nd +A4协调一致的技术要求
建议中国客户选择第二种,此种方式下,由于中国和日本都是IECEE-CB成员国,客户可以先在中国CQC获得CB报告,然后向日本上述试验室申请转CB报告。如果使用方式1,CB报告不能被接受。
如果产品是按满足第二方式设计,即,按符合IEC60950标准进行设计,则初级电路的所有的安全件如电容器、热脱扣器等都要符合国际IEC标准。如果产品是按满足第一方式设计,即,按符合日本国家标准进行设计,则初级电路的所有的这些安全件都要符合日本国家标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选择了方式1,则不接受CB报告。也不允许将方式1和方式2混合使用。
  关于工厂检查
在颁发证书之前,将由检测机构对制造厂进行工厂审查。检测和工厂审查都满足要求后允许在电池充电器上使用PSE标志以及检测机构的标志。要求对生产的产品进行100%的检测,但是,不同的产品检测项目不同,通常是高压试验和保护接地连续性试验。
对于充电器,证书有效期为3年。
法规要求日本的采购商在购进商品后一个月内必须向日本METI注册申报,并必须将采购商名称或ID标在产品上,以便在今后产品销售过程中进行监督管理。
根据产品材料安全法,进口到日本的产品的安全责任全部由日本进口商承担,因此,进口商必须保存检测报告和验货记录。进口商也可以通过internet查看验货记录。
http://www.jetro.go.jp/se/e/standards_regulation/index.html
1. 电器及材料安全法 (Electrical Appliance and Material Safety Law)
2. 电器及材料安全法・施行令 (Enforcement Ordinance of Electrical
  Appliance and Material Safety Law)
3. 电器及材料安全法・施行規則 (Enforcement Regulations of Electrical
  Appliance and Material Safety Law)
4. 电器分类注解 (Explanation on Type Classification)
MITI颁布的技術要求(Technical Requirements by the Ministerial Ordinance of METI)
澳大利亚、新西兰有关产品安全,电磁兼容法规及认证简介
澳大利亚、新西兰有关产品安全,电磁兼容以及医疗电子产品性能,电信产品性能无线通信产品的性能要求与IEC标准是协调一致的。就产品安全电磁兼容以及上述产品的性能都有强制性法规,该法规要求产品在澳大利亚市场销售之前必须满足标准要求或文件要求或标志要求。
    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产品认证不是政府强制性要求,但是,市场和客户多数情况下要求提供产品认证标志,就电工、电子产品而言,最有名的产品认证机构是澳大利亚SAI Global Limited,该机构的“标准标志”(standards mark)是公认的符合性标志, SAI Global Limited是澳大利亚的符合性评定机构,业务范围广泛,包括产品认证,体系评定和认证,职业健康和安全认证以及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也包括上述认证相关的培训。
    SAI Global Limited的产品认证主要有两种:第一种为型式检测认证,第二种为标准标志认证。
    型式检测认证为ISO规定的8种认证模式的第一种,是对产品设计是否符合标准进行的检测,不进行企业质量管理方面的考核,也不授权使用标志,但是,检测合格后,发给证书,并要求在产品商标上标出该证书号。证书有效期5年。
    标准标志认证与型式检测认证不同,属于ISO规定的第五种认证模式,除对产品进行标准符合性测试外,还要对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按ISO9000进行预发证书(Pre-licence)的首次评定和维持认证资格每年一次的工厂检查。工厂年度检查由SAI Global Limited在世界各地的代表处负责。
    证书没有有效期,只要产品质量和企业的质量管理符合相关要求。此种认证模式允许在产品上标注证书号和使用“标准”标志。
    澳大利亚是最早加入IEC电工电子产品检测结果相互认可国际组织-IECEE的国家之一,国家代表机构是SAI Global Limited,有5个CB实验室。因此,如果某产品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采用的是IEC国际标准,SAI Global Limited则认可IECEE各成员国颁发的CB证书和CB报告,当然,CB证书和CB报告必须包括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国家差异。
    新西兰没有类似的认证机构和认证标志,也未加入IECEE-CB Scheme,但是,新西兰直接认可SAI Global Limited的 “标准标志”。
UL认证介绍
    UL是英文保险商试验所(Underwriter Laboratories Inc.)的简写。UL安全试验所是美国最有权威的,也是界上从事安全试验和鉴定的较大的民间机构。它是一个独立的、非营利的、为公共安全做试验的专业机构。它采用科学的测试方法来研究确定各种材料、装置、产品、设备、建筑等对生命、财产有无危害和危害的程度;确定、编写、发行相应的标准和有助于减少及防止造成生命财产受到损失的资料,同时开展实情调研业务。总之,它主要从事产品的安全认证和经营安全证明业务,其最终目的是为市场得到具有相当安全水准的商品,为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得到保证作出贡献。就产品安全认证作为消除国际贸易技术壁垒的有效手段而言,UL为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也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UL始建于1894年,初始阶段UL主在靠防火保险部门提供资金维持动作,直到1916年,UL才完全自立。经过近百年的发展,UL已成为具有世界知名度的认证机构,其自身具有一整套严密的组织管理体制、标准开发和产品认证程序。UL由一个有安全专家、政府官员、消费者、教育界、公用事业、保险业及标准部门的代表组成的理事会管理,日常工作由总裁、副总裁处理。目前,UL在美国本土有五个实验室,总部设在芝加哥北部的Northbrook镇,同时在台湾和香港分别设立了相应的实验室。在80多个国家200多个城市及美国国内130多个城市都有检验代表。目前UL业务范围覆盖了370多个国家和地区,每年有45000多家企业、17000种产品、77000多次的检验任务,每年使用UL标志的产品上百亿件。经过UL安全认证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享有很高的信誉。
    UL是全美所有的ISO9000评审机构中最大的一家,UL公司制定的产品安全标准在美国得到广泛的认可。到目前为止,UL已出版近700项标准,其中70%被采纳为美国国家标准,同时UL还参与了加拿大标准的制定工作。它同许多制定标准的机构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如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标准化委员会ISO的成员。
    在美国,尽管产品的安全认证并不是强制性的,即法律上并不要求产品必须带有安全认证标志。但事实上,产品如果没有安全认证标志,就很难找到市场。美国消费者在购买机电产品时总是先看产品是否带有UL标志;零售商和分销商也希望其经销的产品带有公众认可的认证标志;建筑师和产品说明书的起草人在设计产品和起草说明书时一般都要参考UL列名产品目录;美国司法机构验收部门,如电器和建筑检查员对安装于建筑物之内的产品和系统都要求带有UL标志。
    1992年,加拿大标准委员会批准认可UL公司从事进入加拿大市场的产品的测试、认证和质量体系评审方面的服务。如果某一厂家的产品既想进入美国市场又想进入加拿大市场,那么UL公司就同时按照美国和加拿大的标准对产品进行测试。这样,通过一次性交验产品,厂家同时可以获得美国和加拿大两个国家的产品安全认证标志。这对于厂家来讲是既省时又省钱。
GS认证介绍GS的含义是德语Geprufte Sicherheit(安全性已认证),也有Germany Safety" (德国安全)的意思。GS认证以德国产品安全法(SGS)为依据,按照欧盟统一标准EN或德国工业标准DIN进行检测的一种自愿性认证,是欧洲市场公认的德国安全认证标志。
    GS标志表示该产品的使用安全性已经通过公信力的独立机构的测试。GS标志,虽然不是法律强制要求,但是它确实能在产品发生故障而造成意外事故时,使制造商受到严格的德国(欧洲)产品安全法的约束。所以GS标志是强有力的市场工具,能增强顾客的信心及购买欲望。虽然GS是德国标 准,但欧洲绝大多数国家都认同。而且满足GS认证的同时,产品也会满足欧共体的CE标志的要求。和CE不一样,GS标志并无法律强制要求,但由于安全意识已深入普通消费者,一个有GS标志的电器在市场可能会较一般产品有更大的竞争力。
欧盟CE认证      
近年来,在欧洲经济区(欧洲联盟、欧洲自由贸易协会成员国,瑞士除外)市场上销售的商品中,CE标志的使用越来越多,加贴CE标志的商品表示其符合安全、卫生、环保和消费者保护等一系列欧洲指令所要表达的要求。
CE代表的意思
    在过去,欧共体国家对进口和销售的产品要求各异,根据一国标准制造的商品到别国极可能不能上市, 作为消除贸易壁垒之努力的一部分,CE应运而生。因此,CE代表欧洲统一(CONFORMITE EUROPEENNE)。
事实上,CE还是欧共体许多国家语种中的"欧共体"这一词组的缩写,原来用英语词组EUROPEAN COMMUNITY 缩写为EC,后因欧共体在法文是COMMUNATE EUROPEIA,意大利文为COMUNITA EUROPEA,葡萄牙文为 COMUNIDADE EUROPEIA,西班牙文为COMUNIDADE EUROPE等,故改EC为CE。当然,也不妨把CE视为CONFORMITY WITH EUROPEAN (DEMAND)(符合欧洲(要求))。
CE标志的接受对象
    CE标志的接受对象为欧共体成员国负责实行市场产品安全控制的国家监管当局,而非顾客,当一个产品已加附 CE标志时,成员国负责销售安全监督的当局应假定其符合指令主要要求,可在欧共体市场自由流通。
  CE标志的意义
  CE标志的意义在于:用CE缩略词为符号表示加贴CE标志的产品符合有关欧洲指令规定的主要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s),并用以证实该产品已通过了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和/或制造商的合格声明,真正成为产品被 允许进入欧共体市场销售的通行证。有关指令要求加贴CE标志的工业产品,没有CE标志的,不得上市销售,已 加贴CE标志进入市场的产品,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责令从市场收回,持续违反指令有关CE标志规定的, 将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欧盟市场或被迫退出市场。
CE标志有没有证明质量合格的含义
  构成欧洲指令核心的"主要要求",在欧共体1985年5月7日的(85/C136/01)号《技术协调与标准的新方法的决议》中对需要作为制定和实施指令目的"主要要求"有特定的含义,即只限于产品不危及人类、动物和货品的安全方面的 基本安全要求,而不是一般质量要求,协调指令只规定主要要求,一般指令要求是标准的任务。产品符合相关指令 有关主要要求,就能加附CE标志,而不按有关标准对一般质量的规定裁定能否使用CE标志。因此准确的含义是:CE 标志是安全合格标志而非质量合格标志。
VDE认证介绍VDE是德国国家产品标志。VDE测试机构和认证协会是德国电器工程师协会的下属机构,它成立于1920年,作为一个国际认可的电子电器及其零部件安全测试及出证机构,在欧洲乃至国际上都享有很高的知名度。目前世界各地客户对VDE认证的需求呈不断上升之趋势。VDE测试机构和认证协会根据现行欧洲及国际标准,每年大约为2200个德国客户及大约2700个国外客户进行18000次的测试。时至今日,全世界已有超过200000种产品拥有VDE安全认证证书。
  VDE的全称是Prufstelle Testing and Certification Institute,意即德国电气工程师协会。 成立于1920年,是欧洲最有测试经验的试验认证和检查机构之一,是获欧盟授权的CE公告机构及国际CB组织成员。在欧洲和国际上,得到电工产品方面的CENELEC欧洲认证体系、CECC电子元器件质量评定的欧洲协调体系、世界性的IEC电工产品、电子元器件认证体系等的认可。评估的产品非常广泛包括家用及商业用途的电器、IT设备、工业和医疗科技设备、组装材料及电子元器件、电线电缆等。
德国电气工程师协会(VDE)
国家认证机构名称:VDE-PRUFSTELLE TESTING AND CERTIFICATION INSTITUTE
  VDE是德国著名的测试机构,直接参与德国国家标准制定。同UL一样VDE标志只有VDE公司才能授权使用VDE标志。大部分人对VDE的认识停留在电器零部件认证上,其实VDE测试除传统的电器零部件,电线电缆,插头等认证之外同样也可核发EMC标志以及VDE-GS标志。

  VDE标志,适用于依据设备安全法规(GSG)的器具,如医疗器械,电气零部件及布线附件。


  VDE-GS标志,适用于依据设备安全法规(GSG)的整机器具(可以代替VDE标志)。

  欧洲ENEC标志,目前主要适用如灯具及其附件,节能灯,IT设备,变压器,家用开关等产品。

  VDE-EMC标志,适用于符合电磁兼容标准的器具。

  VDE电缆标志,适用于电缆、绝缘软线以及导管线管。


  VDE标识线,适用于电缆和绝缘软线。



VDE协调标志,适用于依据协调的VDE规范的电缆和绝缘软线



  CECC标志依据CECC(欧洲电子元器件委员会)标准进行测试。

CECC标志也可以用左边标志表示。
VDE-Reg.-Nr. XXXXX
加拿大 CSA认证
CSA是加拿大标准协会(Canadian Standards Association)的简称。它成立于1919年,是加拿大首家专为制定工业标准的非盈利性机构。在北美市场上销售的电子、电器等产品都需要取得安全方面的认证。目前CSA是加拿大最大的安全认证机构,也是世界上最著名的安全认证机构之一 。它能对机械、建材、电器、电脑设备、办公设备、环保、医疗防火安全、运动及娱乐等方面的所有类型的产品提供安全认证。CSA已为遍布全球的数千厂商提供了认证服务,每年均有上亿个附有CSA标志的产品在北美市场销售。
  1992年前,经CSA认证的产品只能在加拿大市场上销售,而产品想要进入美国市场,还必须取得美国的有关认证。现在CSA International已被美国联邦政府认可为国家认可测试实验室。这意味着能根据加拿大和美国的标准对您的产品进行测试和认证,同时保证您的认证得到联邦、洲、省和地方政府的承认。有了CSA有效的产品安全认证,想要进入世界上最为坚韧而广阔的北美市场就轻而易举了。CSA能够帮助您的产品迅速有效地打入美国和加拿大市场。
意大利 IMQ认证IMQ是意大利质量标志院的缩写。它成立于1951年,是一个独立的、非盈利的机构,主要负责电工和燃气器具及其材料的检查和认证工作。
  IMQ目前控制的设备种类约170类,每年测试的新产品超过3000个,已认证的产品超过16000个。
  在意大利,支持IMQ的团体和组织有全国研究委员会(CNR),内务部、工业部、公共工程部,劳动部、邮政部、运输部、外贸部和国防部。在IMQ常务成员中,除主要城市的电力局以外,还有对产品认证感兴趣的有关委员会、局、协会等。IMQ成员的这种地位和资历,很好地保证了检测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IMQ的业务范围包括:(1)低压绝缘电缆和绝缘胶带;(2)低压设备;(3)灯具及附件;(4)家用电器;(5)电能仪表;(6)煤气器具;(7)电容器及滤波器;(8)电子器具;(9)医疗设备;(10)警报系统;(11)警报系统安装器;(12)提升元件;(13)各种非电气产品;(14)信息技术;(15)仪表校准;(16)无线电干扰;(17)电子元器件;(18)企业能力评审和注册。
澳大利亚SAA认证

澳大利亚国际标准公司 (Standards Australia International Limited) 是澳大利亚唯一的标准认证机构。
  该机构于 1922 年成立,当时名称为澳大利亚联邦工程标准协会, 1929 年更名为澳大利亚标准协会。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 1990 年又增加了质量认证服务有限公司(Quality Assurance Services Pty Ltd) 。 1999 年,该机构彻底放弃了协会性质,以公司形式注册至今。
  澳大利亚国际标准公司是相对中立于政府和用户的。 1988 年它与联邦政府签署了谅解备忘录,明确了它在澳大利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总部设在悉尼,在各州有办事机构,员工共有500 多人,并在印度、印度尼西亚和新西兰设有分支机构。
  无论是进口或是在澳当地组装的电器产品,在进入澳大利亚市场销售前,首先要通过澳大利亚国际标准公司的认证。 不同电器产品要做不同的产品质量认证。
  所有电器产品均要做安全认证 (SAA) 。检验机构通过对电器的破坏性试验,检查电器的安全可靠性,比如在高温情况下,不间断地超负荷使用电器,检查电器的安全性能。对洗衣机的外表要进行漏水试验,检查是否漏电。对电器的插座进行非正常使用,看是否有不安全隐患等等。
  进入澳大利亚市场的电器产品须符合当地的安全法规,即业界经常面对的SAA认证。由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两国的互认协议,所有取得澳大利亚认证的产品,均可顺利地进入新西兰市场销售。
  SAA 的标志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形式认可,一种是标准标志。形式认证是只能样品负负责,而标准标志是需每个进行工厂审查的。目前国内申请SAA 认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 CB 测试报告转,若没有 CB 测试报告,则也可以直接申请。 *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家技术监督局)

  KS 韩国工业标准协会规格Korean Standard

  AISI 美国钢铁协会规格America Iron and Steel Institute

  SAE 美国汽车技术者协会规格Society of Automative Engineers

  ASTM 美国材料试验协会规格American Society for Testing and Material

  AWS 美国焊接协会规格American Welding Society

  ASME 美国机械技术者协会规格American Society of Mechanical Engineers

  BS 英国标准规格British Standard

  DIN 德国标准规格Deutsch Industria Normen

  CAS 加拿大标准规格Canadian Standard Associatoin

  API 美国石油协会规格American Petroleum Association

  KR 韩国船舶协会规格Korean Resister of Shipping

  NK 日本省事协会规格Hihon Kanji Koki

  LR 英国船舶协会规格Llouds Register of Shipping

  AB 美国舰艇协会规格American Bureau of Shipping

  JIS 日本工业标准协会规格Japanese Standard *

ASTM标准的资料类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技术规范)
Guidance (指南)
Test Method (试验方法)
Classification (分类法)
Standard Practice (标准惯例)
Terminology (术语)
Definition (定义)

还包括:Test Report (试验报告)及试验方法可使用性 *

UL认证专业术语
"AL" LISTING(多重列名或认可)
AGENT(代理)
APPEALS PROCEDURE(申诉程序)
APPENDIX(附页)
APPLICANT(申请人)
AUTHORIZATION PAGE(授权页)
CATEGORY CONTROL NUMBER(类别控制号)
COMPONENT(零部件)
CONDITION OF ACCEPTABILITY(适用的条件)
CONTROL NUMBER(控制号)
FACTORY IDENTIFICATION(工厂标识)
FACTORY INSPECTION(工厂检验)
"AL" LISTING, CLASSIFICATION OR RECOGNITION(多重列名或认可)
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授权,以不同与申请人(列名人)的另一方的名义建立的列名或认可服务
AGENT(代理)
受申请人的委托,以申请人的名义从事与UL之间的活动的个人或企业
APPEALS PROCEDURE(申诉程序)
如果客户对工程测试或跟踪检验的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话,可以与相关的工程师或现场代表讨论而不必担心危及以后的结论。如果在这一层次中不能得到满意的答复,客户可以向更高一层提出申诉,直至总裁。
APPENDIX(附页)
细则的一部分,其中包括工厂和现场代表的责任以及对相关测试的要求。也可能会描述送往UL的样品所做的测试。
APPLICANT(申请人)
向UL申请对其部件,产品或系统进行测试的企业或个人。在法律上,这一方将负责测试和跟踪服务的费用,并对和测试的结果有关的所有信息拥有权利。亦见代理。
AUTHORIZATION PAGE(授权页)
存档在跟踪服务工厂检验细则最前面的一页,以授权相应的跟踪检验服务(L类或R类)和允许的认证标志
CATEGORY CONTROL NUMBER(CCN)(类别控制号)
UL列名、认可、分类服务中不同的产品类别的字符表示形式。如AVLV2表示电子线;QOWZ表示便携灯具。一般的,XXXX为列名产品,XXXX2为认可产品,XXXX7表示符合加拿大标准的列名产品,XXXX8表示符合加拿大标准的认可产品。
COMPONENT(零部件)
产品的某一部分,除了作为完整产品的一部分参与整个产品的测试外,还需要单独地测试其性能和/或结构。零部件可以是列名,认可或非列名部件。
CONDITION OF ACCEPTABILITY(适用的条件)
这些项目列在认可或非列名零部件的报告中,但不作为现场代表的检验依据。这些项目基于测试的结果,标明了该零部件用与完整产品时的限制和条件。例如,在某种开关的报告中,可能会在"适用的条件"中指明该产品只适用于1A以下的电流或125C以下的温度。
CONTROL NUMBER(控制号)
UL认可标记的四个可能的组成部分之一,由UL指定。根据不同的产品类别和不同的跟踪服务种类,控制号可能会定期更改。
FACTORY IDENTIFICATION(工厂标识)
由在不同工厂生产同一产品的生产商采用的某一识别标记用来区分某一产品是在哪个工厂生产的。
FACTORY INSPECTION(工厂检验) *

UL认证介绍
  UL是英文保险商试验所(Underwriter Laboratories Inc.)的简写。UL安全试验所是美国最有权威的,也是界上从事安全试验和鉴定的较大的民间机构。它是一个独立的、非营利的、为公共安全做试验的专业机构。它采用科学的测试方法来研究确定各种材料、装置、产品、设备、建筑等对生命、财产有无危害和危害的程度;确定、编写、发行相应的标准和有助于减少及防止造成生命财产受到损失的资料,同时开展实情调研业务。总之,它主要从事产品的安全认证和经营安全证明业务,其最终目的是为市场得到具有相当安全水准的商品,为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得到保证作出贡献。就产品安全认证作为消除国际贸易技术壁垒的有效手段而言,UL为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也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UL始建于1894年,初始阶段UL主在靠防火保险部门提供资金维持动作,直到1916年,UL才完全自立。经过近百年的发展,UL已成为具有世界知名度的认证机构,其自身具有一整套严密的组织管理体制、标准开发和产品认证程序。UL由一个有安全专家、政府官员、消费者、教育界、公用事业、保险业及标准部门的代表组成的理事会管理,日常工作由总裁、副总裁处理。目前,UL在美国本土有五个实验室,总部设在芝加哥北部的Northbrook镇,同时在台湾和香港分别设立了相应的实验室。 *

23楼,API是石油协会非管道协会吧 P 的意义不同. *

也可以去中国标准网 www.standard.net.cn 看看标准的知识 *

大家辛苦了,更正一下有关采用国际标准的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号颁布的《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已经施行,原《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废止。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的对应关系除等同、修改外,还包括非等效。非等效不属于采用国际标准,只表明我国标准与相应国际标准有对应关系。
  非等效指与相应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上不同,它们之间的差异没有被清楚地标明。非等效还包括
在我国标准中只保留了少量或者不重要的国际条款情况。
  非等效(not equivalent)代号为NEQ。


[ 此贴被liushiping在2006-12-31 08:55重新编辑 ] *

好像还没人介绍过两个国家或组织的标准代号两到一起是什么意思,如:DIN EN 45003-1995是什么意思?
我就……
DIN EN 45003-1995     实验室认可系统的检定和测试操作和认可总要求
表示的是德国(DIN)的   实验室认可系统的检定和测试.操作和认可总要求 采用  欧洲标准EN 45003-1995 *

我国1号、20000号、20001号标准的新布局
1、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  
2、GB/T 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
3、GB/T 20001标准编写规则
GB/T 1.1-2000和GB/T 1.2-2002的对比
1、联系  
1)与国际接轨,二者均为标准编制的指导性技术文件。
2)标准的质量体现在内容和形式两方面,二者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方面对其进行规范。
2、区别
1)GB/T 1.2-2002   侧重给出标准制定过程中的指导性原和方法,即如何对标准的内容规范化。  
2)GB/T 1.1-2000   侧重如何将标准内容(包括规范性和资料性)表述出来,即如何对标准的形式规范化。3、GB/T 1.2-2002与GB/T 1.3-1997、GB/T 1.7-1998的关系  
1)代替了GB/T 1.3-1997、GB/T 1.7-1998   将GB/T 1.3-1997和GB/T 1.8-1988适用的内容纳入GB/T 1.2-2002,并进行了调整。
2)GB/T 1.2-2002不是专门针对产品标准的规定
a、适用于所有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
b、以产品标准为例:
——产品标准涉及的范围比较广,内容比较全面
——产品标准与贸易联系更直接
——产品标准数量多
一、标准内容的划分
1、内容划分的基本依据
  ——健康和安全要求
  ——性能要求
  ——维修和服务要求
  ——安装规则
  ——质量评定
2、标准的形式  
1)单独的标准 每个标准化对象应编制一个独立的标准。  
2)分为几个部分出版的标准  
——篇幅过长  
——内容相互关联  
——可能被法规所引用  
——用于认证
a、各部分能单独使用
标准化对象具有独立的几个方面,每个部分涉及对象的一个方面。  
b、各部分不能单独使用
标准化对象具有通用和特殊的两个方面,通用方面做为第1部分,特殊方面作为其它部分。
例如:
GB/T 12692.1-1990石油产品 燃料(F类)分类:第1部分:总则
GB/T 12692.2-1990石油产品 燃料(F类)分类:第2部分:船用燃料油
GB/T 12692.3-1990石油产品 燃料(F类)分类:第3部分:工业及船用燃气轮机燃料品种     GB/T 12692.4-1992石油产品 燃料(F类)分类:第4部分:液化石油气     根据标准要素划分的目的就是区分出:标准中的要素是应遵守的要素,还是不必遵守的(只是为符合标准而提供帮助)的要素。
3、单独标准的内容划分
1)根据要素的性质划分
a、规范性要素:声明符合标准时必须遵守的要素,只要符合了标准中的规范性要素,即可认为符合了该项标准。
b、资料性要素:声明符合标准时无需遵守的要素,仅提供附加信息。
2)根据要素在标准中的位置来划分
3)由要素的状态来划分
二、标准层次
指标准的主题及主要技术内容的表述次序,显示标准内容之间相互的逻辑关系分为:
部分:如20000.1,20000.2,20000.3。
章:如3,4,7,8。
条:如3.1,3.1.1,3.1.1.1,3.1.1.1.1,3.1.1.1.1.1
段:无编号
附录:附录A、附录B *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查询信息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向全社会提供强制性国家标准网上免费阅读服务,并组织开发了"强制性国家标准网上阅读系统"。
  标准用户可通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网上阅读系统"查询到所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信息,并可免费阅读标准文本的内容。上述系统已于2005年10月14日正式开通。  *

标准的分类和标准体系
一、 标准的分类
  标准化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标准为适应不同的要求从而构成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为便于研究和应用,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和属性将标准进行分类,这里我们从我国标准化法实施中提出以下分类方法。
(一)根据适用范围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的规定,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等四类。
1、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需要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称为国家标准。
2、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标准,称为行业标准。
3、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标准,称为地方标准。
4、企业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由企业制定的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的相应的企业标准,或在企业内制定适用的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主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由企业自行组织制定的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不含内控标准)的标准,称为企业标准。
  这四类标准主要是适用范围不同,不是标准技术水平高低的分级。
(二). 根据法律的约束性分
1、强制性标准
  强制标准范围主要是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对不符合强制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根据《标准化法》之规定,企业和有关部门对涉及其经营、生产、服务、管理有关的强制性标准都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标准。对违反强制性标准而造成不良后果以至重大事故者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强制性标准是国家技术法规的重要组成,它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定关于"技术法规"定义,即"强制执行的规定产品特性或相应加工方法的包括可适用的行政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技术法规也可包括或专门规定用于产品、加工或生产方法的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为使我国强制性标准与WTO/TBT规定衔接,其范围要严格限制在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身健康与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以及保护环境等五个方面。
2、推荐性标准
  推荐性标准是指导性标准,基本上与WTO/TBT对标准的定义接轨,即"由公认机构批准的,非强制性的,为了通用或反复使用的目的,为产品或相关生产方法提供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标准也可以包括或专门规定用于产品、加工或生产方法的术语、符号、包装标准或标签要求"。推荐性标准是自愿性文件。
  推荐性标准由于是协调一致文件,不受政府和社会团体的利益干预,能更科学地规定特性或指导生产,《标准化法》鼓励企业积极采用,为了防止企业利用标准欺诈消费者,要求采用低于推荐性标准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的企业向消费者明示其产品标准水平。
3、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是为仍处于技术发展过程中(为变化快的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指南或信息,供科研、设计、生产、使用和管理等有关人员参考使用而制定的标准文件。
  符合下列情况可判定指导性技术文件:
1) 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具有标准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
2) 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及其他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管理工作,并负责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
  指导性技术文件编号由指导性技术文件代号、顺序号和年号构成。


(三)根据标准的性质分
1、技术标准
  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而制定的标准。主要是事物的技术性内容。
2、管理标准
  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主要是规定人们在生产活动和社会生活中的组织结构、职责权限、过程方法、程序文件以及资源分配等事宜,它是合理组织国民经济,正确处理各种生产关系,正确实现合理分配,提高生产效率和效益的依据。
3、工作标准
  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工作事项所制定的标准。工作标准是针对具体岗位而规定人员和组织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职责、权限,对各种过程的定定性要求以及活动程序和考核评价要求。
  国务院国发(86)71号《关于加强企业管理的若干规定》中要求企业要建立以技术标准为主,包括有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内的完善科学的企业标准体系。
(四)根据标准化的对象和作用分
1、 基础标准
  在一定范围内作为其他标准的基础并普遍通用,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标准。如:名词、术语、符号、代号、标志、方法等标准;计量单位制、公差与配合、形状与位置公差、表面粗糙度、螺纹及齿轮模数标准;优先数系、基本参数系列、系列型谱等标准;图形符号和工程制图;产品环境条件及可靠性要求等。
2、 产品标准
  为保证产品的适用性,对产品必须达到的某些或全部特性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包括:品种、规格、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要求等。
3、 方法标准
  以试验、检查、分析、抽样、统计、计算、测定、作业等各种方法为对象而制定的标准。
4、 安全标准
  以保护人和物的安全为目的而制定的标准。
5、 卫生标准
  为保护人的健康,对食品、医药及其他方面的卫生要求而制定的标准。
6、 环境保护标准
  为保护环境和有利于生态平衡对大气、水体、土壤、噪声、振动、电磁波等环境质量、污染管理、监测方法及其他事项而制定的标准。
  

  以上每一种分法之一的标准共同组合成一项标准,如国际单位制(SI)为强制性的基础技术国家标准。因此,四种分法共可组成:2×4×3×6=144类标准。 *

常见标准代号一览表

国际标准:
ISO-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
JSO/R-国际标准化组织建议
IIW-国际焊接协会标准
JCAO-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标准
ICRP-国际射线防护委员会标准

美国标准:
ASTM STD- 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标准
AASHTO STD-美国国家公路及运输公务员协会标准
ANSI STD- 美国标准协会标准
AIAG STD -自动化工业行动集团标准
API STD- 美国石油协会标准
ASNT(SNT) STD -美国无损检测协会
AREA STD- 美国铁路工程协会标准
ASME STD- 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标准
AIA STD- 美国航空学会标准
AWS STD- 美国焊接协会标准
FAA STD- 美国联邦标准
MIL-STD - 美国军用标准
MSS STD- 美国制造商标准化协会标准
ASA-美国国家标准
NCRP STD - 美国国家辐射防护与测量理事会标准
SAE-美国汽车工程师协会标准
NAS-美国国家航空航天标准
AMS-美国宇航材料规范
ABS-美国海运局标准
AES-美国原子能委员会标准
AISI-美国钢铁协会标准
DOD-美国国防部标准
AIA-美国宇航工业协会标准
DOE-美国能源部标准
NBS-美国国家标准局标准

123本标准:
JIS-123本工业标准
NDIS- 123本无损检测协会标准
HPI-123本高压技术协会标准

加拿大标准:
CSA STD- 加拿大国家标准
CAN CGSB - 加拿大工业通用标准
IRS-加拿大标准化协会标准

英国标准:
BSI-英国标准协会标准
DTD-英国航空材料规范
BS- 英国国家标准

法国标准:
NF- 法国国家标准
AFNOR-法国标准化协会标准
AIR-法国国防部标准

德国标准:
LN-原西德航空标准
SEL-原西德钢铁产品交货技术条件
DIN-德国工业标准

其他:
UNI-意大利国家标准
EN-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标准
ГОСТ-前苏联国家标准
EFNDT-欧洲无损检测联盟
STAS-罗马尼亚国家标准
AS-澳大利亚国家标准


中国标准:
CB- 中国船舶行业标准
CH- 中国测绘行业标准
CJ- 中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
CY- 中国新闻出版行业标准
DA- 中国档案工作行业标准
DB- 中国农机工业标准
DJ- 中国电力工业标准
DL- 中国电力建设行业标准
DZ- 中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
EJ- 中国核工业行业标准
FZ- 中国纺织行业标准
GB- 中国国家强制性标准
GB/T-中国推荐性国家标准
GJB-中国国家军用标准
GY- 中国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
GA- 中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HB- 中国航空工业行业标准
HG- 中国化工行业标准
HJ- 中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Y- 中国海洋工作行业标准
JB-中国机械行业(含机械、电工、仪器仪表等)强制性行业标准
JC- 中国建筑材料行业标准
JB/T-中国机械行业(含机械、电工、仪器仪表等)推荐性行业标准
JG- 中国建筑工业行业标准
JR- 中国金融系统行业标准
JT- 中国公路、水路运输行业标准
JY- 中国教育行业标准
JZ- 中国建筑工程标准
LD- 中国劳动和劳动安全行业标准
LY- 中国林业行业标准
MH- 中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T- 中国煤炭行业标准
MZ- 中国民政工作行业标准
NY- 中国农业行业标准
QB- 中国轻工行业标准
QC- 中国汽车行业标准
QJ- 中国航天工业行业标准
SB- 中国商业行业标准
SC- 中国水产行业标准
SH- 中国石油化工行业标准
SJ- 中国电子行业标准
SL- 中国水利行业标准
SN-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
SY- 中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TB- 中国铁路运输行业标准
TD- 中国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TY- 中国体育行业标准
WB- 中国卫生标准
WH- 中国文化行业标准
WJ- 中国兵器工业标准
XB- 中国稀土行业标准
YB- 中国黑色冶金行业标准
YC- 中国烟草行业标准
YD- 中国邮电通信行业标准
YS- 中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
YY- 中国医药行业标准
ZB- 中国专业标准
ZBY-中国仪器行业专用标准
ZY- 中国中医行业标准
CNS-台湾工业标准 *

回答46楼的问题:
产品标准制定的基本程序
大体上包括的基本程序
——计划阶段:编制计划项目;
——准备阶段:调查研究,试验验证;
——起草阶段:编写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审查阶段:组织草案(送审稿的审查);
——上报和审批发布阶段。
一、    计划阶段
1、    编制项目计划
2、    计划项目的调整
调整的原则的内容是:
a、急需的,增补;
b、特殊情况可对项目的内容进行调整;
c、不宜制定的取消;
3、    提出编制标准计划项目的主要依据
a.标准规划中确立的项目,以及本行业或专业的标准体系中确定待制定的项目;
b.生产发展要求与国际贸易急需制定的标准项目;
c.对国民经济建设发展和技术进步有重大及通用性较强的覆盖面较广的标准项目;
d.鉴定通过和推广和科研成果需纳入标准的项目;
a.    经长期实践卓有成效的生产经济总结以及消化引进的技术。    
4、    编制标准计划项目的主要要求
1)    产品的基础性、通用性标准,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一般应制定为国家标准。
2)    对产品质量性能要求和产品分类方面的标准项目,应以国际标准、工业发达国家的标准和在世界上享有盛名的协会(学会)的标准为主要采用对象,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管理工作办法的规定分别制定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产品互换配合要求,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 以及国家需要统一的重量产品的通用技术要求,可制定为国家标准,需要在行业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制定为行业标准。
4)    对产品制造技术方面的详细规定,以及没有国家行业标准而需要在生产活动中统一的技术要求和工艺要求,可结合生产实际定为企业标准。
5)    注重产品标准的系统性和成套性。对系列产品标准和配套使用的其他标准应同时列入项目计划,尽量同步制订、修订和报批。

二、    准备阶段
1.    组织标准编制工作组
工作计划内容:编制工作组成立后,要提出祥细的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内容:
标准名称和适用范围的确定;制定标准的依据、目的、意义及主要工作内容;工作步骤及计划进度;编制工作组内分工;调研计划及主试验验证初步安排;工作条件和措施;与外单位协作项目和经费预算等。
2.    调查研究和试验验证
科学、合理和技术先进的产品标准,其主要标志是既反映科学技术与先进经验的成果,又与国家的技术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既在充分满足使用要求和市场需求,又要便于生产制造,并能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紧紧围绕产吕的特性和标准适用范围,重点收集
——产品的发展状况和趋势;
——有关产品样本的技术数据;
——国际标准、国外标准和国内有关标准资料;
——产品的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情况。
深入生产实际,重点掌握生产实际情况,产品质量水平,工艺和设备条件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以及提高产品质量可能的条件等。其次是走访重点用户,广泛听取和征求用户的意见,了解用户对产品质量情况的反映和对产品改进的建议等。此外,还要从用户处了解标准化对象的实物质量,使用、维修经验及测试数据等,真正获得可信的第一手资料。
三、    起草阶段
a.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
b.充分考虑产品的使用要求,保证产品的安全、卫生、环境适应性;
c.密切结合国情,积极采用国际上通用的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d.要合理利用国家资源、能源在充分考虑技术先进的同时,做到经济合理;
e.要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经增强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f.对产品的品种、规格、要合理分档并形成系列。对量大面广的零部件、元器件、构件和配件,要力求扩大其使用范围,以提高通用和互换程度。
b.    必要时,可对产品的质量指标作出合理分级规定;
c.    标准的文字表达应准确、简明、易懂,结构合理,层次分明、逻辑严谨。同一标准中的术语、符号应统一,与有关标准相协调;
2、编写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产品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是标准起草过程整体状况的真实记录,起着承前起后的作用。在编制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同时,应注重编写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编制说明》的主要用途有以下三点:
一是,为标准草案的审查提供技术依据,产品标准草案的形成一般需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试验验证与统计分析工作,而最终表现在标准中只有极少的数据和精炼的条文,中间的取舍过程在标准正文中不可能全部反映出来,因此必须借助《编制说明》,才能在讨论和审查的过程中判断标准草案内容的合理性、先进性和可行性。
二是,在标准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问题时,可借助《编制说明》中的内容加以解释或说明。
三是,标准修订时,要以原《编制说明》为依据,审查原先考虑问题的出发点;确定哪些内容是否适用,哪些需要改变,以及遗留问题的解决和处理情况,以便在修订时确定新的工作方案。
《编制说明》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a.    工作简要过程的说明。包括任务来源、工作计划的进展和执行情况等;
b.    b. 编制标准的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性能要求、试验方法等)的论据。修订标准时应增列新旧标准水平的对比;
c.    主要试验验证的分析、综合报告、技术经济论证和预期经济效果等;
d.    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技术指标和水平的对比;
e.    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以及废除或替代有关标准文件的建议;(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f.    其他重要内容的解释和应予说明的事项;(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标准性质的建议,特别是建议批为强制性标准的理由应充分说明)
贯彻标准的要不熟和建议措施(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
(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g.    主要参考资料及文献目录。
3.     广泛征求意见
(意见汇总:应重点审查:1、征求意见稿的发放情况,范围是否广泛,被征求意见单位是否有足够的代表性、是否涵盖了产品的生产、使用、科研、管理等部门。2、征求意见的回函情况,回函比例、有无重大反对意见所占比例如何等。3、回函处理情况:特别是对不采纳意见的处理,是否说明了不采纳的原因,协调结果等。3、试验结果:试验数据是确定标准指标、试验方法等的重要依据。审查时,首先看参加试验验证的单位是否代表性(生产水平的高、中、低都应选择)。试验报告的数据是否充分。由于经济或时间等原因,一些标准的试验报告提供的数据很少,不足以作为确定技术指标的依据。)
四.审查阶段
1.    审查方式: 会审,函审。
会审:提前一个月发会议通知、标准草案(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和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提交参加会议的单位和人员。
函审、函审前两个月上述有关文件及函审单寄交有关单位和专家(个人)。
2.审查要求
标准草案的审查实际上是标准技术内容的协调和优选过程,充分发扬民主,应有代表性的生产、使用、科研、设计、检验、流通单位和大专院校的有关代表参加。充分反映各方面的利益,获得最大多数人的赞同。
会议审查,应的会议记录和对标准草案的审查结论审查结论最好单独编写或形成独立文件,也可写在审查纪要中。
审查纪要应如实反映审查委员会的综合情况,其中主要包括:审查会议的主持单位、参加单位和人员(出席率不低于三分之二、代表面是否广泛,生产单位、用户单位。与会代表是否取得一致性意见,需要表决时,是否符合规定:不能低于四分之三,纪要是否列出了对标准送审稿的修改意见。回函率是否达到要求:达到四分之三)、对标准水平的认定、以及“编制说明”中应包括诉各项内容等。会议审查时,标准修改稿和会议纪要应经与会代表通过。
3、审查重点
——是否符合或达到预定的目的或要求
——与我国的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是否一致
——技术内容是否符合我国有关方针政策和经济技术发展方向,技术指标和性能是否先进、安全、和经济合理,各项规定是否完整协调等。
——与有关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是否相协调;
——贯彻标准的要求措施和建议以及标准实施的过渡办法。
五、上报和审批发布阶段
应根据审查意见及时整理出标准草案(送审稿)及其有关附件,填写《标准报批签署单》,由负责起草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技术归口单位。
应同时提供以下必要附件
——标准草案的编制说明;
——会议纪要(含审查结论)或函审结论;
——意见汇总处理表;
——主要的试验研究报告;
——标准实施日期和贯彻措施建议;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及译文。
技术归口单位接到标准草案后,审查:
——是否贯彻了我国的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的规章;
——是否贯彻了强制性标准;
——技术内容是否符合我国有关方针政策和经济技术发展方向,技术指标和性能是否先进、安全、和经济合理,各项规定是否完整协调等;
——与有关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是否相协调;
——重大分歧意见是否得到妥善解决;
——编写方法是否符合规定;
——上报文件是否齐全。
2、审批和发布
需经主管机关审批、发布后,才有效。
编写产品标准的基本原则
一、    政策性                   四、适用性
二、    先进性                   五、协调统一性
三、    经济性                   六、规范化 *

补充一点美国UL认证标志及常用标准介绍

UL 是 美国保险商协会安检实验所 ( Underwriter Laboratories Inc. )的简写。 成立于 1894 年,是一家产品安全测试认证机构。目前 UL 共有近 800 多套标准, 其中 75% 被美国国家标准化组织( ANSI: 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 Institute )采用。
  UL 安全认证分三种:认可,列名,分级,三种方式标志不一样
 
              UL 列名标志   UL 分级标志 UL 认可零部件标志

 性质:       自愿性     自愿性     自愿性
 标准要求:  安全         安全       安全
 工厂检查:  需要         需要       需要
 电压:     120/240V ( 单相 )   208/240V ( 三相 )
 频率:     60Hz

              常用标准
产品名称           UL 标准                 附注
电线、电缆、通讯线   UL1582  
电线插头               UL817             包插带插头电源线
塑料               UL94 746A、B、C     包括油墨、线路板材等
线路板             UL796

塑料加工厂         U L7460

影音视听产品         UL6500/UL60065   包括电视机、 DVD 、音响等

办公室设备         UL1950/UL60950   包括显示器、碎纸机、开关电源、
                                      电话机、传真机、 电脑、 Modem 、
                                      手机充电器等

节能灯             UL1993,935

荧光灯镇流器       UL935

Class 2 电源       UL1310             包括 2 类变压器、开关电源等

2 、 3 类变压器     UL1585               包括环形变压器,低压灯变压器

电视机用高压器件、
热敏元件           UL1413               包括高压包 FBT ,高压聚焦电位器,
                                        PTC , NTC

                                          显像管座,偏转线圈,消磁线圈等

影音类用变压器     UL1411

显象管 CRT         UL1418

可移动灯饰       UL153               包括台灯,落地灯

固定灯饰         UL1598               包括天花灯,壁灯,吊灯等

圣诞灯           UL588                 包括配件

柔性霓虹灯       ULSubject 2388

小夜灯           UL1786

Edison-Base
Lampholders       UL496

荧光灯起辉器     UL542

风扇             UL507                 包括吊扇,台扇,夹扇, DC Fan 等

开关             UL20                   包括墙上开关,线上开关

特殊用途开关     UL1054               包括仪器开关,线上开关等

定时器           UL917

微波炉           UL923                 包括其高压二极管

插头插座         UL498

通讯产品配件     UL1863                 包括电话插座等

接线柱 Tenninal Block   UL1059

接线端子 Conncctor     UL486

压敏电阻           UL1449

延长线插板         UL1449

工业电气           UL508                 包括整套机器设备,断路器,接触器,继电器等

工业机器控制板     UL 508A

电容 1               UL810                 普通电容

电容 2             UL1414               影音产品跨线电容

电容 3               UL1283             电磁滤波电容

马达             UL2111,1004

马达温度保险丝     UL2111

气泵             UL1450

潜水泵           UL778

滤水泵           UL1081

家用煮食用具     UL1026               包括电饭锅,面包机,多士炉,烤炉,
                                        暖瓶器,烤架等

电动类食品加工器具 UL982                 揽拌机,榨汁机等

咖啡壶和液体加热类器具   UL1082         包括咖啡机,电热水壶,豆浆机等

油炸器具         UL1083                 油炸锅,烙饼机

电动工具         UL745                 电钻等

卷发器         UL1028

立式蒸汽熨斗     UL141

温控器           UL873


[ 此贴被jamesguming在2007-01-11 10:33重新编辑 ] *

强制性标准系国家或行业协会对产品强制执行,此类标准多为安全类标准
推荐性标准系国家或行业协会对产品推荐执行,如果企业产品有自己的企业标准,该标准必须在当地质量监督局备案注册。一般来说,通过备案注册的企业标准,对质量指标的要求应高于推荐性标准。 *

有关于美国冷却塔协会标准的介绍吗?
CTI-COOLING TECHNOLOGY INSTITUTE
www.CTI.ORG *

ASME 美国机械技术者协会规格 与

ASME 美国机械技术者协会规格American Society of Mechanical Engineers *

ASME 美国机械技术者协会规格 与美国运输协会的缩写词相同

ASTM---美国运输协会
如标准:
  ASTM D4169-05   运输集装箱和系统的性能试验 *

本文摘自:http://www.jxcad.com.cn/read.php?tid=117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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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档案
文章分类
企业管理与质量体系(4019)

建筑标准区(2817)

已应助标准区(17707)

标准资料攻关区(30)

资料教程区(168)

精品教程区(95)

UG习题区(95)

Solidworks插件学习区(96)

Solidworks习题及画法区(95)

模型及标准件库区(24)

Pro/E教程区(94)

加分习题区(95)

Pro/E二次开发(96)

习题区(62)

练习提高区(94)

资料教程区(96)

作品展示及模型专区(96)

焦点专区(96)

AutoCAD 二次开发专区(96)

画法几何及习题专区(96)

图纸专区(95)

资料区(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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